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本项目包含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食堂、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综合执法队食堂配送点位。本次采购确定一家食材配送企业作为采购人的食材供应商,主要负责食材的采购、预处理、包装、送货及售后服务等。采购范围为粮油类、生鲜类(果蔬水产)、禽畜肉、蛋类、冷冻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调料、干货、面粉等食材的配送服务。本项目预估数量为:生鲜类(果蔬水产)约40000斤、禽畜肉约13800斤、蛋类约4500斤、冷冻产品约2000斤、豆制品约2400斤、调料约600斤、干货约210斤、面粉约4800斤;实际数量按合同执行现场验收为准。
2、供应商所供食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肉类需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蔬菜水果需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禁止配送过期、变质、来源不明食材。
3、项目服务期:一年,自合同签订后12个月为一合同年度。
4、具体配送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668号或集美区采购人指定送货地点。
二、技术要求
1、食材配送要求
1.1食材质量要求
1.1.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日常配送供应的商品没有污染、腐败、变质、过期等现象,产品符合各类食品卫生标准,符合国家食品要求及相关质量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所有食材除需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需满足相关的国家、省市、行业标准,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查验《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供,如无法提供的视为食品质量不合格。
1.1.2成交供应商必须从正规渠道(蔬菜生产批发基地、定点屠宰厂等正规厂家)采购生鲜类食材,包装类食品需保证外包装完整,厂家及生产日期等信息完善,不得提供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1.1.3所供畜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做到肉色新鲜、无腐败变质现象;蔬菜水果须经农药残留检测,达到食品安全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拥有相应的农药残留检测器材和人员,坚持每日检测,并做好24小时实物留样。
1.1.4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材具备完整的溯源信息,并及时在“入市必登”平台做好相记录。
1.1.5除冻品类外,供应商不得提供实际剩余保质期低于商品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的产品。
1.1.6供应商当天送达食材,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材,供应商必须在30分钟内及时更换食材且不得因此而影响采购人的供餐时间。
1.1.7供应商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1.1.8供应商所供应食材的原材料,半成品的性质、包装、商标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货物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食材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
1.2配送时间要求
1.2.1采购人于每日 15时前以电话、微信等形式 (需留下发送采购订单记录)向成交供应商报第二日的采购清单,清单内容含品名、单位、数量及有关特别说明或要求。
1.2.2成交供应商保证每天在09:00分之前将主副食品配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并在一个小时内补救完毕。
1.2.3除每日的定时配送外,对各采购人提出的零星配送请求或应急补货需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2.4采购人对每日配送的主副食品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配送清单上签名,送货人和验收人双方签字作为评估和检查的依据。
1.3配送车辆及用具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拥有专门的配送运输车辆,需确保所配送的主副食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优质,并具有与配送商品相匹配的温控材料、容器和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
1.4配送场所及人员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有固定的食品配送场所,有具备冷藏冷冻的仓库,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持健康证上岗,按规定着装,配带工作证,并做好保密工作。
1.5产品票证要求
1.5.1类别产品资质名称验收索证要求
(1)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厂家所在地及产品销售集散地当地政府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产品合格证》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货同行货物清单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2)水产品贮存地的出入库检验证明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货物清单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3)蔬菜、禽蛋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及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2、服务要求
2.1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质优的的禽肉、水产、蔬菜、调料等主副食品,每周期(一周或半月或月)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按当地市场行情提供下周期各类主副食品的品种及价格参考数据,以便采购人及时订制主副食品采购计划。
2.2成交供应商有义务积极做好特殊时期食品配送保障,如逢节假日、重大临近勤务、抢险救灾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的食品配送,不得借故哄抬物价或拒绝配送,确保食品不间段供应。
2.3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在某些食品价格波动较大时,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提出调整意见;如果采购计划中个别食品市场临时难以保障时,不得擅自改变品种,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协调解决。
2.4成交供应商在食物验收过程中所指出的问题,应当立即纠正或调换。
2.5采购人不定期对主副食品配送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成交供应商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达标的,当月扣罚成交供应商食材应付款5000元。连续扣罚3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配送资格,解除采购合同。
2.6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账物(量)相符,若发现篡改、伪造配送清单,一经查实,成交供应商要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罚,连续扣罚3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配送资格,解除采购合同。
2.7每周期基准价的确定方式
2.7.1 基准价的确定时间:每半个月确定一次。
2.7.2报价清单的提供:采用供应商定期报价的形式进行。供应商须提前进行市场走访,按时向采购人提交所有品种下一期的商品报价清单,清单内须注明商品的名称、品种(牌)、规格(同一品类产品须区分规格大小)、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且针对不同规格的同一种类主副食品价格上应有明确区分,以便采购人及时订制食材采购计划。基准价应符合同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2.7.3 基准价的确定方式:采购人在收到商品报价清单后,由采购人从朴朴、沃尔玛、大润发、永辉、夏商超市等厦门地区知名商超或食材配送平台选择任意2-3家进行调查,以同类、同质商品价格的平均价格与中标人提交的商品报价清单进行对比,确定下一期执行的基准价清单。基准价确定的期间,采购人还有权将福建价格监测网站(http://220.160.52.144:8011)-每日行情-厦门板块、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便民专栏-今日民生模块(http://dpc.xm.gov.cn/bmzl)发布的价格信息作为基准价定价的参考依据。基准价询价地址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投标人须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上基准价的确定规则条款。
