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19)03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云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监理(第二次)”(招标编号:1259-19348)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东岗西路403号酒钢大厦2号楼1单元405室
相关当事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当事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22号
二、投诉事项
2019年9月20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云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监理(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259-19348〕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存在恶意竞价行为。
三、处理决定
经核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条规定:“……(4)供应商不得零报价;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报价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资格……”。从被投诉人提供的磋商报告等资料来看,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并未要求成交供应商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报价予以解释说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存在恶意竞价行为。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