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享了一则与电梯采购相关的案例。
某地政府,打算为新建办公大楼采购一批电梯。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国内十余家电梯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明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投标供应商之一,A公司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以小型企业身份参与投标。
为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仔细核对了参与投标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虽然在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查到了A公司。但是,一份由该公司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引起了众人的疑惑。原来,该公司虽然从业人数只有78人,但是201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近亿元。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A公司是小型企业吗?
“我国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划型的指标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划分根据公司的资产总额以及从业人员数量。有的则是通过营收收入与从业人员数量来判断。”
相关业内资深专家在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详细分析该案例时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该案例中的电梯企业的划分应按照工业行业中的制造业来划分。
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工业行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专家指出,虽然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符合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范围标准。但是公司累计营收超过了中型企业2000万元的下限,根据“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规定,因此,A公司应认定为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