2.7.4 经调查,采购人发现中标人采取欺骗、隐瞒、虚报等手段,故意抬高配送价格的或的配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有权提出按市场价重新结算。
3、人员及其他服务要求
3.1供应商应提供配送服务方案、整体供货实施及质量保证方案、不合格食材退换货、补货方案、食品的中毒事件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急处理预案、日常服务记录档案、特别情况记录、凭证、单据等档案管理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2供应商应保障肉类货源、粮油类货源、禽蛋类货源、干货类货源、水产类货源、冻品类货源、蔬菜类货源、水果类货源的渠道正规合理,并能提供相关产地证明,保证食物的干净、新鲜、可溯源。
3.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使用的食材配送运输车辆(包含但不限于厢式运输车、冷藏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等运输车辆),保障项目配送食材的便利。
3.4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配备使用的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①禽类切块机、②肉丝切片机、③叶菜及根茎类切菜机、④果蔬清洗脱皮机、⑤洗肉机、⑥杀鱼机等与食材生产相关设备。
3.5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①农药残留检测仪、②兽药残留检测仪、③病害肉检测仪、④肉类水分检测仪、⑤瘦肉精检测仪、⑥重金属检测仪等各项检测仪器。
3.6供应商应拥有自有、租赁或合作的常温储藏库、蔬菜种植基地、饲养基地、定点屠宰基地(厂)、水产养殖基地,保障食材的储存,保证食物的新鲜。
3.7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 (含) 以上学历,且同时具备公共营养师证书、食品安全总监证书、食品采购员证书,须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公共营养师证书扫描件、食品安全总监证书扫描件、食品采购员证书扫描件、有效健康证扫描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扫描件,并承诺该人员成交后为本项目现场指定服务人员,若需调换需经得采购人同意。
3.8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检测员具有大专 (含) 以上学历,且同时具备农产品食品检测员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须提供学历证书扫描件、农产品食品检测员证书扫描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扫描件、有效健康证扫描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扫描件,并承诺该人员成交后为本项目现场指定服务人员,若需调换需经得采购人同意。
3.9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专门服务人员,包含分拣、物流、交接、数据处理等岗位各1人,须提供有效健康证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扫描件。
3.10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系统软件平台,包含①供应链信息在线管理系统、②数据采集分析系统、③质量安全追溯系统、④配送监控系统、⑤食品安全监管平台、⑥追溯信息管理平台,保障食材配送过程能够全程监控相关流程及数据。
3.11供应商应承诺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成交人进行实地调查,如检查中发现成交人违反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约定,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限时整改,如成交人仍不能达到其要求,采购人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10%以内的违约金,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免除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3.12本项目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采〔2023〕2号)规定,本项目为可延续采购的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经考核符合要求,预算资金有保障,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向成交人延续服务合同。原合同与延续合同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
4、违约责任
4.1采购人随时有权进行抽检,发现食材存在不新鲜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提出退换;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材不符合采购人需求或数量不足达到10%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按时间要求补足数量或者选择按实际数量结算付款。
4.2采购人经调查发现配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食材,采购人有权提出按采购人市场调查的价格再结合成交折扣率进行结算。
4.3供应商须对提供的商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如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采用伪劣产品替代的或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供应商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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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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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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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有关合同附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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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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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1)验收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货物验收:验收程序: 核对单据:采购人指定的验收人员与供应商指定的配送人员核对订货单据; 包装检查:包装检查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合格的食材,做退货处理或要求更换食材,具体由采购人现场决定;保质期检查:保质期检查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保质期不合格的食材,做退货处理或要求更换食材,具体由采购人现场决定;生鲜货物的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外观检查不合格的食材,做退货处理或要求更换食材,具体由采购人现场决定; 数量检查:数量短缺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订单在60分钟内补齐;数量超出订货数量的,超出部分采购人有权拒收,供应商自行将多余食材清运出采购人场所;其它要求:如供应商配送的食材未达到采购人的需求(包括品类、重量等),采购人有权拒收,或要求供应商按实际需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货物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3)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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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根据验收确认的采购数量按月据实结算,供应商需提供合法的发票。某类食材结算价格=该类食材该周期基准价×该类食材实际发生数量。,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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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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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合同支付方式为固定模板现更正为:根据验收确认的采购数量按月据实结算,供应商需提供合法的发票。某类食材结算价格=该类食材该周期基准价×该类食材实际发生数量。服务期限到期或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为止,项目服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