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及要求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对标项内的部分内容报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2、磋商供应商须对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而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谢绝联合投标。
3、每个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服务流程、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4、本次采购的产品(服务)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如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
5、磋商供应商需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成所有工作。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提供的产品(服务)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6、在报价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采购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1.1 2025年瑞安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包括4个站点:白岩桥、九里会、赵山渡水库、南岙。
2、采购要求:
2.1 各站点设备配置清单:
序号 |
自动站 |
仪器配置 |
1 |
白岩桥 |
理工环科五参数(水温、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TN、TP 各 1 套。 |
2 |
九里会 |
理工环科五参数(水温、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TN、TP各 1 套。 |
3 |
赵山渡水库 |
理工环科五参数(水温、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TN、TP 、藻类分类、生物毒性各 1 套。 |
4 |
南岙 |
理工环科五参数(水温、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TN、TP 各 1 套。 |
各站点(白岩桥、九里会、赵山渡水库、南岙 )设备配置汇总表:
仪器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台/套) |
五参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
WQMS2000-MS5 |
理工环科 |
4 |
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 |
WQMS-CODmn |
理工环科 |
4 |
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
WQMS2000-TN |
理工环科 |
4 |
WQMS2000-TP |
理工环科 |
4 |
|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
WQMS2000-NHN |
理工环科 |
4 |
AOA |
BBE |
1 |
|
生物毒性分析仪 |
WQMS2000-TOX |
理工环科 |
1 |
2.2仪器年度运行质量目标:
成交供应商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站点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目标值 |
数据有效率计算 |
常规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有效数据获取率≥90%,(生物毒性、藻类分类)有效数据获取率≥80%。以每站统计 |
(1)数据有效率计算如下:(应获取数据-无效数据)/应获取数据*100%; (2)因停电、停水(自来水)或采水设施损坏等原因导致的停站的缺失数据不纳入应获取数据; (3)因断流或水位过低、地震、封航、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停站或无法维护导致的无效数据不纳入应获取数据。 |
质控样核查合格率≥85%,以每站统计 |
|
实验室比对合格率≥85%,以每站统计 |
2.3.1运维内容
对上述仪器进行维护,运维工作包括查看数据是否异常、仪器是否报警、更换耗材、常规保养、填写并及时上交运维记录表格、仪器校准、故障排除等。服务期内仪器维修费、耗材及备品备件由供应商承担及提供。 运维过程中的耗材、备品备件需采用原厂件,如确实采购不到原厂件的,需向采购人报备并采购具有相同技术指标的耗材或配件。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定期缴纳水站水费、电费及通讯费。
2.3.2运维目标
在合同期间,采购人将按照磋商文件、承诺书、合同书内容之规定对运维公司进行管理和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进行口头警告、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终止运维合同、取消运维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每季度由采购人组织对运维公司绩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行维护计划完成情况、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巡检现场情况、有效数据获取率。
2.3.3仪器故障处理
当项目运维清单中设备发生故障时,须向采购人报告,供应商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故障须尽快解决,故障超过 7 天须说明原因并提供维修证明,维修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如在1个月内无法修复的设备,须提供相当性能、功能的整机或备件。
2.3.4运维记录、耗材及配件管理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填写仪器运维表格,做好水站运行管理记录和存档。每次到站房运维后须为每台仪器填写运维表格,包括仪器原始设置、报警、维修、更换、保养、仪器校准、标液配置、采样管清洁等运行维护内容。填写完成后须上交给采购人。
每次更换下来的耗材、配件须保存好,标注更换日期,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处理。每半年提交一次运维报告,年度运维完成后提交总报告。
2.3.5响应时间
