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scg-2021-004(招)
二、项目名称: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安全教育体育馆互动体验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以南,万科城市花园西侧、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内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3幢2层2号
被投诉人: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0幢3层2单元301-1;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3幢1层217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鞍山蓝梧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双功路4-02 |
2 | 深圳市青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和安工业区厂房2栋201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 | 天台县福溪街道体育场路1号 |
投诉人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对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安全教育体验馆互动体验项目(编号:gscg-2021-004(招),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标。事实依据:我公司参加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安全教育体验馆互动体验项目网上投标的钉钉直播群时,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下文简称上海伏逊)的项目负责人牟妮钉钉名片信息显示为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盛世民安科技)。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9日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提出,牟妮就职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盛世民安应急),盛世民安科技与盛世民安应急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且牟妮由于业务关系钉钉在盛世民安科技系统中。上述事实表明,盛世民安科技与盛世民安应急为关联公司,委派自身企业钉钉管理系统中的员工代表其他公司参与投标时主观上的串标意图明显,且上述行为判定为串标的依据具有同类判定案例,详见附件2。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9日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提供的牟妮离职申请无任何证据能表明其真实性(可理解为事发后虚假自行填写),应不予采纳。《质疑回复函》所述的牟妮自称离职未批准即自行到上海伏逊上班,但未出具任何依据(且相关证据应显示其入职是在投标日期前),应不予采纳。随《质疑回复函》提供牟妮的缴纳社保证明为第三方出具,应认定其工作单位为盛世民安应急且仍未离职,而非就职于上海伏逊科技。综上,我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合法取得,且提供了证据取得时间为投标之前,应判定盛世民安科技与上海伏逊科技串标成立。相关证据见随函提供的《质疑函》,相关视频证据见随函U盘。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与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判定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串标,判定成交无效,对串标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函(补充资料)、质疑回复函、开标直播钉钉群内时拍摄的牟妮个人名片信息、相关视频证据(随投诉函附送的U盘)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牟妮就职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编制上不属于我公司员工,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证明牟妮是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并非我公司员工。我们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独立经营,不属于关联公司。且在参与此次投标前牟妮已经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离职,我公司提供的牟妮离职证明真实有效。据了解,牟妮从6月16日开始就没有到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牟妮是在离开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后参与的该项目投标工作,更是与我公司参与项目投标无关,因此说我们与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说法不成立。钉钉属于第三方办公平台,我们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将不相关员工删除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我公司与牟妮之间甚至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之间存在串通行为。被投诉人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本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
被投诉人二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我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委派我单位职员牟妮作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安全教育体验馆互动体验项目(编号:gscg-2021-004)”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该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评审结果出来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中标资格,进而质疑我单位与中标单位“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其质疑依据是通过第三方软件钉钉账号中的名片信息断定我单位职员牟妮现仍就职于“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我单位郑重声明:“牟妮在本项目投标前已正式入职我单位(后附入职证明),我单位可以依法授权其参与任何项目的投标事宜”。现就“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捏造事实来虚假、恶意投诉我单位与其它单位串通投标,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行为,我单位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被投诉人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牟妮个人情况说明、牟妮的员工入职情况表、牟妮2021年7月份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等证据。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受天台县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委托代理招标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安全教育体验馆互动体验项目,于2021年6月15日在政采云及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2021年7月6日开标。开标日当天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串标,具体内容为该项目网上投标钉钉群直播时,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牟妮钉钉名片信息显示为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公司就质疑事项展开调查后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答复: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牟妮之前就职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6月份从该企业递交离职申请,由于业务关系,牟妮同时在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钉钉系统中,而2021年6月15日牟妮提交离职申请后,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将其从钉钉系统中删除。在2021年7月6日该项目开标时,牟妮出现在钉钉群中仍显示所属公司是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且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为乔庆方。依据上述调查结果,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串标行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经补正材料后,于2021年8月2日向天台县财政局提起投诉,于8月2日该投诉被受理。针对该投诉,我公司经调查提供了证据,证明牟妮已不再就职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不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牟妮入职证明、牟妮2021年6月份缴纳社保证明、质疑回复函等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gscg-2021-004),2021年6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7月6日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1年7月 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1年7月6日武汉安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7月6日收到质疑,7月9日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二、根据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可知牟妮于2021年6月8日加入该公司,根据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可知,牟妮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辞职(但未获批)。由于业务关系,牟妮同时在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钉钉系统中,而2021年6月15日牟妮提交离职申请后,由于其离职申请未被批准,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将其从钉钉系统中删除。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可知,牟妮在2021年6月份社保缴费单位为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并非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7月至2021年7月)可知,牟妮在2021年7月社保缴费单位已非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更非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其已于6月份从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离职,北京盛世民安应急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再为其交纳社保费用。本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开标,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加此次投标的授权委托人为乔庆方,上海伏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为牟妮。虽然牟妮的钉钉个人名片信息显示其就职的单位为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是这项信息并不能证明牟妮就是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这项情形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上,由于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人关于天台县实验小学福溪校区(赤城街道第三小学)安全教育体验馆互动体验项目(编号:gscg-2021-004)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投诉理由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事实,故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8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天台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含方
3、联系电话:0576-8388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