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智力、精神、重度视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内容
寄宿制托养服务:开展符合条件的16-59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制定个性化的日常服务方案,包括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文体娱乐活动、每月健康监测等;每天训练保证服务对象有合理的各项活动安排;每月开展户外集体活动1次以上;日常饮食要有合理的膳食搭配标准;服务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居家托养服务:开展有服务需求的16一59岁智力、精神、肢体重度、多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上门定期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心理疏导、康复等服务;双方协商经残联认可的其他服务;每月服务每户残疾人不少于2次;制定适合服务对象的个性化服一人一方案,每户服务对象全年各类服务内容不得简单机械重复。
3.工作要求
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74号)、《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63号)《青海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青残联会发[2022]47号)、《海西州残疾人托养办法》(西政办[2021]116号)文件。
4.格尔木市市级政府采购清单
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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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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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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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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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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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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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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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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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符合条件的16-59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制定个性化的日常服务方案,包括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文体娱乐活动、每月健康监测等;每天保证服务对象有合理的各项活动安排;每月开展户外集体活动1次以上;日常饮食要有合理的膳食搭配标准;服务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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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63号)、《青海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青残联会发[2022]47号)、《海西州残疾人托养办法》(西政办[2021]1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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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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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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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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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托养机构或采用社区(村)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开展有服务需求的16一59岁智力、精神、肢体重度、多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生活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日间照料服务;通过了解和分析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合服务对象的服务方案,确保日间照料人员每天有合理的各项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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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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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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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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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有服务需求的16一59岁智力、精神、肢体重度、多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上门定期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心理疏导、康复等服务;双方协商经残联认可的其他服务;每月服务每户残疾人不少于2次;制定适合服务对象的个性化服务内容,一人一方案,每户服务对象全年各类服务内容不得简单机械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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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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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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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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