当维保设备发生故障,产生异常数据或者无数据产生时,供应商须在4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12 小时内修复;当站房网络连接出问题,平台无数据时,供应商须在4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修复;当站房发生断电现象时,供应商须在4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修复;当遇到上级检查时,成交供应商人员需及时调派人手配合完成检查任务。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全面负责水站(站房、采水、所有仪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维护。当采购人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出台新的运维要求时,以新要求为准,运维人员持有省级及以上国家环境监测机构颁发的运维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
2.4.1运行维护规程
2.4.1.1总体要求
水站运行维护包括开展水站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和应急维护等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2.4.1.2远程维护要求
运维人员应每天通过平台查看监测数据,对水站运行状态和数据质量进行相应判断,对站点的运维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和评价。
(1)远程巡视
每日对水站运行条件及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远程查看,具体工作如下:
a.检查数据采集与传输状况,确认是否获取了水站全部仪器的监测数据和过程日志;
b.根据仪器质控结果、过程日志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及数据的可靠性;
c.对前一天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形成监测数据审核日志;
d.远程监视采水设施、水位以及站房内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e.远程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入侵行为;
f.远程查看是否存在干扰水站运行的施工、工程治理等项目。
(2)远程控制
a.通过远程控制,可对监测仪器进行校时、复位、水样/标样测试、校准、清洗等工作;
b.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运维人员远程发送必要的质控测试指令和留样指令,根据测试结果综合判断数据有效性。一旦确定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仪器设备故障,应及时赴现场处理。
2.4.1.3现场维护要求
现场维护包括运维技术人员到水站现场完成的例行巡检、定期养护和现场质控工作。
(1)每周例行巡检
a.检查采水点水体颜色、嗅味、漂浮物、水位变化及杂物存在情况,并及时进行清理;
b.检查站房空调及保温措施,保持温度稳定;检查站房内水泵及空压机固定情况,避免仪器振动的影响;检查空压机、不间断电源(UPS)、除藻装置、纯水机等辅助设备运行状态,并及时更换耗材;
c.检查水站电路系统是否正常,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检查采样和排液管路是否有漏液或堵塞现象,排水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采配水单元是否正常,如采水浮筒固定情况,自吸泵、增压泵、空气泵等运行情况、手阀电动阀工作情况等需要时应清洗采配水单元,包括采水头、泵体、沉砂池、过滤头、水样杯、阀门及相关管路等,对于无法清洗干净的须及时更换;
e.检查控制单元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工控机操作系统及软件有无中毒现象;
f.检查上传至平台数据和现场数据的一致性,检查仪器与系统的通讯线路是否正常;
g.查看水质监测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有无漏液,进样管路、试剂管路中是否有气泡存在,如有及时将气泡排出;
h.检查试剂使用状况,是否需要添加或更换试剂,所用纯水和实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更换周期不得超过规定的试剂保质期;
i.应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站房是否有漏水现象,检查防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没,在封冻期来临前做好采水管路和站房保温等维护工作;
j.整理站房及仪器,完成废液收集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处置工作,且留档备查;保持站房及各仪器干净整洁,及时关闭门窗,避免日光直射仪器设备。
(2)定期养护
水站定期养护项目及最低频次不得低于下表要求。
定期养护内容及频次要求
工作内容 |
周 |
月 |
季度 |
半年 |
年 |
备注 |
|
站房 |
消防设施更换 |
|
|
|
|
√ |
具体根据设施有效期情况执行 |
防雷检测 |
|
|
|
|
√ |
|
|
空调及供暖设施维护 |
|
|
√ |
|
|
|
|
采配水单元 |
水泵清洗 |
|
√ |
|
|
|
|
采水辅助设施 |
|
|
√ |
|
|
|
|
五参数检测池清洗 |
√ |
|
|
|
|
|
|
沉降池清洗 |
|
√ |
|
|
|
|
|
过滤器清洗 |
√ |
|
|
|
|
|
|
水样杯清洗 |
√ |
|
|
|
|
|
|
分析单元 |
试剂更换 |
|
√ |
|
|
|
具体根据仪器要求执行 |
耗材及配件更换 |
|
|
|
√ |
|
|
|
废液处置 |
|
√ |
|
|
|
|
|
保养检修 |
|
√ |
|
|
|
|
|
控制单元及数据采集传输单元 |
网络通讯设备检查 |
|
|
√ |
|
|
|
工控机检查 |
|
|
√ |
|
|
|
|
辅助设备 |
稳压电源检查 |
|
√ |
|
|
|
|
UPS检查 |
|
√ |
|
|
|
|
|
空压机检查 |
|
√ |
|
|
|
|
|
视频设备检查 |
|
√ |
|
|
|
|
|
自动采样器 |
√ |
|
|
|
|
|
|
数据备份 |
|
√ |
|
|
|
|
2.4.1.4站房
(1)定期对站房进行全面的养护;
(2)保证站房内空调及供暖设施运行正常;
(3)定期对站房内灭火装置进行维护;
(4)每年需通过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或更换,并出具报告。
2.4.1.5分析单元
(1)定期按需对监测仪器进行校准;
(2)应定期更换易耗品及备品备件,生物毒性仪应根据仪器CF值和发光强度更换发光菌;
(3)定期清洗和更换仪器管路;
(4)建立零配件库,根据不同零配件和易耗件的使用情况提前备货;
(5)应根据试剂的更换周期定期更换试剂,试剂的更换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试剂更换后,应按需求进行仪器校准或标液核查,同时更换时应做好记录;
(6)应根据使用寿命定期更换监测仪器的光源、电极、泵、阀、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定期对监测仪器光路、液路、电路板和各种接头及插座等进行检查和清洁处理。
2.4.1.6控制单元及通讯单元
(1)定期复位工控机查看是否可以自动启动,并运行操作系统、加载现场监控软件,查看串口通讯是否正常;
(2)定期对网络通讯设备进行重启,查看启动后是否通讯正常;
(3)每月检查开机过程中硬件自检过程是否有异常数据传输和报警;
(4)每月对工控机操作系统及软件进行一次杀毒操作,保证软件正常运行。
2.4.1.7其他辅助设备
(1)定期检查稳压电源及UPS的输出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异常情况须及时排查处理。
