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本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项目名称 |
2020年蜀山区市政设施应急破复服务工程 |
项目编号 |
2019FSCZ4702 |
供货地点 |
合肥市蜀山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供货期限 |
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12月31日 备注: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和政策性调整,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付款方式 |
按季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季度支付上季度完成产值的70%,在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再付至工程审计定案价的100%。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 |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2、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符合性审查:拟配备项目经理(1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注册单位须是投标供应商本单位。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及B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同时提供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连续近三个月内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条)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主要为2020年合肥市蜀山区市政设施应急破复服务工程,市政设施包括:沥青路面、砼路面、侧平石、井盖、路名牌、无障碍牌、隔离桩、市政雨污水等;
2、蜀山区区域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应急、破复、抢修等服务工程;
3、辖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含附属设施)巡查、应急处置工作;
4、汛期、冬季雨雪天气,按采购人要求,做好相应应急工作;
5、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服务需求
1、服务目的
进一步加强蜀山区市政设施管理施工,提高市政设施完好,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蜀山区市政设施完好运行,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优良的市政基础设施保障。
2、服务范围及养修特点
蜀山区市政设施应急抢修破复工程,其工程特点为:全天候24小时不定时抢修、工程零星、点散及面广(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上述特点,合理测算费用)。
3、具体服务细则
3.1工程要求
3.1.1中标供应商建立施工管理和组织机构,职责要求落实到人,并要立即能正常开展工作;
3.1.2中标供应商须做好道路巡查准备,要求区域内道路管养单位成立不少于5人的市政设施巡查队伍(其中含管理人员1名),巡视人员年轻力壮,年龄均在5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必须配备电瓶车或摩托车,巡查人员每人需配备安卓智能手机一部,并安装采购人提供的巡查上报软件(原则上所有巡查信息的上报在安卓智能手机上完成);同时中标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2台数字集群手台PD780G、1台数字集群车台MD780G(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理),要求同步接入蜀山区数字集群系统。
3.1.3巡查人员要求做到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责任到人;
3.2 人员要求
3.2.1中标供应商须建立专职应急队伍,施工队伍健康劳务工人(年龄50岁以下)不得少于30人,进场服务前需提供花名册(备注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采购人备案,并购买相应保险。所有劳务工人必须全程参与该项目施工,如有变动调整(不含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测量员(或资料员)和安全员),需提前三天书面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3.2.2施工队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使用数字城管、市政平台等软件;
3.2.3工程量及施工方案由采购人、监理方、跟踪审计方三方现场确认,下发任务单给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严格按照任务单确定的工程量及施工方案施工,施工维修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镇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执行,保质保量完成;验收必须有采购人、监理方、跟踪审计、施工方四方进行工程验收;
3.2.4如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要求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中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无条件地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养修施工;
3.2.5破复抢修工程质量保质期为一年,在质量保质期内无人为损坏的,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无偿维修;
3.2.6雨水支管施工清疏:雨水(含雨污合流)连接管及附属设施(检查井、雨水口)清疏、淤泥外运、降排水、通风、安全围护等;
3.2.7积漫水处置:雨污水(含雨污合流)积漫水时排水管道清疏、淤泥外运、降排水、通风、安全围护等;
3.2.8汛期城市中标供应商防汛处置:积水点现场值守、打开井盖助排、井口杂物清除、管道清疏、安全围护等;
3.3 安全文明施工
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道路桥梁施工维修安全作业实施细则》、《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蜀山区市政设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安全文明施工。
3.3.1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警示灯具;
3.3.2施工区域应拉警示旗或彩钢板围挡;
3.3.3施工人员作业时要求统一着装;
3.3.4施工区域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易扬尘材料必须进行覆盖;
3.3.5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3.6发现危险较大的问题(如道路大面积沉陷、井盖丢失、路灯损坏、灯杆倾斜、桥梁出现结构性破坏、通道大面积积水等)要求立即上报采购人并在现场看守,待围挡后方可离开,并报采购人确认后立即修复;
3.3.7施工区域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破坏道路、路面上搅拌砂浆、侵占道路、破坏桥梁、排放污水等现象。
3.3.8中标供应商必须实行井下安全作业票制度,履行批准手续。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照明以及现场围挡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上述作业票内。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3.3.9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井上、井下人员之间的联系宜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以代替喊话或手势。
3.3.10通风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气,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有害气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应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并使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
