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QZFCG-2021117
二、项目名称:霍邱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林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
被投诉人1:霍邱县教育局
地址:霍邱县城关镇
被投诉人2: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兰花广场
四、投诉事项
安徽林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霍邱县教育局、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参与该项目的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10000元的较大数额罚款。因此,该公司标书里提供的“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资格初审不能通过,应作废标处理等事项。
霍邱县教育局、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28日给出的质疑答复: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10000元罚款情况属实,属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违法行为,但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行为,质疑理由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经查,安徽振升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1万元罚款情况属实,罚款成立,但投诉人引用的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规定1万元标准,是对于要求举行听证的标准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目前的法律对较大数额的金额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依据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1万元 适用于听证程序的标准,不应等同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同时,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已经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本次的行政处罚由于没有造成任何的实际危害,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法定最小金额的罚款,旨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