(2)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空气压缩机气泵和清水增压泵的工作状况,并对空气过滤器放水。
(3)定期检查并清洗自动留样器取样头滤网,检查采样泵、采样分配单元、低温冷藏模块、传感器等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采样瓶是否清洁、是否破损;
(4)定期检查摄像头是否破损,视频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包括摄像机、视频存储、云台控制等。
2.4.1.8数据备份
每月对水站监测数据进行一次备份,备份数据单独存储。
2.4.2数据异常
2.4.2.1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确认为数据异常
(1)监测中断的数据;
(2)监测数据长时间(连续3组)不变或短时间突变;
(3)监测仪器设备状态参数异常、过程日志异常或监测仪器设备故障的监测数据;
(4)通过监测项目之间相关性分析、气象条件、水站所在地历史数据分析认为明显违背常理的监测数据。
2.4.2.2数据异常情况处理
发生数据异常情况时,根据现场情况应采取标样核查、现场排查、实际水样比对等措施进行排查,查明并分析原因,记录备案并上报。当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或水质下降至水质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启动留样,留样后应按照应急维护要求执行。
(1)确认仪器通讯存在障碍或仪器状态异常、仪器故障的,应尽快前往现场查明原因,进行故障处理;
(2)远程启动标样核查,核查未通过时应前往现场查明原因,进行故障处理。
2.4.3水站系统异常处理
(1)当水站出现故障时运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解决;
(2)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且可通过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则在现场进行检修;
(3)对于其它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或48小时内无法排除的仪器故障,应采用备用仪器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同时对备机开展标样核查。
2.4.4停运管理规定
2.4.4.1 停运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水站无法正常运行的。包括台风、暴风雪、河流/湖面冰封等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以及河道施工、自然断流等外部条件因素;
(2)因水站内部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站房维护修缮等原因影响水站正常运行;
(3)因采水设施故障、采水点处水深不满足要求等原因导致采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包括因枯水期河道水位降低,采水设施故障、采水管道冰冻等因素;
(4)因给水和供电故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5)因待测水体中的浊度太高采用现有的预处理方式确已无法满足仪器测定要求的。
2.4.4.2 停运申请
水站满足停运申请条件时,运维人员须在24小时内提交停运申请,经运维单位确认,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能充分印证停运条件,包括有关部门发出的避险或台风预警信息、道路封闭或采水设施损毁的照片资料、供电公司停电通知、采水点水位情况等资料。
2.4.4.3 停运时间
水站停运申请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自然月,次月仍不满足复站条件,运维单位须重新申请停运。
2.4.4.4 人工补充测试
水站停运期间,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运维单位须根据不同停运条件,在保障运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成人工补测工作。
2.4.4.5 人工补测要求
(1)补测项目应为水站日常监测的项目;
(2)因给水故障、采水设施故障或采水点位无法正常采水导致水站停运,在保证自动监测仪器满足相关质控要求的前提下,运维单位可采取人工采水自动监测仪器补测的方式;也可人工取样送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分析,停运超过48小时补测1组实验室分析数据,后续每周保证2组实验室分析数据直至水站恢复正常运行;
(3)因供电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水站停运,超过48小时需补测1组实验室分析数据,后续每周保证2组实验室分析数据直至水站恢复正常运行(两次补测间隔不得小于2天);
(4)当发生台风、暴风雪、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断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人工采样时的缺失数据将不进行补测。
2.4.5站房和采水设施管理规定
(1)非运维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水站,须采购人同意,由运维人员陪同,并做好登记备案。
(2)非运维人员进入站内不得有干扰正常监测工作的操作或行为,包括操作仪表、拷贝数据等,如有上述行为运维人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3)运维机构发现有干扰采样的情形的,应及时报告。
(4)因自然原因(台风、潮汐、暴雨、径流变化等)导致采水口位置发生变化的,运维机构应将采水装置恢复原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恢复至原位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向采购人申请,审核同意后,将采水装置按照采样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将调整结果告知采购人。
(5)运维机构发现水站站房(含配套及辅助设施)、采水设施损坏或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采购人进行反馈,并配合修复或重建工作。
2.4.6运维记录要求与报告要求
运维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及管理需要自行设计各类记录表,各记录表包含内容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水站基本情况信息应包含水站所在流域及水体名称、水站名称、水站地址、经纬度、上下游污染源情况、支流汇入情况、水系图、运维单位、水站类型、站房面积、采水方式、取水口与岸边距离、取水口到站房距离、通讯方式、投运时间、监测项目、设备品牌型号及生产商、出厂编号、仪器分析原理、适用性检测报告编号、运维商等信息。
(2)水站仪器关键参数设置及变更记录表需包含水站名称、仪器名称及型号、测量原理及分析方法、测试周期、仪表关键参数(包括工作曲线斜率和截距、线性相关系数、消解温度及时间、显色温度及时间)、水样进样量、试剂用量等信息。关键参数变更后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
