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安县公开采购-2022-11
二、项目名称:安阳县城市管理局安阳县垃圾中转站、公厕及收运一体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栋3号楼307室
被投诉人: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工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合同履行期限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违规设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权对合同标的数量予以减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 前置限定最低报价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进行复核程序的内容不合理,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查程序,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调查事实:
采购人安阳县城市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包“32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及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箱等采购"的最高限价为1152万元,二包“果皮箱采购"的最高限价为48万元。2022年07月26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网》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2022年08月0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2年08月09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投诉人作出《安阳县城市管理局安阳县垃圾中转站、公厕及收运一体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答疑文件》。2022年08月1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本机关在审查后进行了受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和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资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已相对细化和量化,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
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四:
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安阳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