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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智汇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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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09272 发布时间:2020-03-10 文档页数:32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通智汇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项目

 项目需求

 

一、基金概况

1、基本情况:

建立“1+N”母子基金及直投方式并存的投资模式。由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南通智汇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主要通过与金融机构、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共同设立子基金,投向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基汽车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

2、母基金规模:

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认缴出资8亿元,其中: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认缴出资3.96亿元(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代为出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公司认缴出资3.96亿元、基金管理公司认缴出资800万元,各自按认缴比例同期出资。母基金出资根据子基金设立和投资情况逐步到资。

3、母基金资金来源:

首期资金主要由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代为出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出资,后期引入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等参与。

4、母基金组织模式:

有限合伙制。

二、基金的管理与运作

母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现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均按市场化规则运作,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

1、成立母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引导监督管理)

母基金管理委员会由高新区主要领导担任主任,高新区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高新区招商局、经发局、监察室、财政局、科技局、科技新城管委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职责:确定母基金总体投资方向和重点;确定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听取须经基金决策委员会决策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重要事项。

2、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拟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机构公司委派3人,南通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委派1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公司委派1人。每笔投资均需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投资。

3、母基金存续期限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根据母基金经营需要,可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1年,以连续延长3次为限。

4、母基金年度管理费和收益分配

(1)母基金年度管理费:

基金在子基金中的份额不超过50%(含50%)的,母基金年度管理费按不超过母基金实际出资额×  0.8  % ,基金在子基金中的份额超过50%的,母基金年度管理费按基金在子基金中的份额不超过50%(含50%)的报价减半支付,高于该招标控制价的作无效标论处;

基金直投项目的,母基金年度管理费按母基金实际出资额×  1.5  % ,高于该招标控制价的作无效标论处。

上述实际出资额指母基金实际出资至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的金额。

  • 母基金收益分配:

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本金,其次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实现5%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完毕后的剩余部分,则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20%: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母基金管理人职责:

母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母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围绕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招募和设立工作,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合作和投资方案;推进子基金按协议实施项目投资,对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绩效评价;开展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按季度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年度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1、申请受托管理基金的管理机构须严格遵循《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则拟定合伙协议;

2、拟设立的基金须在南通市通州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主动承担拟定基金募集方案和招募说明书,在基金筹备期间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各类手续;在基金确定受托管理机构资格2个月内,完成基金的设立工作;

4、申请管理机构应承诺严格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基金财务信息,尽心尽职保证产业资金安全,切实、诚信地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5、母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配套出资比例不低于1%。

6、母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子基金管理人时,明确子基金管理人收取母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1.5%;如出现子基金管理人收取母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年度管理费超出该额度之情形,则超出部分由母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承担。

7、母基金管理机构需在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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