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YSGL[2022]62号
二、项目名称: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8吨垃圾转运车和密封式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 355 号 1 幢 3 楼 307 室(营业执照住所)
被投诉人: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永盛联合(杭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 67 号;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营业执照住所)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永盛联合(杭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管理公司”)组织的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8吨垃圾转运车和密封式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编号:YSGL[2022]62号)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8 吨垃圾转运车满足车型不足 3 家,项目缺乏竞争性、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具体内容如下:
一、8吨垃圾转运车(采购数量1辆)
(一)主要技术参数
项 目 规 格
▲底盘型号 二类货车底盘(国Ⅵ)
发动机功率(kW) ≥160
总质量(kg) ≥18000
额定载质量(kg) ≥9000
轴距(mm) 3800~4000
最高车速(km/h) ≥89
最大举升角(°) ≥45
后门举升最大高度(m) ≤3.6
垃圾箱有效容积(m3) ≥13.0
污水箱容积(L) ≥60
液压系统工作压力(MPa) ≥14
操作方式 全自动、手动双套控制
驾驶室内温度调节 配原厂冷暖空调
针对我司此项质疑,采购人及招标代理答复内容为:该技术参数经网上查询(王力汽车公告https://www.cn-truck.com/list_32.html)超过三家。故本项不做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并未按我司质疑要求列举出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三家及以上的车型,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8 吨垃圾转运车”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根据“▲底盘型号:二类货车底盘(国Ⅵ)、发动机功率(kW)≥160、总质量(kg)≥18000、额定载质量(kg)≥9000、轴距(mm) 3800~4000、最高车速(km/h)≥89”等常规参数通过王力汽车公告查询并进行核对可知,能够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并且具备垃圾箱、污水箱的车型有 4 款,但是再进一步核对满足的车型公告内的车辆外形配置,能够满足上牌要求并且满足“采用圆弧形转运车车厢,即厢体顶板与两侧板连接采用卷弧成形制作工艺”配置要求的车型仅有“琴台牌 Q T5180ZLJDF6 型自卸式垃圾车、凯恒达牌 HKD5180ZLJEQ6 型自卸式垃圾车”2 款车型(附件 6,略),其余车型的车厢均不呼吁圆弧形,因此,完全满足本项目“8 吨垃圾转运车”主要性能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参数设置存在严重限制性、指向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结合“评标标准”第 1 项规定“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 30 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 3 分,扣完为止。”的评审规则,仅有上述车型不足三家能够在该项评审中获得满分,不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性能要求的其他品牌的车型按照此评审规则均会有不同程度的扣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参数的设置和财政部行政裁决及投诉处理意见相悖。
①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二十三号,2022年 6 月 1 日):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附件 7,略)②同时,参考财政部留言编号6126-3224252,国库司答复: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果采购人认为这个因素是本项目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将其设为关键因素,标记星号,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处理。(财政部截图,略。)
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为使本项目顺利进行,采购人应合理进行市场调研,依法修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使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 3 个。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采购活动应该遵循公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的参数设置应在不影响采购人使用的情况下尽量放宽准入条件,应采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采购文件中的上述参数可适当调整范围,给更多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国家公职人员在参加本单位招标工作中,泄露招投标秘密,采用指使他人参与陪标,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共同犯罪,如发现其在与他人串通投标过程中又收受或索取贿赂的,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虽有联系,但均属于完整而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实行数罪并罚。
投诉事项 2: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如下:
针对我司此项质疑,招标代理答复为:本项总得分为 30 分,总扣分也为 30 分(扣完为止),两者分数对等,不存在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一)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第1项”规定:“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而招标文件并为指出哪些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则所有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均属于关键,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有14条,性能要求有8条,总计有22条,每负偏离或缺漏项扣3分,合计分值为66分,明显大于该项评审总分值30分。
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技术指标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和财政部行政裁决及指导意见相悖。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九十一号)摘要: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逾期退还保证金等问题。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五号)摘要: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以及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等问题,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附件5,略)财政部多个留言均表明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①留言编号:0423-3601530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对于评审标准应细化和量化到相应区间。