3.3.11作业场地安全防护:①当临时占路维护作业时,应在维护作业区迎车方向前放置防护栏(警示牌),一般道路防护栏距维护作业区域应大于10m,且两侧应放置反光锥,反光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m;②在快速路上、下穿桥下作业时,应按①条要求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下穿桥入口处坡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距离作业现场不少于150m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③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或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开启与关闭井盖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直接用手操作;④作业车辆要有交警部门签发的特许通行证,在道路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清理现场后,应及时撤离现场;⑤除工作车辆与人员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行人进入作业区域;⑥箱涵等排水设施周边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标志;⑦在快速道路、下穿桥、繁华路段作业时,必须向交警部门进行申报或备案。
3.3.12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悬托式安全带,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维护人员从事维护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
3.3.13由于中标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应急破复考核标准
3.4.1施工技术要求按照CJJ1-2008《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城镇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及省、市现行相关规范、《蜀山区市政设施施工管理办法(暂行)》等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如累计两次发现不符合规范验收标准,采购人有权终止并解除合同。
3.4.2施工质量符合各项设施维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及通过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季度考核。
3.4.3施工作业必须符合《蜀山区市政管理处市政设施养修管理办法(暂行)》要求,采购人依据《蜀山区市政管理处市政设施养修管理办法(暂行)》对中标供应商施工作业进行管理,并按照该办法对中标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标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成。
3.4.4施工期内,中标供应商应作好施工范围内各类道路设施的维护及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管护期限和管护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供应商全面负责。
3.4.5中标供应商要对现有设施、设备保持完整、完好,易损件要及时更换、维修,对设施、设备的损失和残缺应及时维修、更换。到期未维修、更换,采购人将按合同及相关管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
3.4.6材料。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但供货时必须提供检验报告,水泥、中粗砂、碎石、石灰、商品砼、道板砖、平侧石、反光膜、水泥稳定碎石、粉煤灰二灰、粉煤灰三渣、炉渣三渣等材料供货前须提供市级或市级以上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沥青油、窨井盖、收水井篦、钢筋、UPVC波纹管等其它材料供货前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验单位每月按批次对供应材料进行抽检(如检测结果合格,则第三方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则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抽检不合格达到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5施工考核
养护施工考核主要分为市、区两级两种,一是采购人对管辖道路设施养护情况自行组织的考核;二是市级部门对区管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采购人将根据两次考核的具体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实行相应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3.5.1 市级部门每季度对区管市政设施管理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共有四次。涉及本项目考核具体为道路设施(包括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完好状况、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道路设施主要为:车行道、人行道、侧平石以及路名牌、边坡、挡墙、隔离栏(墩)、无障碍设施等,养护管理工作主要为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应急抢险、投诉受理、指令任务、行政许可、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化建设、基础性资料管理。(季度考核中未抽到标段,蜀山区市政管理处将在次日对未考核标段当季度养护完成路段中抽取相应道路(主、次干道随机一条),参考市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
季度考核结束后,由采购人根据考核范围得分情况,就中标供应商负责管养的道路设施完好状况及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成绩进行评定(涉及到沥青标段将对得分进行细化拆分作为评定成绩):
当道路综合考核分值在9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在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全额支付涉及考核路段施工单位该季度所有道路养护施工费用。
当道路综合考核分值在90(含)-95(不含)分者为良好,在整改合格后,在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按其得分值/100的比例支付涉及考核路段施工单位养护款。例如:当某条路养护评定为92分,按当月所有道路决算养护费×92%支付。
当道路综合考核分值在90分(不含)以下者为不合格,在整改合格后,在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按其得分值/100的比例支付涉及考核路段施工单位养护款。例如:当某条路养护评定为82分,按当月所有道路决算养护费×82%支付。
当年度综合考核分值低于90份(不含)以下者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6.2因养护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各项设施达不到考核内容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进行相关养护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经采购人批准除外)未及时进行养护整改,采购人将按养护合同及相关养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
4、服务要求
4.1通用标准
4.1.1中标供应商应当编制快速处置应急预案,成立抢险小组,确定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置流程,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时限要求完成抢险任务。
4.1.2时刻树立和加强防灾抗灾的意识,做好防灾抗灾的准备工作。在灾害来临前加强管理,派专人进行检查。在接到灾害预报通知时,主要管理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调集人力、机械设备及材料随时候命。灾害期间,发现树木等设施危及人民安全和影响交通的,要立即予以清理,疏通交通,及时排涝。