(3)水站远程巡视记录需包含水站名称、巡视日期、运维单位、巡视人员、各仪器工作状态、监测数据获取状况、24小时零点核查和跨度核查情况、视频监视情况和异常情况处理措施等信息。
(4)水站巡检维护记录需包含水站名称、维护日期、运维单位、维护人员、巡检内容及处理说明(包含采样单元检查、仪器设备检查、数据采集传输单元检查、辅助单元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理)等。
(5)水站试剂及标准样品更换记录需包含水站名称、维护日期、运维单位、维护人员、仪器名称、试剂名称、标液浓度、试剂体积、试剂配置时间、试剂有效期、试剂更换时间等信息。
(6)监测仪器校准记录需包含水站名称、测试日期、运维单位、测试人员、仪器名称、本次校准及校准后标液核查情况(包含校准试剂、校准是否通过、核查时间、核查是否合格)等信息。
(7)仪器设备检修记录需包含水站名称、维护日期、运维单位、维护人员、故障仪器或设备型号及编号、故障情况及发生时间、检修情况说明、部件更换说明、修复后质控测试情况说明、正常投入使用时间等信息。
(8)易耗品和备品备件更换记录需包含水站名称、维护日期、运维单位、维护人员、易耗品或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更换日期、更换原因说明等信息。
(9)废液处置记录表应记录废液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量、处置经手人(运维人员)、处置单位等信息。
每月运维完毕后,运维人员应对已完成子站的运维记录电子版进行统计与汇总,汇总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运维记录电子版。
每半年运维完毕后,于下个月15日前汇总各站点的运维情况进行分析与汇总,形成专项报告,并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核查的方式方法的改进与改动提出建议。
本项目所形成的所有检查形成的数据及报告的所有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中标人无权使用任何检查结果或将检查结果发送给任何第三方。报告发送和保管人员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为采购人保密,并承担保密责任。
2.4.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2.4.7.1 总体要求
(1)当监测项目水体浓度连续超出仪器当前跨度值时,应重新确定跨度,并进行标样核查;当监测项目水质类别发生变化且未超出当前跨度值时,可继续使用当前跨度;
(2)每月进行的质控措施,与前一次间隔时间不得小于30天;每半月开展的质控措施,与前一次间隔时间不得小于15天;
(3)根据要求,针对所有水站,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质控标样核查;常规五参数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质控标样核查;针对Ⅲ-劣Ⅴ类水体,常规五参数、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人工比对。
(3)所有维护及质控测试均应形成记录。
2.4.7.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及实施(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
(1)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施要求
水站应开展水站质控措施,实施频次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a.针对所有水站,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应每24小时至少进行1次零点核查和跨度核查;
b.针对Ⅲ-劣Ⅴ类水体,常规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Ⅰ-Ⅱ类水体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
c.常规五参数应每半月进行一次质控标样核查,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每月进行一次质控标样核查。
质控措施及实施频次表:
质控措施 |
水质类别 |
质控频次 |
实施对象 |
|
Ⅰ-Ⅱ类水体 |
Ⅲ-劣Ⅴ类水体 |
|||
零点核查 |
√ |
√ |
每天 |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24小时零点漂移 |
√ |
√ |
每天 |
|
跨度核查 |
√ |
√ |
每天 |
|
24小时跨度漂移 |
√ |
√ |
每天 |
|
质控标样核查 |
√ |
√ |
每半月 |
常规五参数 |
质控标样核查 |
√ |
√ |
每月 |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实际水样比对 |
/ |
√ |
每月 |
常规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注:无自动质控功能的仪器质控措施及实施频次参照原有运维要求执行。
(2)维护后质控措施实施要求
a.更换试剂(清洗水除外)和普通配件后,应进行校准;
b.当监测仪器关键部件更换后,应进行校准多点线性核查,必要时应开展实际水样比对;
c.当监测仪器长时间停机恢复运行时应进行多点线性核查和集成干预检查。
(3)其它质控要求
a.监测仪器不屏蔽负值;
b.pH选用25℃时pH值为4.01、6.86、9.18左右的标准pH缓冲溶液进行核查,每月至少应进行2个不同浓度标准溶液核查;
c.溶解氧每月应进行无氧水核查和空气中饱和溶解氧核查;
d.电导率和浊度每月应采用与监测断面水质监测项目浓度相接近的标准溶液及其2倍左右浓度标准溶液进行核查;
e.当水站相关质控测试结果接近质控要求限值时应及时进行预防性维护;
f.多点线性核查未通过时,维护后应先进行零点/跨度核查,通过后再进行多点线性核查;
g.集成干预检查、实际水样比对未通过时,应进一步排查原因,直至核查通过;
h.监测仪器斜率k、截距b、消解温度、消解时间等关键参数变更须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否则参数更改后的测试数据将视为无效数据。
(4)质控措施技术要求
a.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质控措施技术要求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零点核查、24小时零点漂移、跨度核查、24小时跨度漂移、多点线性核查、集成干预检查、实际水样比对应满足表5要求(以国家最新水站质控措施技术要求为准)。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质控措施技术要求
质控措施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备注 |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总氮 |
||||
零点核查 |
Ⅰ-Ⅲ类水体 |
±1.0mg/L |
±0.2mg/L |
±0.2mg/L |
±0.3mg/L |
附录A.1-a |
|
Ⅳ-劣Ⅴ类水体 |
±5%FS |
|
|||||
24小时零点漂移 |
±10% |
±5% |
附录A.1-b |
|
|||
跨度核查 |
±10% |
±10% |
附录A.1-c |
|
|||
24小时跨度漂移 |
±10% |
±10% |
附录A.1-d |
