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总说明
1.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1.2供应商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磋商采购小组鉴定供应商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服务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3、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服务各项工作,并保证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报价文件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为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指挥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委办〔2022〕4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高等级预警叫应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防指办〔2023〕12 号)以及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指挥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安委办[2023]7号)和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应急指挥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安委办〔2023〕4号),关于印发《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高等级预警叫应操作细则》的通知(平汛办〔2023〕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需实施2025年度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智云护航技术保障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序号 |
服务内容 |
1 |
设备运维:保障全局通讯、机房、会商、会议、监控、显示、音响等设备安全有效运行;保障全局网络畅通。 |
2 |
视频会议调度:视联网设备省市县乡镇多级视频会议,华为设备省市县乡镇多级视频会议。 |
3 |
落实24小时不间断值守,负责接听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做好来电来函、群众安全生产举报等内容的受理、登记、处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
4 |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网络、智慧一张图、公安雪亮等网站的线路检查,保障正常运行。 |
5 |
汛期短临暴雨入驻县府政法委会议室值守,重要时段的24小时技术值守保障。 |
6 |
高等级预警入驻县府政法委会议室值守,视频会议正常运维保障。 |
7 |
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
2、为完成2025年度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智云护航技术服务,需在平阳县应急管理局驻点,日常驻点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重要时期(如汛期、突发事件、重要节日等)驻点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实行24小时值班,具体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3、本项目总价包干,费用已包括工人工资、奖金、房补、劳保福利、社保、医疗保险、工伤费、教育培训费、暂住费及处理一切伤亡事故、企业应缴税金和应得利润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二、商务条款
1、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合同总价的1%;履约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采购人。
(2)履约保证金的退取:履约保证金于履约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履约的情形除外,如出现未按合同要求履约的情形按合同约定执行)。
2、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为准):
(1)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
(2)本项目服务费分三次支付(预付款除外),自合同履约时间三个月服务期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5%(如有预付款扣回预付款),自合同履约时间六个月服务期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如有预付款扣回预付款),项目服务时间截止且通过采购人履约验收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3)供应商每次申请付款时必须出具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付费用,并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履约验收
(1)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该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须在场作出有关解答;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人的履约验收应按《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执行。
三、合同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