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一)采购项目名称: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
(二)推荐候选人名单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该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设置为1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设置为 3 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按顺序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未确认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替补候选人,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重新确认替补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该项目满足开标条件的投标文件数量设置为不少于3 家。开标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数量或经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投标文件数量不能满足开标条件的,将予以废标。
(三)定标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价格构成。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计价方式,数量按实结算,响应报价应当包括所需的工具及设备费用、收运费、处理费、建设费、人工费、社保费用、税金等其他一切为完成本项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五)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对本采购项目进行违法分包和转包。
(六)本项目无需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关于进口产品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本项目不可采购进口产品。
(八)关于询问和质疑。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涉及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评标程序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将此内容转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答复有关开评标程序的询问或者质疑。
(九)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本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二、最高限价和报价方式
(一)最高限价:人民币:2,470,500元,服务期限3年,该项目采购预算作为最高限价。
(二)报价方式:按下浮率报价方式。
(三)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需要符合本项目“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关于有效报价的要求。
2、供应商未按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
(四)有害垃圾类别及价格上限价要求:
序号 |
有害垃圾类别 |
预估收运量 (吨/年) |
综合单价上限价格 (元/吨) |
1 |
废镍镉电池和废氧化汞电池 |
3.0 |
10000 |
2 |
废荧光灯管 |
3.0 |
30000 |
3 |
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 |
0.5 |
30000 |
4 |
废弃药物及其包装物 |
0.5 |
10000 |
5 |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 |
2.0 |
10000 |
6 |
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
53.5 |
11000 |
7 |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
7.5 |
10000 |
注:若收运以上7种废物品种以外的有害垃圾(不含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其综合单价上限价格按综合平均单价11764元/吨计取。
采购包1(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签订合同,第二、第三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以当年预算批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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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惠城区辖区8个街道(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小金口、水口)及汝湖镇、三栋镇和马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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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按季度分期付款):支付比例100%,根据有害垃圾实际运输处理数量及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结算支付。由乙方于当前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服务费合法有效的应付票据,甲方在收到应付票据后,于每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申报上一季度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帐户。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合法有效的应付票据的,甲方向财政部门申报费用及支付费用的时间应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费为财政性资金,相关付款应遵守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如因执行该程序而使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得以此追究甲方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若乙方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属于乙方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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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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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1、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服务合同及依照《考核办法》对中标人进行考核。2、采购人根据有害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考核标准实施日常检查、考评,考核细则每季度总分100分,由采购人按季度进行考核,评分达90分及以上不扣除费用,90分以下按500元/分计算考核处罚金额,在每季度服务费中扣除,70分以下时视情况中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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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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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1、本项目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报价须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下浮率报价范围为(0.00%~100.00%)。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本项目报价应当包括所需的工具及设备费用、收运费、处理费、建设费、人工费、社保费用、税金等其他一切为完成本项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本项目按供应商确认下浮的成交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价,数量按实计算,最终结算价为:综合单价上限价格*每个季度发生的实际数量*(1-成交下浮率)-考核处罚金额。 4、供应商须在即将超过当年度处理量的当月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超额服务费,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金额的10%。如超额服务费超过中标(成交)金额的10%,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开采购,供应商自行承担公开采购所产生的风险。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处理超预算数量的有害垃圾的,采购人有权拒付相应的处理费用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履行本项目的服务要求 |
供应商须在采购成交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在惠城区范围内完成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的建设工作,并具有完善的环保相关手续。负责做好集中收贮分拣中心的运维管理,实行专人值班制度。(注:须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
★ |