|
|||
实际水样比对 |
Cx>BⅣ |
相对误差≤20% |
附录A.1-h |
|
|||
BⅡ<Cx≤BⅣ |
相对误差≤30% |
||||||
Cx≤BII |
相对误差≤40% |
||||||
除湖库总磷外,当自动监测结果和实验室分析结果均低于BⅡ时,认定比对实验结果合格。当湖库总磷自动监测结果和实验室分析结果均低于BⅢ时,认定比对实验结果合格。 注:①Cx为实验室分析结果; ②B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水质类别限值; ③总氮河流无水质类别标准,可参考湖库标准。 |
注:附录A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中的附录A。
b.常规五参数质控措施实施要求
常规五参数每周开展的标准溶液考核和每月开展的实际水样比对应满足下表要求(以国家最新水站质控措施技术要求为准)。
常规五参数质控措施要求
监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
标准溶液考核 |
实际水样比对 |
|
|||
水温 |
/ |
±0.5℃ |
附录A.2 |
||
pH |
±0.15 |
±0.5 |
附录A.2 |
||
溶解氧 |
±0.3mg/L |
±0.5mg/L |
附录A.2 |
||
溶解氧过饱和时不考核 |
|||||
电导率 |
标准溶液值>100μS/cm |
±5% |
电导率>100μS/cm |
±10% |
附录A.2 |
标准溶液值≤100μS/cm |
±5μS/cm |
电导率≤100μS/cm |
±10μS/cm |
||
浊度 |
浊度≤30NTU; 浊度≥1000NTU |
不考核 |
浊度≤30NTU; 浊度≥1000NTU |
不考核 |
附录A.2 |
30NTU<浊度≤50NTU |
±15% |
30NTU<浊度≤50NTU |
±30% |
||
50NTU<浊度<1000NTU |
±10% |
50NTU<浊度<1000NTU |
±20% |
注:附录A.2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中的附录A.2。
2.5.1在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依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使水站的运行结果达到采购人的考核指标要求,充分发挥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效能;
2.5.2运维需要的所有配件、耗材、人工、车辆费用,技术培训及服务等,全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5.3运行维护期间,如遇采购人为水站更换或新增仪器,成交供应商须配合做好新仪器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数据无缝对接到采购人指定的管理平台中。
2.5.4运行维护期间,水站的全部资产(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等)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2.5.5项目实施技术规范和标准
(1)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2)国家标准方法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3)《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
(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
(5)《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6)《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7)《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
(8)《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运维质控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1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
(11)《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
(12)《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52-1999)
(13)《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 14581-93)
(14)《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
(15)《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7-2003)
(16)《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8-2003)
(17)《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9-2003)
(18)《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0-2003)
(19)《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
(20)《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2003)
(21)《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
磋商文件中未明确的质控管理要求,按照浙江省已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时,按新要求执行。
2.5.6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采购人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考核指标要求。供应商必须接受采购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2.5.7运行维护期间,成交供应商有责任保证水站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如出现因成交供应商安保措施不当造成的水站资产丢失、破坏的情况,成交供应商须复原并尽快恢复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须协助采购人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2.5.8对供应商装备的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派驻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运维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供采购人查验。
(2)为本项目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各种硬件接口线、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建立备品备件和备机库,并按照不低于10比1的比例配备备品备件和备机,备机种类应当覆盖水站所有监测参数,备机的监测原理应当与在用仪器设备一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备机要定期通电以保证运行正常;
