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退保证金那么由谁退还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01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退保证金那么由谁退还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退保证金那么由谁退还?

 

    我们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时候选择了招标代理机构来代为组织管理招标事务,就需要搞清楚招标代理机构所负责的各个事项以及权责内容.例如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退保证金的, 投标人不得请求招标人退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裁判要旨

  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投标人应当明知上述约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及退还约定属于《合同法》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例外规定,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公司直接收取并开具收据,且投标人没有证据证明已交给招标公司,应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返还。

  案情简介

  一、2017年7月4日,中海招标代理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平房区教育和卫生局2017年教育校舍加固维修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为平房教育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海招标代理公司,项目名称为平房教育和卫生局2017年教育校舍加固维修工程(第一标段)、平房教育和卫生局2017年教育校舍加固维修工程(第二标段)。第一标段投标保证金为22万元,第二标段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

  三、2017年7月18日明锐市政工程公司通过银行将上述两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42万元转入中海招标代理公司账户。2017年7月19日中海招标代理公司为明锐市政工程公司出具了两张保证金收据。

  四、2017年7月26日中海招标代理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人,明锐市政工程公司未中标。此后平房教育局、中海招标代理公司未退还明锐市政工程公司保证金,明锐市政工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平房教育局负责返还保证金,中海招标代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平房教育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请求,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平房教育局、中海招标代理公司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中海招标代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对平房教育局发生效力。《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明锐市政工程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平房教育局作为招标人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虽然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海招标代理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平房教育局作为招标人及委托人依法应承担的返还义务。

  故平房教育局应返还明锐市政工程公司投标保证金42万元,并应承担逾期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期存款利息。明锐市政工程公司主张中海招标代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哈尔滨中院在本案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上诉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论述: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投标保证金返还的责任主体问题。《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该条例中关于招标人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旨在维护其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从上述规定可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均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究竟由谁返还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案涉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汇至代理机构账户。事实上投标保证金是由中海招标代理公司直接收取并开具收据,没有证据证明中海招标代理公司已将该投标保证金转交给平房教育局。

  招标文件同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在明锐市政工程公司应当明知上述约定内容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及退还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只约束中海招标代理公司与明锐市政工程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案件来源

  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局、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终8059号

  / 实务总结 /

  如果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取、退还保证金的,并且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开具收据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投标保证金,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已交给招标人。

上传文档

在线客服

常见问题
人工客服

服务时间:8:00-23:00

工作电话:400 9911 877

在线咨询

意见反馈

收藏本站


AI



用AI快速编写
限免使用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支持上传解析、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目录编写四种方式,全行业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