2 |
履行本项目的服务要求 |
为保障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过程的安全和规范,对项目约定的有害垃圾类别,由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最终处置。供应商自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须具备本项目所收运的有害垃圾处理许可类别,核准经营方式须含收集或处置或利用。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最终处置的,应当负责运输途中的危废管控,并核验第三方的处置能力和处置资质。(注:须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
★ |
3 |
履行本项目的服务要求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或委托危险废品运输公司进行运输。(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如果供应商委托危险废品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须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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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类业绩 |
考察供应商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有害垃圾清运类或危废处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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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证证书 |
考察供应商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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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便利性 |
考察供应商服务便利性情况,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含)内到现场响应服务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垃圾处理服务 |
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 |
年 |
3.00 |
823,500.00 |
2,470,5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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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背景 鉴于惠城区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处理项目即将到期,采购人拟计划继续实施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规范有害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工作,并由原中心区8个街道(惠城区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小金口、水口)的服务范围扩大为8个街道+3个镇(汝湖镇、三栋镇和马安镇),以健全惠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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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①收运各类有害垃圾产生场所的有害垃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并配套建设收运管理平台;②建设1座高标准、符合环保要求的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③转运有害垃圾至具有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项目有害垃圾年收运预估量约为70吨/年,各项有害垃圾种类收运清单及综合单价上限价格要求如下:
注:若收运以上7种废物品种以外的有害垃圾(不含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其综合单价上限价格按综合平均单价11764元/吨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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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项目实施要求 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对惠城区中心区8个街道及汝湖镇、三栋镇和马安镇辖区范围内各类有害垃圾产生场所的有害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处理的“一体化”服务。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收运各类有害垃圾产生场所的有害垃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并配套建设收运管理平台; 建设高标准、符合环保要求的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 转运有害垃圾至具有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的有害垃圾处理对象共7类,分别为:废镍镉电池和废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弃药物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种类
(1)有害垃圾收运方案 1.1收运模式 从惠城区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小金口、水口8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及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范围内各有害垃圾收集点运输有害垃圾,采用从收集点直接收运方式进行收运。收运流程如下:各场所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卸料、计量、贮存——再次收运。 供应商负责在采购人指定的物业小区、公共机构等场所重新设置规范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箱,打造有害垃圾收集示范点位150个,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箱购置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箱购置基本要求:(1)颜色:红色;(2)规格:长55cm、宽40cm、高135cm;(3)材质:不锈钢;(4)容积约0.25m³。具体设计效果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其他场所须协助其管理单位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以便后续收运工作。 供应商负责在所有有害垃圾收集点设置收运信息牌,收运信息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收运信息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各场所有害垃圾收集点暂存满后,通过电话或微信预约有害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运。 有害垃圾收运时间一般按照各场所有害垃圾收运需求执行,除台风天、大暴雨等恶劣的天气外,原则上收运频次为4次/月。对于无主有害垃圾,经采购人通知后,收运队伍应及时出人出车予以清理,做到兜底清运。 1.2项目收运车辆配置及要求 收运车辆配置及运行要求如下: (1)自有或租赁的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应不少于2台,车辆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且保证有效。车辆必须购置车辆保险(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低于200万元,且保证在有效期内; (2)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应为厢式密闭货车,做到“车桶同色”、按照规范在车身明显位置喷制或张贴“有害垃圾收运车”字样标示及有害垃圾分类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监督; (3)有害垃圾运输车辆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 (4)有害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要做好防爆防火、防遗撒、防滴漏,并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 (5)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器和行驶作业视频记录仪,并按照要求接入采购人监管系统,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收运人员配置及要求 本项目人员配置及要求如下: (1)成立项目服务团队并保持服务队伍稳定,设立相应的项目运营或管理岗位,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有序运行; (2)收运驾驶员不少于2名,专职装卸人员不少于2名,并应经过岗前操作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项目服务应着统一服装,收运作业过程中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劳保措施,并严格遵守作业服务规范要求,做到文明操作; (5)收运车辆及司机与装卸人员,应在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采购人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1.4有害垃圾收运管理平台 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建立收运管理平台,在项目实施后1个月内投入使用。