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之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中标公示不得少于3日。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相关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