(财政部留言截图,略)②留言编号:5381-3502780的留言,财政部也表明: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财政部留言截图,略)③留言编号:6668-3490971的留言,财政部明确指出:关于评审因素的指标分值设置问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而该评审因素明显是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大于总分值,不符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参考湖北省京山县财政局发布的《京山县财政局关于对京山市氢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对于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的扣分值大于应得分值,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不对应的情况,京山县财政局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此项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4,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评标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2 产品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方案、车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案、工艺标准和生产设备等,每一项得0-1分,不提供不得分。(0-5) 5
3 产品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和突发状况处置措施,每一项得0-2分,不提供不得分。(0-4) 4
4 提供整车操作系统说明和性能功能说明,每一项得0-1.5分,不提供不得分。(0-3) 3
5 售后服务承诺书、技术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内容(含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每一项得0-2分,不提供不得分。(0-6) 6
6 供货计划、产品安装方案和产品调试方案,每一项得0-1分,不提供不得分。(0-3) 3
针对我司此项质疑,采购人及招标代理答复内容为:本评分细则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设定了明确的评分内容和对于的分值,每项分值设定1分、1.5 分和2分,这区间并没有很大的跨度,没有给专家组过大的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一)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第 2-6”的评审项存在区间分值的情形,故意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评审项目“第 2-6”中均设置诸如“0-1分、0-1.5、0-2、0-3分、0-4分、0-5分、0-16分”此类区间分值。评审专家该如何判断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该赋予“0-1 分、0-1.5、0-2、0-3分、0-4分、0-5分、0-16分”间多少分值?评审专家又该依据什么作为评审依据?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故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参考财政部留言编号:6098-3180096 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用设置优(10-15 分)、良(5-10 分)、合格(1-5 分)区间赋分不合法,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财政部留言截图,略)财政部留言编号:8913-3254443 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二)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我司曾就类似评审因素区间分值问题向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山东省冠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一则,针对上述评分区间分值的不合理内容,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发布《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大队采购新能源汽车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附件2,略),对于供应商投诉关于评审因素区间分值的情况,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表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则,山东省冠县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农村垃圾清运车辆购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对于供应商投诉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未细化、未量化,区间分值,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的情况,冠县财政局认定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分值未细化、量化,区间分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成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附件3,略)
以上招标文件“第2-6”评分标准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公平、公正、公开环境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设置应更多关注供应商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设定如此多不量化、区间分值、不务实的评审因素来为特定供应商排除竞争,为其“顺利”中标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1,略)(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1,略)
二、被投诉人永盛联合(杭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8吨垃圾转运车车型不足3家,项目缺乏竞争性,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辩如下:
(1)我公司通过王力汽车公告查询并进行核对,满足▲底盘型号:二类货车底盘(国Ⅵ),发动机功率(kW)≥160、总质量(kg)≥18000、额定载质量(kg)≥9000、轴距(mm) 3800~4000、最高车速(km/h)≥89等常规参数的车型最少5款以上。本项目采购的8吨垃圾转运车为改装车,采购人对改装部分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改装(或加装)。况且制作弧形转运车车厢,并不是某一改装厂家的特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不存在以圆弧形转运车车厢作为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2)绝大部分改装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对改装部分技术参数的内容是不公示的,只要采购人提出就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改装(或者加装)。投诉人把具备垃圾箱、污水箱及圆弧形转运车车厢这些改装部分的要求作为特定搜索条件来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有两家小厂,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只能说投诉人的改装能力不满足本项目的要求,想以此来限制采购人的正常采购要求。
2、投诉事项2: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答辩如下:评分标准技术部分总分为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最高为30分(扣完为止),不存在扣分大于技术分总分的情况。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
答辩如下:
(1)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了量化、细化并设置了相应分值。
(2)我公司评分标准中设定的量化区间并不大,分值最多为2分,与投诉人例举的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有本质区别。
