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扬广财【2019】40号)

更新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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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帝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德兰大厦A座307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丁瑞娟 联系电话: 18913815600 授权代表:李健 联系电话: 18913943931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德兰大厦A座307室 被投诉人1: 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 地 址: 扬州市广陵区广陵路71号 联系人: 唐主任 联系电话: 13951435874 被投诉人2: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地 址: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421室 联系人:钱 进 联系电话: 0514-85168099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移动DR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YZZCJX2019016 采购人名称: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 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投诉人南京帝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江苏建协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组织的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移动DR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ZZCJX2019016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局于2019 年8月13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1: 技术参数设置违规 事实依据: 1、技术参数第2.4.3条:阳极热容量≥200KHU、<300KHU 得2分,≥300KHU得2.5分;第2.7.6条:像素数目≥750万、、<950万得1 分,≥950万得2分;且2.7.6条为星号项条款。法律依据:1、市面上平板探测器像素数目≥950万也只有“佳能”品牌一 家,这种指定品牌的做法限制了其他品牌产品的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对某项技术参数甚至是实质性的重要参数设置两种标准,这既不符合招 投标法的规定,也给投标人投标工作造成麻烦。应当重新修改,明确唯一参数 标准。 投诉事项2:评标标准设置违规 事实依据:1、商务部分:生产企业规模、资质、信誉度等是根据对提供的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生产历史等综合比较来打分,总分值为5分。 2、技术规格分中,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7.5条和第2. 7.6条,都设立了2种不同的评分标准。 3、评标基准价中规定:有效投标同时满足下列三条:1、技术规格中加星 条款必须全部相应;2、技术指标得分≥40分(满分45分);3、报价≤79.8万 4、技术参数第2.9.1:设备整体宽度:小巧为宜。 法律依据 1、《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 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对生 产企业规模、资质、信誉度的打分,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存在认为主观打分 可能,应当修改。移动DR设备宽度是很重要的一项技术参数,它体现了设备的 灵巧性和操作的便利性。招标文件仅要求小巧为宜,这也明显缺乏具体的量化 指标,是完全错误的。同时,该项参数没有设置具体分值,使该项参数标准如 同虚设,这也是错误的。 2、《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 选人的评标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某品牌产品即使全部满足了实质性参数 要求,却因同一条参数设置了不同的分值,投标人却可能得分少而被废标,这 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技术参数得分只是投标人投标产品的得分,只 能是综合评分法的因素之一,招标文件中把技术指标得分≥40分作为有效投标 的标准之一是不合法的。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删除技术参数中不合法的地方; 2、量化商务部分的打分方法; 3、删除掉技术参数中多余的打分项; 4、删除掉有效投标中不合法的评判标准; 5、量化关于设备宽度的打分细则并设立合理的分值。 四、审查情况(一)经我局审查确定本次投诉中存在以下事实: 1、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委托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就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移动DR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江苏建协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等指 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移动DR设备采购项目公开 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 2、投诉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提出质疑,2019年7月29日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做出质疑 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予以受 理。 (二)关于技术参数与评分标准设置违规 我局经依法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 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清晰写明 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造成投标人阅读困难、理解偏差,应重新编制招标 文件。

五、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 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 定: 本次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就“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移动DR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 号:YZZCJX201901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陵 区人民政府或扬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陵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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