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杨凤樱
电话:18111108736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三段139号
被投诉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
联系人:汪老师
电话:13882976858
投诉人于2021年4月7日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就资阳市雁江区土地供应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介服务项目提出了书面质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委托代理机构2021年4月15日就其提出的质疑做出了答复,投诉人不满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5月10日向雁江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现根据有关事实依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8页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七合同事项中,第27点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中明确说明: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按照国家、省颁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报告编制”,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规定的工作程序为:
同时磋商文件规定“工作程度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需要开展的初步采样分析,不涉及详细采样分析和后续调查评估工作”,即本项目涉及的工作流程应为“调查启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且初步采样分析步骤为“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即“数据评估与分析”是取得本项目采购成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充分必要条件(结合磋商文件要求和上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同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规定“6.4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6.4.1实验室检测分析 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分析”,可以得出“数据评估与分析”属于本项目关键性工作,不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情形,且必须由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故本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为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财政局或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