(3)我公司投标文件中评分量化区间合理并设置的对应分值,既要考量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投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又没有给评审专家太大的裁量权。与投诉单位所说只要提供就给分数的错误想法,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意见明显是一种反对公平市场竞争,不管产品优劣硬强加给采购人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该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两条规定中都要求量化到相应区间和对应分值,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唯一分值。
三、被投诉人(采购人)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辩称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8吨垃圾转运车车型不足3家,项目缺乏竞争性,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辩如下:
(1)我单位通过王力汽车公告查询并进行核对,满足▲底盘型号:二类货车底盘(国Ⅵ),发动机功率(kW)≥160、总质量(kg)≥18000、额定载质量(kg)≥9000、轴距(mm) 3800~4000、最高车速(km/h)≥89等常规参数的车型最少5款以上(如:福龙马牌FLM5180ZDJDF6D型号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中汽牌ZQZ5183ZDJD6型号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中联牌ZBH5182ZDJDFE6型号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宝裕牌ZBJ5180ZDJC型号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东方红牌LT5180ZDJBBC6型号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恒润牌HHR5180ZDJ6DF型号压缩式对接垃圾车等)。本项目采购的8吨垃圾转运车为改装车,我单位对改装部分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改装(或加装)。况且制作弧形转运车车厢,并不是某一改装厂家的特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上述所列举的各品牌车型均为圆弧形车厢,不存在以圆弧形转运车车厢作为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2)绝大部分改装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对改装部分技术参数的内容是不公示的,只要采购人提出就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改装(或者加装)。投诉人把具备垃圾箱、污水箱及圆弧形转运车车厢这些改装部分的要求作为特定搜索条件来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有两家小厂,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只能说投诉人的改装能力不满足本项目的要求,想以此来限制我们采购人的正常采购要求。
2、投诉事项2: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答辩如下:评分标准技术部分总分为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最高为30分(扣完为止),不存在扣分大于技术分总分的情况。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
答辩如下:
本项目前期发生质疑,我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已经进行了量化、细化并设置了相应分值。现评分标准中设定的量化区间并不大,区间分值分别为0-1分、0-1.5分、0-2分,分值最多为2分。与投诉人例举的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有本质区别。招标文件中评分量化区间合理并设置的对应分值,既要考量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投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又没有给评审专家太大的裁量权。与投诉单位所说只要提供就给分数的错误想法,存在实质上的不同。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意见明显是一种反对公平市场竞争,反对优胜劣汰,不管产品优劣硬强加给我们采购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该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两条规定中都要求量化到相应区间和对应分值,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唯一分值。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8吨垃圾转运车和密封式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编号:YSGL[2022]62号)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永盛管理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于2022年8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
(二)项目采购开展情况
因相关供应商质疑,永盛管理公司2022年9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一次补充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推迟开标时间,将原开标时间2022年9月14日14时30分推迟到2022年10月8日14时30分。二是修改了一项评标标准。将评标标准序号1“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属某一品牌型号特有的技术参数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负偏离不扣分)所投车辆设备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厂家出具的设备参数证明文件及各类证明为准,如产品公告。”修改为“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属某一品牌型号特有的技术参数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负偏离不扣分)。”
因投诉人提起投诉,永盛管理公司又在2022年9月29日发布第二次补充通知,决定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三)质疑答复及提起投诉情况
2022年9月5日,被投诉人永盛管理公司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内容为: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8吨垃圾转运车满足车型不足3家,项目缺乏竞争性、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2.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4.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产品业绩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家出具的设备参数证明文件及各类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永盛管理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书面答复并送达投诉人。答复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答复:该技术参数经网上查询(王力汽车公告:https://www.cn-truck.com/list_32.html)超过三家。故本项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2答复:评标标准中“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本项总得分为30分,总扣分也为30分(扣完为止),两者分数对等,不存在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故本项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3答复:评标办法序号2-6评分项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因此本评分细则已对评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 设定了明确的评分内容和对应分值,每项分值设定1分、1.5分和2分,这区间并没有很大的跨度,没有给专家组过大的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与贵单位列举的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有本质的区别。故本项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采购车辆为垃圾转运车和密封式垃圾收集车,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车辆业绩,故本项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5答复:评标标准已修改。修改后内容为: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属某一品牌型号特有的技术参数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负偏离不扣分)。
