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总体要求
1)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与老挝、缅甸、越南接壤交界,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省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和交汇区域,是我国乃至世界的天然基因库,在全国发展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是协同推进我省生态环境健康工作的重要举措。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提升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依靠公众的力量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健康,是兼顾普惠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推动全民行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2018年我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为12.5%,为有效提高我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2019年7月9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了《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和科普宣传工作,2022年和2030年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15%及以上和25%及以上。2020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指出,到2022年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5%及以上,城乡居民素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2021年3月,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和健康中国行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健推委发〔2021〕1号)中明确,在2022年和每个五年规划的中末期组织开展监测评估,以全面了解《健康中国行动》实施进展情况。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工作,2020年5月7日,健康云南行动推进委员会印发了《健康云南行动(2019-2030年)》,明确开展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要达到15%及以上和25%及以上。为切实推动实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行动,2021年5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2年)》,提出要建立具有省级代表性的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网络,加强素养科普能力建设并组织开展监测及宣传科普活动。按照2021年生态环境部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的相关要求,云南省于2022年完成了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工作,素养水平达到18.3%,超过15%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和健康种行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统计调查制度〉和〈2022年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2〕149号)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4〕97号),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组织开展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并向同级财政申请部门工作经费。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生态环境管理,助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价值转化,本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统计调查制度〉和〈2022年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2〕149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4〕9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开展新一轮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全面掌握我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水平现状,评估素养提升行动的效果,分析影响素养水平的主要因素,为下一阶段针对性地开展素养提升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技术支撑
2015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云南作为全国7个首批试点省市之一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并于2016年11月由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办发〔2016〕62号)。
国家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于2017年12月5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自2019年起,该项工作已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从案件线索筛查全覆盖、案件线索启动率、案件结案率等方面进行细化考核。
我省于2018年8月24日由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办发〔2018〕27号),标志着我省由试点进入全面实行。在全省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制度保障。
2020年,民法典正式出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框架。为适应法律和实践的新形势,推动改革工作向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转化。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14家单位于2022年4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规定》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成为各级政府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强化立法、健全制度、完善技术、提升能力四个方面着手,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筑牢生态文明和法治思想的坚强保障,促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手段。
2024年3月29日我厅联合14家单位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深化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2015年我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试点省份之一开始,我省不断探索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进展,部分州(市)也探索出一些好的工作经验,但在实务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联动不足、合力不够,州(市)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案件线索筛查业务能力水平不平衡、案件办理规范性和数量亟待提升等问题。本项目是我厅作为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统一为“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延续性工作任务,也是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工作任务,加强改革成员单位间、部门间和系统内协调联动,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以出台政策措施的研究及案例实践的研究和分析,推进省级部门和州(市)业务能力水平提升、为案件线索筛查提供技术支撑、及时审核各州(市)填报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工作进展,按月分析研究工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全面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总体目标
1)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目标
紧密衔接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助推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化、精准化发展培育新动能,提供新动力。本项目支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提升与监测为核心,开展全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了解全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水平,到2025年我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的总体水平达到15%以上。按照《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及《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测评技术指南(试行)》测评方法,结合监测点人口规模和县(市、区)数量等实际情况,采用城乡分层、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方法,监测对象为昆明市西山区、玉溪市红塔区、保山市隆阳区、曲靖市会泽县、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等6个县区24个村社区全国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点位,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丽江市古城区、红河州个旧市、楚雄州双柏县、昭通市巧家县等4个县区16个村社区我省自行监测点位,组织开展1次省级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形成《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报告(2025年)》。
2)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技术支撑目标
以服务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出发点,全面推进政策宣传、调研督导和技术指导帮扶,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案例实践提供技术指导和帮扶。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赔偿研究报告》,编制《2024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有针对性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宣传教育,有效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完成2024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及时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国家及省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3月);
2)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3)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和健康中国行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健推委发〔2021〕1号);
4)健康云南行动推进委员会《健康云南行动(2019-2030年)》;
5)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统计调查制度〉和〈2022年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2〕149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4〕97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8)《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
9)《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
10)《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5〕6号);
11)《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云环发〔2024〕2号);
12)《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3年修订)》(环综合〔2023〕22号);
13)《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3年修订)》(云污防字〔2023〕62号);
14)生态环境部《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参数、物理特性等要求
项目成果质量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采购人单项审查验收和终期验收。至少需要满足的工作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组织开展1次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工作。按照《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及《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测评技术指南(试行)》测评方法,结合各地(监测点滴)人口规模和县(市、区)数量等实际情况,采用城乡分层、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对10个县(市、区)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点,组织开展1次省级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编制完成《云南省2025年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实施方案》(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版);编制完成《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报告(2025年)》(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版)。
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赔偿研究报告》(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版);《2024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版);评选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纸质一式3份及电子版)。组织评选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有针对性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宣传教育,有效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完成2024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和省对下指标测算、制定和审核工作。及时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标的的数量:
1项。
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
2025年11月30日前。
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地点:
成果提交地点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服务地点为全省有关州市县等。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服务标准满足《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测评技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统计调查制度〉和〈2022年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2〕149号)健康云南行动推进委员会《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云环发〔2024〕2号)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服务期限:2025年。
服务效率:组建专门的项目组,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及项目合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投标人已完成标的全部实施内容,并通过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组织相关处室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通〔2024〕67号))验收程序及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定成果符合采购需求即为验收合格。
验收内容:
A、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
1)编制《云南省2025年居民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实施方案》;
2)依据实施方案对全省16个州、市开展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二级培训;
3)编制完成《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报告(2025年)》。
组织开展1次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工作。按照《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及《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测评技术指南(试行)》测评方法,结合监测点人口规模和县(市、区)数量等实际情况,采用城乡分层、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方法,选取昆明市西山区、玉溪市红塔区、保山市隆阳区、曲靖市会泽县、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丽江市古城区、红河州个旧市、楚雄州双柏县、昭通市巧家县10个代表性的区、县组织开展1次省级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形成《云南省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报告(2025年)》。
B、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技术支撑
本项目作为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统一为“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心延续任务,深度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纵深发展。项目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动态监管机制,精准追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每一步进展,为后续案件处置及生态修复策略提供坚实的科学支撑,项目实施致力于增强一线工作者的专业能力的全面提升,通过增强公众参与度与监督力度,有效提升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认知深度与理解广度,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与行动热情,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1)完成省本级和16个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技术审查相关工作;
2)评选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3)编制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赔偿研究报告》;
4)评选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1份。
5)有频次的进行案源筛查和核实,对经调查核实适合启动条件的线索配合线索移交,并及时追溯案件办理工作;
6)编制《2024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
(3)其他要求
1)提交专项工作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合同的全部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档案。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预算金额为900000.00元,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政府采购合同,项目拟本项目分2次付款: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0%;第二次付款:2025年11月30日前且完成工作量的90%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投标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投标。
(3)违约责任
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拒收,并且中标人须向招标人退回项目资金,同时支付项目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中标人未能按项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项目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中标人退回项目资金并支付违约金,并且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偿付项目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项目合同总价的3 ‰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8.商务要求(条款)
(1)招标人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标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中标人应为招标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