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求及内容
一、磋商要求
1.磋商说明
1.1.磋商供应商可以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磋商,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磋商无效。
1.2.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利润、税收、招标代理费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磋商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磋商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
2.商务要求
2.1.服务期:1年。
2.2.服务地点: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地点
2.3.付款方式:详见“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全托制、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59周岁,具有本县户口,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2级智力残疾人、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1―2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或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要他人(含亲友)或托养机构长期、完全照料;
4.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
(二)残疾人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对象的条件分别按日间、庇护性就业玛多县残疾人托养中心规定的条件执行。
2、服务范围
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
3、服务内容
1.评估服务:入住机构前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后提供全方位的综合评估服务,建立评估档案。
2.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础服务,建立护理档案。
3.机构托养服务: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内容。
4.居家托养服务: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5.能力培养服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残疾类别等级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服务,通过模拟能力训练开发残疾人潜能,提高残疾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后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6.康复功能训练:入住机构后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训练方案,建立康复档案。对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康复训练并制定康复计划,对参与康复训练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康复训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