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加强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管理是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采购采用采购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本单位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条 单位机关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单位采购政策、制度、采购事项(符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
采购领导小组由局长或分管采购业务的副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纪检组、办公室、财务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本单位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本单位重大采购项目;
(三)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审定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
(五)审定采购工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采购事项。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在决策过程中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记录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常设在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采购政策;
(二)汇总审核各处室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本单位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定本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会同对口采购办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汇总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负责内部预选供应商目录的维护管理;
(五)审定本单位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需求处室及政策法规处审核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六)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七)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八)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