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002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124-00060
二、项目名称:法库县2024年度清洁取暖项目生物质燃料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阳佳森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兆麟街亿迈隆紫金城1号楼3单元11楼2门
被投诉人1:沈阳启航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3号(17-07)
相关供应商1:沈阳铭虹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卧牛石乡卧牛石村
四、基本情况
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相关检测报告及业绩证明其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生物质燃料加工制造不属于禁止准入事项,也不属于许可准入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部分提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经营,也无需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生物质燃料加工制造不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第一部分规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因此,不能根据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能力。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弄虚作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