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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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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发布 64页 文档编号:202502280001604059 需下载券:10
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2011年我市开始实行驻院代表服务项目,通过“驻院代表服务项目”,为参保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访视住院参保人和核查外伤病人服务,以及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同时协助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为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获得更便捷的医保服务,推动医保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打击各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拟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项目的采购,项目预算为260万元,服务时长为12个月(具体按实际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二、服务内容及范围

(一)服务内容

1.访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参保人,核实住院参保人的身份,减少或避免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损害医保基金的行为。

2.对驻点医疗机构已审核的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资料进行核查,现场访视并核实参保人外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特殊情况下已出院病人的可电话询问核实),了解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等,对可疑病历协助收集相关资料交采购人审核。

3.协助宣传医保政策、法规及医保协议等内容,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政策、法规及医保协议等咨询服务;

4.协助开展医保经办相关工作:如配合指导中山市参保人及异地就医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操作办理门诊选点、产检选点、办理亲情账户绑定、城乡居民在线缴费、居民医保停保、参保情况、医保缴费与消费记录、个人账户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工作;

5.协助参保人解决就医结算中涉及的各类医保结算困难问题,如门特结算报销、新生儿结算报销、产检结算报销、普通门诊就医结算报销、住院结算报销、异地就医结算报销等问题,现场及时了解原因并跟进处理,与医保工程师、医院收费处等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协助参保人顺利结算医疗费用;

6.协助跟进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收集、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对医保服务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把问题反馈给医保相关部门。

7.协助采购人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等工作,协助采购人开展医保相关调研工作。

8.如发现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有涉嫌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欺诈骗保、基金不合理支付等行为,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提供证据线索。

9.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范围在采购人及采购人指定地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含服务期内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提供驻点服务、医保服务及提供本合同书约定的服务内容,现有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名单》。

三、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1.按照采购人实际工作安排,应配备不少于4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包括1名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及对接采购人)。为便于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在同等条件下,中标人可优先选取上一期服务团队成员中至少45人开展前3个月的工作。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人员配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人员清单,并进行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礼仪、医保知识、信息保密等内容的岗前培训,确保人员足额按时上岗。

2.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应拥护及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道德高尚,不得向医疗机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接受医药机构或参保人礼品、宴请等行为。

3.服务团队工作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保障或医药学相关专业(有驻院代表等相关工作经验者可放宽学历及专业要求),须提供毕业证、工作经验等相关资料以作证明,上岗前人员基本情况应向采购人备案。

4.服务团队工作人员上岗时须佩戴经采购人许可的统一样式的工作胸牌,着装得体、服务热情大方、文明礼貌;保持通讯畅通,更换电话号码时要及时报采购人登记。

5.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自行离职除外);更换或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上述条件并进行上岗培训后向采购人备案。

6.按要求定期参加采购人举办的医保政策培训,中标人内部应对服务团队全员开展不少于12次的公共服务技巧和医保政策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7.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在岗员工花名册及工作管理制度等。

8.服务团队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从事采购人规定业务以外的工作或承接其他项目的工作。

(二)内容要求

1.访视住院参保人。

认真核实访视的住院参保人身份,包括是否人卡相符(核查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避免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损害医保基金的行为。

(2)详细登记每次访视情况,确保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并留下联系电话,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医疗机构及采购人沟通。

(3)准确、耐心地为有咨询需要的参保人解释医保政策、法规及医保协议内容。

(4)服务期内访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不少于15万人次,其中以外伤住院参保人为主。

2.核查外伤病人。

(1)核查驻点医疗机构审核的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资料,现场访视并核实参保人外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特殊情况下已出院病人的可电话询问核实),了解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等,服务期内核查外伤住院参保人不少于2万人次。如有发现不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线索,及时核查是否存在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责任的情形,对可疑病历协助收集相关资料交采购人审核,对确定不符合医保结算的病历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处理,协助追回医保基金,跟踪落实情况,并定期向采购人汇报。

(2)掌握关于外伤住院参保人的核查原则,不得向未提交受伤审核资料的参保人或正在审核过程中的参保人透露如何获取医保待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为参保人隐瞒、歪曲、谎报受伤原因而骗取医保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协助提供医保政策咨询等服务和协调处理医保结算问题。