4.1.3中标供应商应当加强巡视,在巡视中发现有私开道口、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接用市政电源、悬挂广告等违章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主动予以制止并控制现场,同时报采购人,配合做好违章违法行为处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
4.1.4巡视中发现由于市政设施(含排水检查井、收水井)损坏、遗失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车辆行人交通安全隐患时,立即做好防护措施,必要时现场安排专人看护,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下,在经采购人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修处理,通知交警部门协助疏导交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人。发现非区属施工范围内的窨井盖丢失和损坏的,立即做好防护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监理、采购人。
4.1.5施工的各道工序施工要做到以人为本,作业人员在施工施工时应当统一着装,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帽,并按照要求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安排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进行现场交通疏导,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实施路段的施工安全及行车安全。特殊路段的施工作业必须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要求执行。中标供应商在施工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做好交通安全防范和导流措施,并负责与交警、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4.1.6中标供应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施工作业现场应干净整齐。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现场的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等物料、应当定点存放。禁止在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7中标供应商在施工时应当保护地下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完好。如确需暂时损坏或变更市政设施的,应当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应请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记录备案工作。
4.1.8中标供应商应在重大节日、庆典、接待、“迎检”、“创建”等期间按要求完成采购人交办的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
4.1.9如采购人要求履行工程报建手续,中标供应商在开工前,应完善办理各类报建手续,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
4.1.10施工中对涉及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线杆、地下管线、古树名木等,中标供应商应采取有效的保护、防护措施,如中标供应商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的,则所有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4.2道路设施施工标准
4.2.1城市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施工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等。
4.2.2城市道路的施工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应力求规则、美观。城市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4.2.3人行道施工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表面及侧石顶面平整,表面清洁无积水;
(2)表面铺砌块完整、无色差,花色图案一致,砌块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间高差、表面纵横坡应符合规范要求;
(3)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4)人行道施工作业在同一道路、同一时间段进行时,不得在道路对称两侧同时施工;必须设置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
4.2.4侧(平)石的施工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侧(平)石维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其规格、材质应与原路段保持一致;
(2)侧(平)石安装应稳固,外边线直顺;花岗岩、大理石类的侧(平)石其线宽不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0mm;
4.2.5水泥混凝土道路施工维修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1)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除嵌入路面接缝内的杂物、补充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接缝的使用功能,防止雨 (雪)水渗入,伸缩缝应2年更换一次,并上报计划及完成情况至采购人备案。
(2)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证路面的结构强度,做到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4.2.6汛期之前,对收水井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4.2.7井圈和井盖安装位置正确,牢靠,收水井井壁结构完好,发现沉陷或崩坏,立即修复。及时清除井底浮泥,及其它杂物,以防井底淤泥堵塞管道。
4.3 设施施工质量
4.3.1施工技术要求按照CJJ1-2008《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城镇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及省、市现行相关规范、《蜀山区市政管理处市政设施养修管理办法(暂行)》、《蜀山区市政设施考评实施细则》等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如累计两次发现不符合规范验收标准,采购人有权终止并解除合同。
4.3.2施工质量符合各项设施维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及通过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季度考核,施工期内累计两次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综合分低于85分)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全额扣减其所有履约保证金。
4.3.3施工质量的检查考核是由采购人按照双方约定的《蜀山区市政设施考评实施细则》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评分。
4.3.4因施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各项设施达不到《蜀山区市政设施考评实施细则》中的内容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进行相关施工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经采购人批准除外)未及时进行整改,采购人将按施工合同及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
4.3.5施工期内,中标供应商应作好管护区域内各类道路设施的维护及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管护期限和管护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供应商全面负责。
4.3.6中标供应商要对现有设施、设备保持完整、完好,易损件要及时更换、维修,对设施、设备的损失和残缺应及时维修、更换。到期未维修、更换,采购人将按管护合同及相关管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