投诉人对永盛管理公司的质疑事项1、2、3三项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四)投诉处理阶段调查核实情况
1.采购人本次拟采购的8吨垃圾转运车为改装车,这类车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标单位必须要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采购需求进行改装。为采购“美观、实用”的车型,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主要性能要求”中设置了“采用圆弧形转运车车厢,即厢体顶板与两侧板连接采用卷弧成形制作工艺”的改装要求。
针对投诉人提出满足车型不足3家,项目缺乏竞争性的情况,本机关向采购人送达《关于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函》,要求采购人对满足车型超过3家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性的情况提供证据。采购人在《证据答复函》中回复本机关:垃圾车辆生产厂家在申报产品公告时有自卸式垃圾车、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厢式垃圾车和垃圾转运车等车型,并附上了相关车型图样(查询选项为自卸式垃圾车、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厢式垃圾车和垃圾转运车)。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本机关通过王力汽车公告网(https://www.cn-truck.com/list_32.html)进行了查询核实。首先对投诉人列举的琴台牌QT5180ZLJDF6型和凯恒达牌HKD5180ZLJEQ6型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车辆类型为自卸式垃圾车,满足采购需求。其次对采购人提供的福龙马牌FLM5180ZDJDF6D型、中汽牌ZQZ5183ZDJD6型、中联牌ZBH5182ZDJDFE6型、宝裕牌ZBJ5180ZDJC型、东方红牌LT5180ZDJBBC6型、恒润牌HHR5180ZDJ6DF型6款车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具体查询核实截图已在案卷中保存),上述6款车辆类型为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满足采购需求。经过查询核对,车型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圆弧形车厢要求的已经达到三个品牌以上,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性。
2.2022年9月9日永盛管理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8吨垃圾转运车和密封式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编号:YSGL[2022]62号)公开招标的补充通知”与投诉事项2相关评分标准内容如下:
(二)修改内容: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序号 原评标标准
更正修改后评标标准
1 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属某一品牌型号特有的技术参数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负偏离不扣分)所投车辆设备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厂家出具的设备参数证明文件及各类证明为准,如产品公告。 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属某一品牌型号特有的技术参数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负偏离不扣分)。
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问:例如在某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条款采用倒扣分方式,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50分,共有120个详细参数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一分,扣完为止。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扣分的分值设置为50分才属于量化。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3/t20200326_3489070.htm)。
3.本项目2022年8月24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投诉事项3相关评标标准内容如下: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2 产品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方案、车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案、工艺标准、生产设备等资料,每一项得0-1分,不提供不得分。(0-5) 5
3 产品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和突发状况处置措施,每一项得0-2分,不提供不得分。(0-4) 4
4 提供整车操作系统说明和性能功能说明,每一项得0-1.5分,不提供不得分。(0-3) 3
5 售后服务承诺书、技术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内容(含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每一项得0-2分,不提供不得分。(0-6) 6
6 供货计划、产品安装方案和产品调试方案,每一项得0-1分,不提供不得分。(0-3) 3
经调查核实,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上述评标标准明确“每一项得0-1分、0-1.5分、0-2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描述都过于简单,没有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采购人要求制作弧形转运车车厢,并不是某一改装厂家的特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采购人在答辩书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列举了不少于3个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公布的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性能等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设定“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标标准中部分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这样容易造成评审专家的裁量权过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因此本项投诉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淳安县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8吨垃圾转运车和密封式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编号:YSGL[2022]62号)的投诉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目前处在暂停采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淳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方先生
3、联系电话:0571-6481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