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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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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发布 59页 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08086 需下载券:10
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项目需求

 

一、本次定点采购范围:2020-2021年度盐城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在大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招标;适用于盐城市级、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会议。

(一) 标准双人间(含双早)报价按下列标准分类:

1、220元(含)以下;

2、22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

3、300元以上380元(含)以下;

4、午休房报价不得超过对应投标价的50%;

(二)要至少具备容纳100人以上的会议室1间及小会议室若干。大会议室(容纳人数按课桌式计算,100人以上)其面积与容纳人数比(面积/容纳人数)不低于1.0。小会议室的面积与容纳人数比(面积/容纳人数)不低于1.5;每个用于会议定点场所的会议室都必须独立报价;

(三)提供的餐饮折扣必须承诺在90%(含)以下;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承诺会议期间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若投标人为非独立法人的,应由上级法人单位就投标进行授权。

二、本次定点采购内容说明

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以下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会议。

三类会议,由市级机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业务性会议。

依据法律、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执行专门管理规定。

会议规模与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代表控制在5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20%以内。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会议代表控制在2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会议代表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一、二、三类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00元,会议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印刷费、交通费等支出,上述标准为上限控制数。

三、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和服务

(一)中标后协议供货期间的执行价格原则上以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协议供货价及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价格为依据。本次招标的中标价格和折扣为最高限价,各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人就实际价格和折扣进行协商。

(二)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中标人中标产品、服务发生价格政策调整,须在第一时间向采购人书面申请调整报价,调价后的价格应不高于投标时的承诺,调价后的服务应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投标人可以申请提供更优惠的折扣,不得高于投标时承诺的折扣。

(三)在其他优惠条件方面,中标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实行差别待遇。非政府采购行业的大客户、零售客户等享受的优惠条件,采购人必须同等享受。

(四)中标人和其指定的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最高限价承诺。个别中标人因非政府采购行业的大客户采购等情况拟低于最高限价销售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协议供货价),须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在得到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部门正式书面备案后才能实施,未备案而发生的低于最高限价的非政府采购销售案例,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违约责任处理。

(五)有关中标人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四、基本服务要求

1、应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积极主动与采购人配合,并在不超过承诺的期限内完成会议承办工作。

2、应设有固定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及时响应采购人的各项要求,并按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上门服务。

3、对承办的会议定点业务,单独建立台帐或帐户核算。

4、结合响应与偏离表提供相应的服务承诺。

5、对采购人的会议定点业务建立采购人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同意采购人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6、拒绝采购方在协议或承诺范围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防止出现违规现象。

7、承诺由专人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进行报价等相关信息维护。

8、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服务。

五、其他说明:

1、协议供货期间,若国家、省及盐城市相关部门出台与会议定点采购相关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入围定点饭店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且被查实的,将报盐城市财政局批准取消其本期定点场所资格,并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

六、项目执行中出现争议的处理办法

(一)建立采购人对协议供货单位投诉及处理台帐,记录投诉内容及协调处理方法,经调查为有效投诉的,将按合同规定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处理。

(二)建立协议供货经销商对采购人的投诉处理台帐,对协议供货单位反映的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单位以外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采购人不及时支付合同款项等情形进行记录,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盐城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三)如出现协议供货合同条款未约定的情形,无法处理协调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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