4.3.7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和采购人、监理的文件规定等要求施工,严格把关施工质量,完成自检后及时报验,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验单位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取样抽检,抽检不合格达到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报价
1、本项目报价为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为40%)。按固定费率40%结算,本项目套用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中无的,参照2005年《安徽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估价表》。施工当月《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正刊)按实决算(具体见工程结算表格),由跟踪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审计定案价)。
2、固定费率不再根据项目及工程量的增减、取消、工期的调整而变动,中标供应商最终依据固定费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暂定价为项目预算),因项目及工程量的增减或取消造成预算总额降低风险,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供应商任何费用或支付中标供应商任何补偿。
3、本项目预算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工程竣工后中标供应商根据工程实际完成量编制工程决算报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具体工程结算见《工程结算表格》:
工程结算表格
序号 |
代号 |
取费名称 |
计算公式或基数 |
费率 |
金额(元) |
1 |
A |
定额直接费 |
各类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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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 |
人工费调整 |
定额工日 × 人工价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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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C |
材料价差 |
∑(信息价-定额价)× 材料消耗量 |
|
|
4 |
D |
综合取费 |
(A+C)×结算系数 |
20% |
|
5 |
E |
税金 |
(A+B+C+D)×税率 |
|
|
6 |
TX |
不取费项目 |
井盖调整、防汛除雪等 |
|
|
7 |
F |
工程造价 |
A+B+C+D+E+T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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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工程决算价 |
(F-TX-材料费-E)×中标费率 +TX+材料费+E |
|
|
说明: 1、定额直接费计算基数为: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估价表》。 2、人工费调整:按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最新定额人工费调整执行,不分工程类别,统一按市政工程类执行。 3、工程材料: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月《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正刊)执行(具体结算参照上表第7项);《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正刊)无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市场询价,询价价格不参与优惠。 4、结算系数:统一按20%执行,不分工程类别,其取费基数为定额直接费+材料价差。 5、综合取费:包括并不仅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水电接引费、所有机械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材料二次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缩短工期费等一切措施费及间接费。 6、税金:按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最新税金执行。 7、不取费项目(以下项目均不计取费率和税金): (1)宽边防沉降井盖更换按照 500元/座(井盖与中快速硬性砼甲供,含切缝、拆除、外运、更换等所有工序),不得优惠。(不更换井盖及底座)升降20cm内,按80元/座(含全部费用),不得优惠。 (2)防汛期间,根据采购人要求中标人须成立30人的应急防汛队伍,并提供防汛车辆一台,服务期限2020年5月1日-9月30日,30人包月计费,防汛费用(含人工费、车辆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为:139580元/5个月,如未按照采购人要求出足防汛人员,则在总防汛费用139500元中按照4650元*缺岗人数扣除费用;冬季除雪、临时应急任务按照业主要求出动人数计费,提供应急车辆一台。费用按单价180元/人/8小时计算(含人工费、车辆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计入决算价,不取费,不优惠,不计取税金。 (3)垃圾外运:按80元/立方(含归堆、上车费、运费、市容保洁费、渣土费、倒土场等)。 (4)路面灌缝:沥青路面切缝、灌缝:15元/米;砼路面切缝、灌缝:20元/米;路面灌缝(不切缝):10元/米。 (5)陶土烧结砖材料价格(规格:23*11.5*5cm;光面或麻面;空心或实心;单块抗压强度不得低于30MPa、抗折强度不得低于3.7MPa;)70元/平方(含归堆、上车费、运费、市容保洁费等涉及所有费用)。 (6)本项目应急零星工程,包括数字城管、市政平台、市长热线以及市民投诉案件,依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市政设施施工维修工程估价表》、施工当月《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按实决算;具体工程结算见《工程结算表格》;对于上述案件经现场处置后,未产生材料及工程量的,按120元/起进行决算,不取费、不优惠,不计取税金。 |
(四)、其他要求
1、采购人不负责提供中标供应商的办公场所。中标供应商须自费在蜀山区范围内设立项目部和物料存放场地。如中标供应商在蜀山区内无以上固定场所的,必须在履约服务前设置完善,否则,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或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一切相关损失。
2、投标供应商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如有疑义,均应于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时间前提交答疑。
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供应商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人均不负责。投标供应商未对现场踏勘而不能获取准确的现场资料,由此可能产生的错误判断给投标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所有设备的购置发票、驾驶证、租赁合同等上报至采购人备案,履约服务前中标供应商须将车辆停放至采购人指定的基地位置。如发现作假行为,采购人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5、养护区域内未经采购人批准,禁止任何形式的盈利性经营。一经发现,采购人将按养护合同及相关养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严重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如在养护区域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活动,必须报经采购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6、合同终止时,中标供应商应将所养护的各类设施完整地移交给采购人,如有损失,按设施原价在履约保证金及养护经费中扣减。
7、如中标后服务期间,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有违法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处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