收运管理平台应按采购人要求建设智能化收运系统,功能涵盖:各镇街辖区范围内的有害垃圾收集点地址定位、收运计划提报、收运现场称重数据填报、生成收运报表等功能,并与采购人的智慧环卫系统对接,实现对有害垃圾收运的实时监督管理。 (2)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建设方案 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须建设1座高标准、规范化的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以保障全区收集、分类收运有害垃圾的安全贮存。集中收贮分拣中心由供应商负责建设实施及运营管理(应安排专人值守),并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建设用地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2.1集中收贮分拣中心选址原则 1、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集中贮存设施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3、贮存设施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 4、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2集中收贮分拣中心设计原则 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3、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4、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5、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 2.3集中收贮分拣中心设置及运行要求 1、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需具备合法合规的场地及附属建筑物,能够方便区域内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停放转运。贮存点面积应控制在300-500平方米,内部配置不少于10个240升以上标准容量有害垃圾专用桶以及5排有害垃圾专用贮存不锈钢货架,分类分区设置有害垃圾贮存区,贮存全区不同种类的有害垃圾。 2、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具备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防风、防雨、防火等措施,具有称重工具,张贴标识标牌。房门要安装锁具,房间外要有排水沟。 3、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地面应硬化垫高并涂防渗层,设置液体收集池或贮存罐、气体收集和净化装置、消防安全设施、通风设施等配套设施。 4、有害垃圾收运至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后,应及时组织做好二次分拣工作,分拣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分类计量、分区贮存。 5、按照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平台上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安排专人落实有害垃圾出入库、委外利用处置等管理台账记录并负责日常检查维护,落实管理责任。 6、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识别标签以及信息公开栏。集中收贮分拣中心的有害垃圾暂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原则上暂存量不得超过30吨。 7、对不是生活垃圾中产生的有害垃圾,如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禁接收。 2.4集中收贮分拣中心建设 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整体建筑建设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建设规范实施。有害垃圾暂存容器配置应考虑240L环卫标准红色桶、废灯管专用收集箱、废电池小型收集篮(箱)、废油漆桶等体积较大的大型金属收集筐相结合的形式。 (3)有害垃圾收运处理项目服务要求 为保障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过程的安全和规范,本项目服务要求如下: 1、供应商负责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得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2、供应商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环保部门审批的针对有害垃圾的分拣或贮存场地,配备专业的人员队伍,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项目收运频次应不少于每月4次,有急切转运需求的有害垃圾产生单位或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协调在当日内完成转运。 4、收运过程中严禁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混收、混装、混运,健全有害垃圾管理台账,记录清楚来源地、重量、交接时间和人员。 5、有害垃圾须按要求进行分拣、包装,使用桶装密闭容器进行装载,各种包装桶必须无泄漏、腐蚀,桶盖严密,无膨胀受压;有害垃圾装到合适的包装容器中之后,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合理贮存等待转运处理。 6、收运至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的有害垃圾应进行分类分拣,规范贮存,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张贴标识标牌,建立好分类别、入库、贮存、出库明细台账。 7、供应商须编制收运处置有害垃圾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收运处置有害垃圾不得出现外泄、外露、渗漏、扬散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现象,若造成的环境污染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8、每年度对项目服务人员开展有害垃圾分类收运专题培训不少于一次。 9、规范服务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公共机构等场所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以便后续收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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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其他要求 1、为保证有害垃圾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供应商需具备收运和贮存或处理上述有害垃圾的条件和设施。 2、供应商需向主管部门提供完善的、适用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3、供应商各工作岗位需有规范的、详尽的岗位操作规程;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进行标准化管理; 5、供应商提供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应对台风、暴雨等天气影响,重大接待任务,重大节假日或活动等特殊情况,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散落等情况时所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 6、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收运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管,加强对有害垃圾收集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指导、监督环卫作业单位按规定收集有害垃圾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暂存。 7、供应商负责分类收运临时贮存点的有害垃圾至集中收贮分拣中心,负责做好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有害垃圾集中收贮分拣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有害垃圾的处理工作,对有害垃圾贮存点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窃等防护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8、供应商须加强收运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遵守法规,安全出行,操作规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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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考核办法 根据委托运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对项目运营的日常监管和考评,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考评机制。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惠城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是政府调整拨付给供应商有害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费的主要依据。服务考核标准参考如下: 有害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考核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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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