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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定点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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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08538 发布时间:2020-03-10 文档页数:40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2021年度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定点印刷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说明

2020-2021年度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定点印刷采购招标投标人必须参与标项所有内容的投标,否则视作无效标,具体详见投标报价一览表。

在执行有效期内,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确定,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印刷工作并送货上门。

二、特别说明及要求

(一)中标人均可以承接国家没有强制规定资质要求用户的其他印刷业务,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能低于本次招标结果的要求。

(二)服务范围

姜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定点印刷。

(三)服务期限

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服务要求

1、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都要给予保密,对印刷的所有工序指定专人监督和管理,做到印刷内容不外传,印刷文件不带出厂。印刷完成后,对所有工序中有可能泄密的各种材料要及时当用户面销毁,并对储存在电脑里的文件进行永久删除。否则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应保证至少一人专门负责泰州市姜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印刷事宜,包括联系、验收等,印刷品出现质量问题联系人应付连带责任。

3、对泰州市姜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印刷品做到优先排版制版,优先印刷,优先装订,优先免费送货。

4、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公文格式和标准印刷,若用户有特殊印刷要求,应积极配合,满足用户需求。

5、加强对接单、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验收及存放的全程管理,做到每个环节不出差错,确保错漏率为零。

6、建立定点印刷档案制度。定点供应商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7、应设有专线服务电话,不论业务量大小,随时响应用户的各项要求,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到达现场不超过2小时。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相关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五)印刷费用

1、印刷费用包括纸张费、印前费用(包括制版费、出样费、上版费等印刷之前的所有费用)、印刷费(包括油墨费、印工等料工费)、装订费、成品整理费(包括齐、数、切、包、扎、捆等料工费)、运费、利润、税费等货物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2、印刷费用的调整。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纸张价格普遍上涨或下跌5%以上,可考虑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涨或下跌5%以下,不调整合同价。

②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纸张价格普遍上涨5%以上,供应商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后,可以将合同价中的纸张材料价调整为:纸张原投标价×[1+(纸张上涨价格的百分比-5%)],其余各项价格不变。

③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纸张价格下调5%以上,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调低价格,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后,可以将合同价中的纸张材料价调整为:纸张原投标价×[1-(纸张下跌价格的百分比-5%)],其余各项价格不变。

④印刷纸张费用上涨或下跌如供应商未经书面申请且未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而擅自调整的,一经查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供应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

a.财政部门应拒绝支付印刷费用;

b.没收履约保证金、索赔;

c.终止合同;

d.取消供应商三年内进入泰州市姜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六)费用结算

1、对大宗印刷用户应按次与供应商结算,小宗零星印刷用户应按月与供应商结算。结算时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项目填写全面、清楚的印刷服务发票;

(2)每次印刷的送印单和结算单(结算单应分项标明纸张费、印刷工费等,且必须经用户验收签字确认)。

2、用户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须以转帐或支票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有关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七)验收标准

印刷品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用户要求,内容无误,材质无误,纸张平滑,墨色均匀,页码正确,尺寸划一,装订整齐,包装结实,标签准确。

(八)投标产品样品

(1)样品内容: ①印刷品:70克双胶纸工作笔记一本、70克双胶纸文件材料一份。②纸张:60克双胶稿纸、80克双胶文头纸;

(2)所提供样品不得标注投标单位名称,否则投标无效。

(3)样品单独密封包装后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密封袋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九)投诉监管制度

用户向采购人或采购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监管部门有权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购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印刷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在一至三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并追究法律责任。如因供应商的违约造成采购人或用户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

(1)未经同意将定点印刷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2)泄露有关按规定需保密的印刷内容的;

(3)未经同意私自将所承接项目的印刷品用作他途的;

(4)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对供应商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

(6)供应商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的;

(7)未经用户同意,供应商擅自使用达不到用户质量要求的纸张印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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