(1)协助提供宣传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协议内容等。

(2)协调解决参保人就医结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医保问题。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导致的原因外,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向采购人相关科室反馈,必要时指引参保人至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并跟进处理情况。

(3)提供不少于8万人次的医保政策咨询及协调医保结算等服务。

4.协助跟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对医保业务信息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提交至采购人对应业务部门。

5.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涉嫌有违反医保政策和法规或欺诈骗保、基金不合理支付等行为、案例,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提供证据线索,服务期内提供相关线索不少于15条。

6.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等工作;协助采购人开展医保相关调研工作。采购人需实地调查或进一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违规等相关情况时,工作人员应积极提供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协助。

7.及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当在充分分析和理解本项目需求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有效的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实施计划、方式等,其中实施计划应包括实施目标、人员管理(含驻点医疗机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服务礼仪(含文明用语)、学习培训、工作考核等内容。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前向采购人提交服务方案,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中标人负责对服务团队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采购人负责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中标人及其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由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中标人应确保在合同期间能够按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服务,如不能提供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须扣除相应费用,并按附件2《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项目考核表》予以扣分处理。

4.中标人对其所聘用的的服务人员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服务人员(除依法分包部分)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办理相应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税等。因劳资双方引发的各种纠纷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作;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赔偿采购人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行政处罚金、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及开支等)。

四、信息保密要求

服务期内接触到的有关采购人、医疗机构及参保人的所有信息资料,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因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信息而产生的一切相关问题,由中标人或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办公条件要求

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包括所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电脑、车辆保障等由中标人提供。

六、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服务费用以及完成服务所需的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社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失业、工伤、养老、生育、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税金、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税费等完成该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七、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分期付款。

第一期:中标人完成人员配备,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期:合同生效后的第8个月,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服务期前7个月内的含访视、咨询、外伤核查等工作量在内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55.2%;

第三期:合同生效后的第12个月,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服务期第8个月至第11个月内的含访视、咨询、外伤核查等工作量在内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24.8%;

第四期:合同期满,中标人提供服务期第12个月的含访视、咨询、外伤核查等工作量在内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及全年工作报告,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验收,在验收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质量评估考核结果及计算方式支付剩下的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

上述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递交付款申请的时间,每笔款项付款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若中标人为中小企业,则按相关规定另行协商支付方式。

(二)质量评估考核计算方法

支付第四期费用前,由采购人就本项目进行年度考核。以100分为满分,若本项目年度考核得分≥90分,全额支付剩下的项目金额;低于90分者,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项目余下金额:

(1)考核得分<90分、≥80分者,支付金额=10%项目金额-[10%项目金额×(90-考核得分)×2%];

(2)考核得分<80分、≥70分者,支付金额=10%项目金额-{10%项目金额×[(80-考核得分)×3%+20%]};

(3)考核得分<70分、>60分者,支付金额=10%项目金额-{10%项目金额×[(70-考核得分)×5%+50%]};

(4)考核得分≤60分者,不支付余下10%项目金额。

(三)质量评估考核,见附件2《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表》)。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本合同约定,合计出现情形累计达到5次,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实际服务情况进行计费,且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本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2.因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3.中标人服务团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医疗机构、参保人信息等资料非工作需要而使用、传播或公开,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实际服务情况进行计费,且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本合同总金额的5%,因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非采购人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中标人与其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解决,与采购人无关。

九、其他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附件1:

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山市人民医院

28

中山市大涌医院

2

中山市中医院

29

中山市民众医院

3

中山市博爱医院

30

中山爱尔眼科医院

4

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31

中山源田骨科医院

5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32

中山国丹中医院

6

中山市骨科医院

33

珠海上衝医院

7

中山市口腔医院

34

中山爱达康康复医院

8

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

35

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

9

中山陈星海中西医结合医院

36

中山市南区医院

10

中山火炬开发区人民医院

37

中山市三角医院

11

广东同华心理医院

38

中山市神湾医院

12

江门市中心医院

39

中山市阜沙医院

13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40

中山宝元医院

14

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

41

中山和平中医院

15

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42

中山马新医院

16

中山市三乡医院

43

中山中仁医院

17

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

44

中山市东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8

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

45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卫生院

19

中山市坦洲人民医院

46

中山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

中山市南朗医院

47

中山南华医院

21

中山市广济医院

48

中山小榄爱尔眼科医院

22

中山市东升医院

49

中山市郭门照骨科医院

23

中山市西区医院

50

中山华都肛肠医院

24

中山市港口医院

51

中山市古镇海洲医院

25

中山市板芙医院

52

中山海滨医院

26

中山市沙溪隆都医院

53

中山百佳妇产医院

27

中山市横栏医院

54

中山远大医院

附件2:

