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半环巷123号附3号
被投诉人: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新南路186号
代理机构: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143号
投诉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就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石湍小学等学校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ZCGZ〔2020〕016号)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质疑函作出答复,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认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的质疑函未依法质疑,属于无效质疑,本机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投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向资阳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资阳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0年11月16日本局作出《乐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乐财采〔2020〕处字1号),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于2020年11月20日向资阳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2021年1月15日,资阳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撤销《乐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乐财采〔2020〕处字1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资阳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作出说明通知书》。
2021年1月22日,本局收到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石湍小学等学校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代理过程的情况汇报》。1月27日收到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对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说明》。
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材料和培训人员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证明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技术要求中“电子白板一体机”规定:“(五)▲数字教材1.配置人民教育出版社正版授权数字教材,......数字教材可在交互教学软件中直接打开数字化教材。(提供针对本项目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函)”。第六章评审办法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类评分标准:“与文件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有负偏离的,一项扣3分”。履约能力中规定:“投标产品超短焦激光投影机、电子白板一体机通过商品售后服务体系证书五星认证得2分,提供2人或以上专业培训人员,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得2分。(提供证书、教师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四点投标文件中规定:“知识产权(如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有知识产权,则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以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称:
1.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正式受理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石湍小学等学校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该项目采购预算为82.6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理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石湍小学等学校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以来,一是严格按照规范流程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二是该项目执行采购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通过法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三是组织此采购项目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称:
1.本项目涉及电子教材,要求提供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函,是根据教育部教材(2019)3号文件“第四条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规定,在意识领域的教材必须使用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统编教材,即人教社教材。对教材版权这一特定教育行业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及我单位采购需求的,且该要求并不是实质要求,是优先要求,是任何潜在供应商均可获得的一个需求。
2.要求培训人员提供教师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是为考察投标人是否有更好履约能力的一种表现,是符合采购的实际需求的,且该要求并不是实质性要求,是优先要求。提供与不提供均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7月30日至8月5日有5家供应商(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众汇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兴华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佳和瑞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翰龙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报名成功,2020年8月18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共有4家供应商(成都众汇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兴华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佳和瑞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翰龙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成功报名的“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并未递交投标文件。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涉案项目开标评审并顺利完成评标,2020年8月19日,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翰龙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为80.63万元。
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邮寄出质疑书,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向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函、培训人员教师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20年8月26日收悉该公司的质疑书,此时该项目的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局认为:
1.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函,目的是为保证供应商响应的数字教材是正版,也是保障教材质量安全的客观需要,但在涉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点要求“知识产权(如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有知识产权,则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在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对“电子白板一体机”要求“(五)数字教材1.配置人民教育出版社正版授权数字教材,....数字教材可在交互教学软件中直接打开数字化教材”。上述两点内容已经明确采购人对数字教材的要求是正版,且明确了投标人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因此本机关认为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函”是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案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在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履约能力中,要求“投标产品超短焦激光投影机、电子白板一体机通过商品售后服务体系证书五星认证得2分,提供2人或以上专业培训人员,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得2分。(提供证书、教师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本机关认为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教师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与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一项第三款“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之规定,涉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1、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正版证明函;2、提供2人或以上专业培训人员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得2分。(提供证书、教师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两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提出的这两项投诉事项属实。
由于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已经产生,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财政局或者乐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至县财政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