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乐政采2021-150-1
二、项目名称:乐至县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资阳市雁江区顶立商贸行
地 址:资阳市雁江区河堰街西二巷
被投诉人:乐至县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乐至县迎宾大道14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8日就乐至县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乐政采2021-15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资料审查,10月14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向乐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8日收到《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撤销《乐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乐财采〔2021〕处字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
投诉事项二:采购技术设置不合理,所需货品已经被特定供应商提前报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乐至县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