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
序号 |
包名称 |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设备 |
数量 |
服务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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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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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步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
C18040101 /人寿保险服务 |
/ |
1项 |
采购人指定时间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本项目为保险类型,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这些环节通常需要相关服务人员执行。 为保障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拟派服务团队人员,同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条目均需按磋商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
第二节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编制提纲:
(一)、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101号)“大力发展满足失独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群体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统一为辖区内特困人员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购买日常照料护理社会化服务”、《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照料护理费可用于购买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生病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2号)“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完善我县特困供养人员补充保险保障机制,提高特困人员抵御意外和大病风险的能力
(三)、服务预算:1980000.00元/三年;660000.00元/年。
(四)、服务期:三年;保险合同一年一签,保险费一年一付。
(五)、保险费:按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共1212人(暂定),后期新增对象按程序进行新增投保。服务合作期限内被保险人缴费总金额合计660000.00元/年;1980000.00元/三年。保险服务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缴费标准,按调整后缴费标准执行,保费在一定范围内由成交方自负盈亏。
(六)、保险对象:经采购人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节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制提纲:
(一)、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疾病在县城内公立医院(含公建民营医院)住院治疗的,将其生活护理费用(需有护理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纳入保险范围,确保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能够得到妥善的生活照顾。
(二)、保险责任起止时间:所有被保险人享受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应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期限一致。被保险人凡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申报理赔且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案件,属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理赔范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三)、赔付范围:被保险人因急慢性疾病或意外伤害确需住院治疗且需要护理公司派专业护理人员照料的,经甲方认定应由乙方纳入赔付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病症和情形:
内科:(1)高烧;(2)昏迷或昏厥;(3)哮喘持续状态;(4)各种原因的休克;(5)呼吸衰竭;(6)急性肺栓塞;(7)肺性脑病;(8)急性肺水肿;(9)心力衰竭3度;(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血管意外及脑疝;(13)重症肌无力危象;(14)严重出血性疾病;(15)急性肝衰、肝性脑病;(16)急性肾功能衰竭;(17)多器官功能衰竭;(18)急性中毒;(19)严重免疫性疾病;(20)严重的传染病。
外科:(1)外科急腹症伴有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弥漫性腹膜炎、麻痹性肠梗阻;(2)大面积烧伤、严重电击伤或其他严重创伤;(3)较大手术、术后发生较严重的并发症或合并症。
(四)、赔付标准:
(1)、赔付等级。根据住院期间的被保险人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将住院照料赔付标准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 |
护理情形 |
赔付标准 |
保险费 |
一级 |
全自理 |
40元/天 |
1980000.00元/三年;660000.00元/年 |
二级 |
半护理 |
6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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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全护理 |
100元/天 |
说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和自主洗澡)综合评估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全自理,指能自主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特困供养人员;半护理,指不能自主完成三项以下(含三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指不能自主完成四项以上(含四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特困供养人员。
(2)、赔付天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名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照料理赔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60天,如特殊情形累计赔付天数超过60天须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每位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从住院第2天开始给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为被保险人统一投保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投保、协调及时划转保险费、提供被保险人资料、建立系统内考核体系。
2、甲方应当积极宣传被保险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及时协调解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配备被保险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专业人员和保险专职服务队伍,健全服务网络,优化服务流程,开辟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理赔绿色通道,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
2、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建立并公开被保险人照料护理保险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考评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设立24小时服务咨询电话,全天候接受报案咨询。
4、严格保守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获取的特困人员身份信息、个人隐私,不得将被保险人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和技术优势,为被保险人提供远程医疗、异地转诊等增值服务。
6、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确保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7、建立完善被保险人照料护理保险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保险业务中发生的投诉纠纷,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8、乙方每年末将当年度的被保险人照料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项目的承保、理赔等具体情况向甲方书面报告。
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如执行标准、规范、文件有更新变化,则按照最新规范执行;其他不尽事宜,于双方合同中补充。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须知前附表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