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黑龙江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东路1号1层1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利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62号706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黑龙江利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19〕583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食品生产经营”的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将“响应文件编制情况”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的有关规定,属于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三)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将“企业能力及荣誉情况、物业经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作为评分因素属于以合理条件对供应商事项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四)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拟派本项目保安人员、消防人员具有企业为其连续缴纳近一年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成立和经营时间歧视中小企业。
(五)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拟派本项目保安人员的数量作为评分因素属于以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歧视中小企业。
(六)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五、技术服务方案”中多处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设置与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直接关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属于后置行政许可,供应商在申请增加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项目时无需先获得行政许可。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事项涉及的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完整、目录与页码对应准确、页码连续、整体编排有序、组成齐全、内容清晰等”作为评分因素,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不存在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报价响应的问题。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四),经查证,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已经明确告知投诉人,删除此项内容,并在更正公告中做出了更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五),从业人员的定义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因此从业人员的数量涉及企业的规模条件。经查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拟派本项目保安人员的数量(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2分)作为评分因素,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设定的评分因素,不涉及企业规模条件,不属于以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应作为评审因素。经查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五、技术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存在多处含有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可实施性、操作性强等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的指标。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一)投诉事项(六)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