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名称:浦口区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一 ) 项目背景 :为全面掌握南京市浦口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
安全问题,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更好地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现进行本次监督
抽检机构入库采购活动。
(二)拟 入库数量:三家。
(三 ) 服务期限 :总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
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两次。中标供应商若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失信行为,采购
人有权拒签下一年度合同。
(四 ) 任务分配 :服务期间,检验项目、承检次数及具体项目实施,由采购人根据实
际工作要求进行自主分配。
三、服务内容
(一 ) 总体任务 :检验批次 2200 批次/年(注:如 2021 年和 2022 年的检验批次,与
2020 年相比有所调整,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服务内容:
1、由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承检机构在进行抽样时,应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法及数量抽取、保
存和运输,并严格按照市局抽检监测计划规定的产品类别、批次和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
监测有关工作,自备抽样工具和车辆,必须保证抽检、监测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
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向被抽检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抽检工作分为以下七个阶段:(1)选择承检机构;(2)抽样;(3)检验、检验
报告出具以及检验结果的确认;(4)异议处理工作;(5)汇总材料及上报;(6)后
处理。区局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7)公告。
2、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方部署的抽检检验工作,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上报与检验报告对应的电子数据和PDF文件至指定的数据平台,汇总样品抽检结果信息,
提交抽检工作分析总结报告。
3、每次任务的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承检机构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将抽样
检验相关资料录入委托方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
4、承检机构对抽检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授权,不得向除委托
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因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采购人
有权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服务要求
(一)项目实施要求
1、抽样时间:按照采购方实际需求确定时间。
2、抽样地点: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由采购方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3、抽样人员:每次抽检由中标人安排 2 名以上工作人配合采购方抽样,承诺配备
能同时出动 2 组(2 人一组)或以上专业抽样人员。
4、抽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5、检验依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江苏省地方标准、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细则或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9 年版)要求一致(检验依
据如有更新,以最新依据为准)。
6、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7、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8、交通工具:中标人单日能安排配套的抽样车辆 2 台(提供行驶证),并有冷冻
冷藏车和车载冰箱。
9、抽检方案:参照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9 年版)
(如有更新,以最的实施细则为准)。
(二)工作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
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2、供应商应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
实验室环境设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3、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采样操作规范,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备存原始记录待查。
4、供应商应按照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体检验报告。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
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5、供应商应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
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6、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方的考核、检查、比对。
7、供应商应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
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8、供应商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
检资格。
(三)服务要求
1、检测结果(报告)提交
按照规定的时限(一般自样品收到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
汇总样品抽样和检验结果信息。
2、检验工作的实施
(1)检验依据:食品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
用行业标准、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
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对目前暂未有判定依据的
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
(2)检验项目:由委托方根据监管情况而定,在实施抽检前制定抽检实施方案下
达至承检方。
(3)承检方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评价。
(4)承检方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
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检验任务工作总结的送达、告知
1、寄(送)委托方:工作总结、《抽检情况一览表》
2、提供电子数据:承检方检出不合格的,应在出具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抽检样品抽
样单扫描件、抽验报告 PDF 版和《不合格情况一览表》发至委托方指定邮箱。本次抽
检的所有样品(含合格和不合格)的抽样单扫描件、检验报告 PDF 版和所有项目检测
数据应在检验工作完成后 7 天内发至委托方指定邮箱。
3、检验结果得评估: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承检方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
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明年检测意见和建议。
(五)对样本异议的处理
1、委托方接受被抽检人(生产企业)关于对抽样程序、检验判定依据有异议的《异
议申请书》后依法组织调查,承检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在 5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2、委托方同意被抽检人(生产企业)复检申请后,被抽检人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
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并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
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被抽检人私自拆封、调换或
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
物项目的复检,检验项目不具有重现性的不进行复检,样品已过保质期的不进行复检。
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一个月。承检方要配合委托方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
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3、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以外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实验室,具备与检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能力,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供应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食品检验
的特殊要求,能按时保质完成抽检任务;采样工具和车辆数量充足、质量精良,具有冷
藏冷冻食品的运输车辆和设施;具备数据处理及分析评估能力,能分析研判检验检测数
据并编制结果分析报告。
2、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检验方法开
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
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3、供应商抽检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5 号)》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对检测报告
承担法律责任。
4、对检验检测结果和数据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委托方组织的质控考核、现场检查
和比对实验等工作安排。
5、承检机构应按照委托方要求,严格遵守抽样工作规范,保证抽样工作有效。样
品抽取要由专门人员完成,样品运输要符合样品管理规定,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以邮
寄、快递等方式运输样品,应当派专人专车送达承检机构。
6、中标人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
经发现,取消承检机构库资格,任何款项不予支付。
7、中标人承检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否则视为违
约,取消承检机构库资格,任何款项不予支付。
8、承检机构必须保证抽检过程公平、公正,出现较严重检验事故的,立即取消承
检资格。
9、为保证检验任务高效优质地完成,承检机构需接受委托方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检
查和考核,对于委托方在考核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
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检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10、检验机构入库后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委托方可根据市场实际需求,涉及标准更
新、增加商品新品种、调整部分商品检测项目或机动抽检、临时专项抽检等不确定因素,
可从中标名录库中选取承检机构承接。
11、中标承检机构不得拒绝委托方委托的抽检任务,否则视为违约。
五 、 付款条件 :承检机构在完成委托抽检任务后,由委托方根据合同约定和任务完成
情况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六、报价说明
(一)报价要求
1 1 、 供应商投标时须根据项目服务需求, 以文件规定的市场指导价为基准价格,按
照监督抽检市场指导价抽检环节 及结合抽检权重确定的 每批次 的平均价格报价格折扣
率 ( 即折扣率的公式:折扣率 =1- 销售价格/ / 原价格 ×% % 。例如:某项 检测原价格为 100 0
元,实际结算价格为 9 95 5 元,折扣 率 就是 5 5% % ).
2、供应商的折扣率报价应包含检验费、抽样费、管理费和税费等,以及一切不可
预见的费用、风险费用等。特殊食品抽样(如婴幼儿奶粉等价格偏高产品)及临时突发
事件处置抽样,由双方协商确定,涉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供应商应在满足采
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二)检测价格=采购人提供的 2019 年国抽细则中 34 类食品列出的各产品检验的基
准价×(1-折扣率)。
(三)供应商投标前应进行充分考虑各种风险,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等理
由增加名目、调整价格等。
(四)供应商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投标报价、人员数量、
人员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降低要求、变更要求或拒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