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投处〔2019〕2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1幢2层G区204室
代 理 人:孙志停
联系电话:13816735797
2.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北路8B陕西省高速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29-87888601转8003
被投诉人: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咸阳市文林路中段
联系电话:029-33732605
二、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1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快递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磋商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快递综合业务运营系统设置不合理参数,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2. 磋商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27.PDA软件设置不合理参数,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3. 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评审细则核心产品现场演示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4. 磋商文件要求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等材料,造成投标人的困扰和错误解读。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组织原磋商小组复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经再次核查磋商文件,需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通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体系认证和厂家须具备省级以上邮政局相关平台开发经验的证明文件的两个要求已经删除,原磋商小组认为,能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不同品牌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且递交磋商文件的4家供应商均能够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原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对PDA软件需求均为通用功能要求,没有特殊定制,市场上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递交磋商文件的4家供应商所提供不同品牌的PDA软件均能满足通用功能要求,不存在设置不合理而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原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评审细则,客观评审综合赋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人认为,本项目快递综合业务运营系统是快递实训基地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配套的PDA软件是快递信息的重要载体,上述系统和PDA软件实现的功能影响后续教学当中学生操作和业务全流程的完整性,所以需要通过演示环节展示该系统及PDA软件的功能性、操作的便捷性、界面的友好性。在磋商当天,原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演示情况,对实现的程度进行独立客观赋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磋商文件,供应商基本信息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不属于评审范围,废标条款也未包括该项,只是列明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没有对投标人造成不利影响。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