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威盾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夹岩水库安置小区A区24号楼一单元102号
被投诉人1:毕节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 贵州省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被投诉人2:贵州合义凯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八组团3号楼2单元1层3号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毕节市第一中学高中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编号:93ZC2021A890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1月6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1月11日递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我局于1月11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如下:据了解,目前国内甚至省内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均具备相关认证,贵公司所说的“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存在为指定投标人得分而设置评分条件的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评分内容并非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纳税信用评级,供应商为2018年1月1日前成立的,提供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获得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得6分,不提供或缺项不得分;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提供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获得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得6分,不提供或缺项不得分;2020年1月1日后成立的,提供2020年获得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得6分,不提供或缺项不得分;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提档章程(原件加盖公章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得6分,不提供或缺项不得分。
投诉事项3:在“拟投入管理团队”中,要求环境主管具备环境类中级以上职称的加1分和绿化工具备园林绿化初级职称的加1分,中级职称的加2分,高级职称的加3分。
投诉请求:请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修改招标文件为谢。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中的表述是对本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误解:第一,毕节市第一中学作为省级一类示范性高中(全国仅13所,毕节市唯一一所),全国文明校园,贵州省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国家级公共机构节约型示范单位,全国985、211院校的重要生源基地;且本项目服务和管理主要涉及18周岁以下人群,服务难度大,服务标准高;综合以上两个特点,所以需要的服务团队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服务管理能力,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证书的设置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是招标人对本项目服务质量的合理需求,并不是该公司所说的与合同是否能正常履行无关。
第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相关工作,目前毕节市第一中学是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下一步将申报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而能效资源利用效率是“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将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纳入评分是对投标人能效管理能力的考量。并不是该公司所说的与合同是否能正常履行无关。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为:该公司引用的《纳税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2014年发布的试行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或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对于该试行管理办法的有效性持保留意见。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为:经采购人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核实,该公司在质疑函提出的疑问与投诉事项不符。投诉书中所述评分项中环境管理体系评分项存在重复得分未于质疑函内容体现。且该公司提出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属于投标公司的相关认证,是针对投标公司管理能力的考量。而园林绿化工是对投标公司拟派遣人员服务能力的考量。两者并不重复。
三、核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毕节市第一中学高中部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保安、保洁、宿舍管理、维修维护、绿化养护、搬运劳务服务等。鉴于采购人采购项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采购项目自身的特点,采购人设置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证书是出于对投标人服务能力的考量,与该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具有相关性;设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因为采购人是国家级公共机构示范型示范单位,基于自身实际对潜在投标人的能效管理能力及为下一步申报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进行考虑,与采购人自身实际相符合。且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书及有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故采购人在《采购文件》设置对应评分项,既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又与中标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及合同实际履行极具关联性,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评审因素设置与涉诉项目合同履约无关。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现行有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公司无法取得“纳税信用A级”,该项设置属于对新成立企业的歧视性条款。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对该部分事项的投诉未依法先进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
(二)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