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移动式压缩垃圾箱体及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号:19A093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单位名称: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委托代理人:余洋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经办人:罗先生
联系方式:02341422397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新生街36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2341660583
通讯地址:无
投诉人向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就本项
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001
一、 投诉人
名 称: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电话:18670099689
授权代表:余洋 电话:18670099979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二、 被投诉人
名 称: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联系人:罗先生
电 话:023-41422397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新生街36号
三、 投诉项目
移动式压缩垃圾箱体及环卫作业车辆采购(BSZFCG-2
019A0935)包2
四、 投诉受理
投诉人向采购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就本项
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五、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本包次采购的“17立方米多功能洗扫车和
4立方米自装卸式垃圾车”均指向同一特定供应商,严重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实力荣誉的部分评分标准存在限制或排斥。
六、 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调阅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的质疑函和
投诉书的相关材料,经查询相关专业网站汽车产品公告的参数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17立方米洗扫车的★条款技术参数、均有三家生产厂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4立方米自装卸式垃圾车”部分★条款技术参数和17立方米洗扫车的非★条款技术参数设置不够合理,责令采购人对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和非★条款技术参数予以修改。
评分标准实力荣誉中,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证和信用品牌认证证书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责令采购人对此项设置予以修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实力荣誉中的其他条款设置,是采购人考查各投标人技术实力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的一种体现。是采购人合理的采购需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
七、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
三十一条(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