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重庆微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7号楼第三层2-15号
被投诉人:资阳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西三段东二巷1号
代理机构: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资阳雁江区河埝街12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资阳广播电视大学对采购办公设备一批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20012020000233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2020年8月25日,本局向资阳广播电视大学、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020年8月26日本局收到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重庆市微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9月1日收到资阳广播电视大学《对重庆市微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说明》。
2020年9月27日本局作出《资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资财采〔2020〕38号)》,2020年12月10日,省财政厅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资财采〔2020〕38号)。
2021年1月8日本局向资阳广播电视大学送达《补充说明通知书》。
2021年1月14日本局收到资阳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对重庆市微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补充说明》。
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厂家鲜章的证明材料以及承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项目清单及项目要求”对商用台式电脑要求第15项为5年保修(须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承诺函扫描件并加盖厂家鲜章),第16项要求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原厂商参数证明材料;对3P柜机产品配置要求第15项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生产厂家的参数证明。
以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一项第三款“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之规定。
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称:
1、2020年7月29日,资阳广播电视大学向我中心递交经市财政局备案的办公设备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协议。计划备案表反映该项目采购预算为41.02万元,采购方式为询价。经审核,中心于2020年7月30日正式受理该项目。
2、中心受理资阳广播电视大学办公设备一批采购项目以来,一是严格按照规范流程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二是该项目执行采购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通过法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三是组织此采购项目过程中,中心未收到投标人提出质疑。
资阳广播电视大学称:
1、5年保修,是为了保证本次招标产品的质量与良好的售后服务。普通电脑厂家产品质保时间为3年,由于教学要求,使用率高,要求5年质保,需要由厂商提供产品售后保障,经咨询目前市面上华硕、联想、惠普、戴尔、宏碁、方正等主流品牌都能满足此要求,不存在限制性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及歧视性说法。
2、产品参数证明不限于厂家提供,可以是产品彩页资料、产品截图等,出于对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产品的出厂渠道正规,而且由于我校的机房空间较小,需要放置电脑多,对采购设备的尺寸有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提供参数材料。
补充说明:虽然询价文件中提到“需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承诺函扫描件并加盖厂家鲜章”、“投标时需提供原厂商参数证明材料”,但是在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的时候均未将该条件作为必要条件。其中“五年保修(需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承诺函扫描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并没有说明该条件是在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中的必要条件,这是中标后对5年质保的一个保障,签订合同时再出示;“投标时需提供原厂商参数证明材料”,产品参数证明材料可以是产品彩页资料、产品截图等,出于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考虑,同时保障产品出厂渠道正规。
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采购公告。2020年8月7日,重庆微众科技有限公司向资阳广播电视大学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厂家鲜章的证明材料以及承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020年8月10日,采购人资阳广播电视大学作出质疑答复。
2020年8月11日,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涉案项目开标评审;2020年8月12日,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布成交供应商为资阳市诚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为40.702万元。
采购文件规定:
涉案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项目清单及项目要求”对商用台式电脑要求第15项为5年保修(须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承诺函扫描件并加盖厂家鲜章),第16项要求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原厂商参数证明材料;对3P柜机产品配置要求第15项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生产厂家的参数证明。
本局认为:
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台式商用电脑及3P柜式空调的生产厂家的参数证明材料,目的是为证明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参数真实性,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客观需要,产品参数证明材料可以是产品彩页资料、产品截图等,并不要求生产厂家专门就该项目提供,投诉人提出的该项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说法本机关不予认可。
由于涉案项目采购的电脑产品主要用于教学,使用率高,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电脑5年质保,是为了保证本次采购产品的质量与良好的售后服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商用台式电脑提供5年保修服务并进行承诺,但是保修服务是生产厂家提供或是成交供应商提供并不影响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实现,因此本机关认为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承诺函扫描件并加盖厂家鲜章”与采购需求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一项第三款“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之规定,涉案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第二条中“对商用台式电脑要求第15项为5年保修(须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承诺函扫描件并加盖厂家鲜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由于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已经产生,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有关当事人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者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