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子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650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湘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广源商贸城17栋2008室
被投诉人1: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126号
被投诉人2: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皇家帝王广场20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产品配置及整体方案设计设置不合理、不合法。投诉事项2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项目整体进度计划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项目整体售后服务方案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投诉事项5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投诉事项6为:公司收到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有违《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投诉事项7为:信元公司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收款名称“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专户”错误,实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由此导致公司投标保证金打不进,而投标失利,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6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4、5不成立,投诉事项7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