 

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项目考核表

考核项目

基本要求

扣分标准及方法

得分

备注

一、人员管理

1.应配备一名项目经理及至少4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其中需安排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及对接甲方)。为便于业务衔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取上一服务期乙方服务团队成员至少45人开展前3个月的工作。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人员配备,以及进行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礼仪、医保知识、信息保密等内容的岗前培训,确保足额人员按时上岗。

配备少于4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在服务期内,每发现少1人次扣10分;无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扣2分;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就上岗,每人次扣2分。

 

 

2.服务团队工作人员要求拥护及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道德高尚。不得向医疗机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接受医药机构或参保人礼品、宴请等行为。

违反拥护及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道德高尚,每人次扣10分;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有接受医药机构或参保人礼品、宴请等行为,每次扣10分。

 

3.服务团队工作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保障或医药学相关专业(有驻院代表等相关工作经验者可放宽学历及专业要求),须提供毕业证、工作经验等相关资料以作证明,上岗前人员基本情况应向甲方备案。

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学历、专业不符合要求,每人次扣2分;上岗前人员基本情况没有向甲方备案,每人次扣1分。

 

4.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经甲方许可的统一样式的工作胸牌上岗,着装得体、服务热情大方、文明礼貌。保持通讯畅通,更换电话号码时要及时报甲方登记。

工作人员没有佩戴胸牌上岗,违反着装得体、服务热情大方、文明礼貌、保持通讯畅通、更换电话号码时要及时报甲方登记等要求,每次扣1分。

 

5.为确保服务质量,服务团队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原则上前3个月内不得更换人员(自行离职除外)。更换人员后,新入职人员应当达到相应条件,进行相关培训,上岗前向甲方备案。

违反原则上前3个月内不得更换人员(自行离职除外),更换人员后,新入职人员应当达到相应条件,进行相关培训,上岗前向甲方备案,每项扣1分;

 

6.专职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应按要求到市医保部门接受定期培训,服务团队内部需进行全员公共服务技巧和医保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不少于12次,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正确、全面的掌握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专职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应按要求到市医保部门接受定期培训,发现缺席一次扣1分;服务团队内部需进行全员公共服务技巧和医保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不少于12次,每少1次扣2分。

 

7.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在岗员工花名册、工作管理制度等给甲方备案。

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在岗员工花名册、工作管理制度等给甲方备案,扣2分;

 

8.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在从事工作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甲方规定业务以外的其他工作。

未经甲方同意,从事甲方规定业务以外的其他工作,每次扣5分。

 

二、服务要求

1.访视住院的参保人时,要认真核实参保人身份,是否人卡相符(核查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码),避免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损害医保基金行为的发生。

未认真核查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每次扣5分。

 

 

2.每次访视完毕应当登记访视情况,让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并留下联系电话,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医院及甲方沟通。

未让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并留下联系电话或违反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医院及甲方沟通,每次扣1分。

 

3.向有咨询需要的参保人准确、耐心地解释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医保协议内容等。

违反向有咨询需要的参保人准确、耐心地解释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医保协议内容等,每次扣1分。

 

4.访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以外伤住院参保人为主,合同期内不少于15万人次。

访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以外伤住院参保人为主,合同期内不少于15万人次,于每月访视量中抽取不少于1%进行核查,少一份扣1分。

 

5.工作人员应对驻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资料进行核查,现场访视并核实参保人外伤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特殊情况下出院病人可电话询问核实),了解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等,核查外伤住院参保人不少于2万人次。

 

服务团队需在合同期内对驻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外伤住院参保人合同期内不少于2万人次,于每月核查工作量中抽取不少于1%进行核查,少一份扣1分。

 

6.如有发现不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线索,及时核查是否存在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责任的情形,并反馈至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协助追回医保基金,跟踪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甲方报备。