(4)磋商供应商若承诺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并驻点瑞安市区(需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八)承诺函”,相关人员须省级及以上国家环境监测机构颁发的运维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时间由采购人安排。
(5)要求提供1辆可调用的运维车辆,以满足采购人的维护技术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项目本条款为可变动内容。
(6)运维技术人员须在正式运维前熟练操作其标段内所包含的仪器,因运维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由该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用户有对供应商安排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如不能满足实际维护能力要 求,不遵守管理制度,影响运维工作开展,用户有权要求更换技术人员,供应商在收到要求更换运维技术人员的文件两周之内进行更换。 合同期内运维技术人员的一切开支由供应商负责(如食宿、差旅费等)。同时,运维技术人员在维护期间须遵守用户的相应管理制度,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如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保密协议,用户有权追究供应商及该名运维技术人员的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5.9特殊要求
(1)知识产权:本次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
(2)保密要求: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监测数据,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泄露、披露。
2.5.10项目交接检测
(1)签定合同后供应商必须在两周内完成与原有运维方做好技术交接。
(2)在合同生效前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共同对自动监测系统的系统运行情况,仪器运行情况,数据采集情况进行实际考察,并且做好备案。
(3)临近合同期满前,供应商必须对每个自动监测站的仪器设备及系统进行全面的性能测试,确保系统运行良好并与采购人授予其合同前的性能状态保持一致。
(4)合同终止前,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要求与采购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运维服务商进行逆向交接。
具体运维考核规定详见“附件”。
3、商务要求
3.1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两周内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3.2运行维护期:所有站点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周期按年度计算,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3.3采购人依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及对成交供应商运行维护质量的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提前中止合同、正常终止合同。
3.4所有站点中如由上级部门事权上收,则上收站点运行维护服务于事权上收之日起终止服务。
3.5运维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的运维服务成果进行履约验收(参考《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温财采[2020]6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运维期间各类记录表、维护报告等档案资料,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验收的,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费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3.6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运维期内的员工劳务支出(运维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社保)、安全保险、设施设备运行运维费(含电费及网络通讯费用)、设施设备维修与更换费用、站房维护维修、防雷接地检测费、住宿、交通、运输、不可预见或应急任务费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
3.6.1本项目各站点运维费已分别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超过任一站点运维费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站点 |
运维费最高限价(元) |
白岩桥 |
100000 |
九里会 |
100000 |
赵山渡水库 |
130000 |
南岙 |
100000 |
4、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待支付第一期运维费时一次性扣回,如不足抵扣的,则在下期扣回。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预付款。(根据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
4.2运行维护费分两期(每期为运维合同总额的50%),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期运维费计算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按实际运维天数计费,一年以365天计,第二期运维费计算周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支付期限已到且收到供应商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支付运行维护费。(扣除考核结果的处罚款项(如有))(遇节假日顺延)。
注:①各分部运维费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结算,下半年运维费在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②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③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款项支付时间延期的,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