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2023年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055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3年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0555
项目预算:336万元(第一包:169万元)
投诉人:甘肃仪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42号1101室
被投诉人: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1幢3单元1219室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3层16B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6月29日收到的甘肃仪诚商贸有限公司对“2023年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项目”第一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中“第一包品目1气相色谱仪(吹扫捕集水土一体机)”第*2.1.4.1条、第2.1.4.4条、第2.1.5.5条、第2.1.6.4条和“第一包品目2原子吸收光谱仪”第*2.3.1条技术参数要求,质疑答复函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不全。
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中“第一包品目1气相色谱仪(吹扫捕集水土一体机)”第*2.1.4.1条、第2.1.4.4条、第2.1.5.5条、第2.1.6.4条和“第一包品目2原子吸收光谱仪”第*2.3.1条技术参数要求。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2、3、5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中“第一包品目2原子吸收光谱仪”第2.2.4条技术参数要求。
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中“第一包品目2原子吸收光谱仪”第2.2.4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4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4成立,修正相应分数后,不影响第一包采购结果。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