发现不符合医保结算的外伤病人疑似线索后,未按规定处理,每次扣2分。

 

7.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熟悉相关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协议内容等,掌握关于外伤住院参保人的核查原则,不得向未提交受伤审核资料的参保人或正在审核过程中的参保人透露如何才能获得医保待遇等相关信息。

向未提交受伤审核资料的参保人或正在审核过程中的参保人透露如何才能获得医保待遇等相关信息,发现一次扣10分。

 

8.为参保人隐瞒、歪曲、谎报受伤原因而骗取医保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据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参保人隐瞒、歪曲、谎报受伤原因而骗取医保基金的,发现一次扣10分;工作人员虚构工作量、参保人信息、考勤记录等相关工作书面资料的,发现一次扣2分。

 

9.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等5家医院设置固定前台咨询处,宣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医保协议内容等。

未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等5家医院设置固定前台咨询处,每少1家扣2分。

 

10.协调医疗机构解决参保人就医结算失败等涉及到的各种医保问题。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导致的原因外,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向市医保部门相关科室反馈,必要时指引参保人至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处理,并继续跟踪处理情况。

未及时协调医疗机构解决参保人就医结算失败等涉及到的各种医保问题,每次扣1分;工作人员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未向市医保部门相关科室反馈,必要时指引参保人至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处理,每次扣1分。

 

11.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政策等咨询服务、协调医保结算服务,不少于8万人次。

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政策等咨询服务、协调医保结算服务,合同期内不少于8万人次,少一份扣1分。

 

12.跟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对医保业务信息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提交至甲方对应业务部门。

未按要求跟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未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对医保业务信息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提交至甲方对应业务部门,每项扣1分。

 

13.工作人员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涉嫌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欺诈骗保等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证据线索,提供相关线索不少于15条。

工作人员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涉嫌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欺诈骗保等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证据线索,合同期内提供相关线索不少于15条,每少1条扣1分。

 

14.协助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等工作;甲方需要实地调查、进一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违规等相关情况时,工作人员需积极提供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协助。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未按要求协助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等工作的,每次扣2分;未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每项扣2分。

 

 

15.乙方制定出最合理的实施服务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等内容,其中实施计划至少应包括实施目标、人员管理(含驻点医疗机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服务礼仪(含文明用语)、学习培训、工作考核等内容。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向甲方提交服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未按要求制定或提交服务方案,每项扣2分。

 

 

1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确保在合同期间能够按服务范围内容均可提供完整服务;乙方对其所聘用的的服务人员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违反乙方应确保在合同期间能够按服务范围内容均可提供完整服务,每次扣2分;未与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人扣1分;

 

三、

保要

密求

 

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日常工作中触及到的医疗机构信息资料或参保人的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就诊信息等个人所有资料,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

服务团队人员非工作需要而使用、传播或公开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日常工作中触及到的医疗机构信息资料或参保人资料的,发现一次扣2分;未签署保密协议,每人扣2分。

 

 

四、加分

服务质量优秀且收到感谢锦旗的,每次加1分;每年提供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欺诈骗保等行为证据线索超过15条且经核实的,每超过1条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考核最终得分:

考核最终得分:

考核时间:

考核人员签名:

采购包1(2025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驻院代表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服务时长为12个月(具体按实际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10%,第一期:中标人完成人员配备,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2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55.2%,第二期:合同生效后的第8个月,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服务期前7个月内的含访视、咨询、外伤核查等工作量在内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55.2%。

第3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4.8%,第三期:合同生效后的第12个月,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供服务期第8个月至第11个月内的含访视、咨询、外伤核查等工作量在内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24.8%;。

第4期为(尾款):支付比例10%,第四期:合同期满,中标人提供服务期第12个月的含访视、咨询、外伤核查等工作量在内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及全年工作报告,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验收,在验收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质量评估考核结果及计算方式支付剩下的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 上述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递交付款申请的时间,每笔款项付款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若中标人为中小企业,则按相关规定另行协商支付方式。。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中标人应按服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项目服务内容,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周期向采购人交付工作成果。采购人应对中标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并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及评分,结算款支付前完成当期的工作成果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驻院代表服务

1.00

2,600,000.00

2,6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驻院代表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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