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采购需求内容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本章内容 |
2 |
单位及数量 |
详见本章内容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1) 服务期限:详见本章内容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5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的要求。 |
6 |
技术规格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7 |
物理特性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8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9 |
验收标准 |
按照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
10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11 |
演示时间及地点 |
无 |
12 |
样品要求 |
无 |
13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
无 |
1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一、商务要求表
序号 |
项目 |
招标要求 |
1 |
★合同履约期限 |
(1)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鄞州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并按照要求协助开展后续材料申报工作,配合完成现场考核和验收工作; (2)按照省级复核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鄞州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技术报告》; 注:如遇上级政策、要求调整,报告提交时间需随之调整。 |
2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 (2)提交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申报材料并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 (3)项目全部履行结束,根据本项目执行结果并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款(即合同总价的20%)。 |
3 |
★履约保证金 |
无。 |
4 |
签订合同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5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
6 |
合同终止 |
(1)未能使服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指标的; (2)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的; (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一)项目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决策的具体行动,是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美丽浙江建设重大部署的实际举措,也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选择。为进一步推进鄞州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版)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鄞州区于2020年成功创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已满3年,根据《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版)》(浙美丽办〔2022〕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
现需对鄞州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以及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服务进行采购。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修订版)》(环办生态函〔2021〕353号)等文件要求,提供鄞州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服务,收集整理汇编各指标的支撑材料,编制鄞州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材料,并协助完成后续申报验收工作。按照《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版)>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修订版)>的通知》(浙美丽办〔2022〕5号)等文件要求,完成鄞州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报告。
1、质量要求
提供的成果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且编制成果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对其负责。
2、成果要求
主要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鄞州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2)《鄞州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