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试卷流转平台监控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035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试卷流转平台监控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0351项目预算:211.4万元
投诉人:兰州众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单元2102室
被投诉人1: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922号(西港星汇国际大厦1315)
被投诉人2: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9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5月10日收到的兰州众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试卷流转平台监控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3年5月17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6:招标文件(更正后)“第三章项目需求及主要参数”中“5G视音频记录仪”第4条、第1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19条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解决参数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实质性问题,只是象征性的微调了相关参数数值,没有考虑其调整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视音频记录仪”检测报告检测标准均按GA/T 947.2-2015、GA/T 947.4-2015作为检测依据,且招标文件绝大多数参数都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存在没有给投标供应商预留检测时间、增加其投标成本的情形。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更正后)“第三章项目需求及主要参数”中“5G视音频记录仪”第4条、第1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与采购需求相适应;“5G视音频记录仪”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所参考的GA/T 947.2-2015、GA/T 947.4-2015仅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且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招标文件就“5G视音频记录仪”共设置了27条技术参数,其中20条技术参数在产品彩页、官网查询截图、检测报告均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仅将其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存在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绝大多数参数都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存在没有给投标供应商预留检测时间、增加其投标成本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商务部分”的“业绩”规定:“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提供2020年4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鲜章),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及证明材料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满分5分)”,前述内容模糊不清,没有清晰的“符合”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评分标准,且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避重就轻、没有实质性解决前述问题。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商务部分”关于“业绩”的内容,所涉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只要投标供应商或其生产厂家提供2020年4月至今与该项目类似的业绩均可得分,不存在内容模糊不清、没有清晰的评分标准的问题。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7不成立。
投诉事项8:该项目于5月6日下午5点半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了变更,开标时间却依旧是5月11日,期间只有3个工作日,由于时间仓促且变更了评审因素分值,会影响到投诉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但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顺延开标时间。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6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评标办法内容进行了修改,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编制,但在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情况下,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8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5、6部分成立,投诉事项8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