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内容(用户需求书)
说明:
项目一览表:
包组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元) |
包组一 |
◆ 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市区大队) 暂扣违法车辆及事故车辆停车场保管服务 |
1 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
人民币 180 万元 |
包组二 |
◆ 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高速一大队) 暂扣违法车辆及事故车辆停车场保管服务 |
1 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
人民币 20 万元 |
包组三 |
◆ 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高速二大队、 高速四大队) 暂扣违法车辆及事故车辆停 车场保管服务 |
1 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
人民币 30 万元 |
包组四 |
◆ 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高速三大队) 暂扣违法车辆及事故车辆停车场保管服务 |
1 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
人民币 50 万元 |
包组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缴交 社保证明)
2、提供相关场地的使用许可证明或用地租赁合同和停车场营业执照。
3、持有的营业执照,须具有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服务。二、预算项目资金为 180 万元。
三、停车场要求
★1、此次招标的停车场用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暂扣的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停放,停车场须位于云城区内。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提供的场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用地要求以及经审批具有停车资质。停车场内应明确划分卸货、停车等功能区,且停车场必须划分暂扣车辆专用停车区、超期滞留车辆专用停车区和必要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区(防雨、防晒、防尘)并与其它车辆停放区实施物理隔离。
2、根据该项服务所需的特点,中标后,中标方需在 1 个月内出具承诺函。承诺停车场在采购方提出需
求时,能在 1 小时内提供相应的拖、吊车服务。投标人需制作提供停车场的交通示意图。
3、停车场地面应该较平整,且已做好地面硬化工程。
4、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确保暂扣违法、事故车辆的消防安全。
5、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排水设备, 具备一定防洪功能。
6、停车场必须建有围墙、门卫室等设施,具备一定的防盗功能。
7、停车场必须配备照明设备,保证 24 小时能开展工作。
8、停车场必须设有群众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休息设备。
9、停车场内出入口和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实现对整个车场进行监控,且 监控记录可保存 1 个月以上,并能正常回放。
四、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至少 2 名人员值班,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能够办理车辆进场交接和提取车辆的业
务。
2、暂扣车辆及物品丢失、损坏的,中标单位与车辆物品权属人双方按责任协商解决。
3、中标单位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管理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须保持相对稳
定,不能频繁变动,工作人员任职前须进行资格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4、所有车辆、货物的进、出场必须按照云浮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的程序交接,做好车辆、货物进 出场的登记。
5、做好停车场遗留车辆的移交工作,停车场中标单位与原车场核对移交原停车场车辆必须在合同签订 后 60 日内移交完毕,搬迁等移交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6、停车场中标单位在保管和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7、中标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暂扣在停车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的任何费用,即:交通违法、交通 事故车辆规定处理时限内的保管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规定处理时限以外的费用由违法、肇事当事人支付。
8、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中标单位承担在此期间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 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中标人保管场所收费标准
1、报价要求采用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所报价格的下浮率与对应车辆确定收费标准,单位为百分数,
报价下浮率必须大于或等于零,保留 2 位小数。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价格不得高于下表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不足 12 小时减半收费。
停车时段 车辆类型 |
两轮摩托车 |
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拖挂车 (牵引车) |
24 小时内 |
5 元 |
20 元 |
30 元 |
50 元 |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 105 号)之要求,一般违法暂扣车辆自扣押之日起 15 天内由办案单位负责支付保管费用,15 天后由车主自行承担保管费用。(遇特殊情况的以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为准)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要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
采购人承担的保管费用最长不超过 65 天,逾期由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保管费用。
4、办案单位出具车辆放行条后,违法(事故)车辆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凭放行条在 24 小时内到停车场领取车辆,逾期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由违法(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承担。
5、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肇事车辆,法定期限内暂扣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查封后产生的停车 费由中标单位与法院部门协商解决。
六、服务期限:二年。七、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分为季结算和批量结算两种。季结算:每季度 15 日为结算期,结算上一季度前采购人依法扣留并已按规定处理放行的车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购人承担的车辆保管费。批量结算:结算采购人依法扣留的车辆,在超过法定期限且经登报公告后,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仍未到采购人处理的,需要采购人承担车辆保管费。批结算的车辆保管费,汽车类每台不超过 300 元,摩托车每台不超过 80 元。
2、在约定结算期内,中标人列出采购人依法扣留且已出场需承担保管费用的车辆明细清单,交由采购 人核对并由各级领导签名确认后,中标人凭发票和车辆明细清单到采购人办理结算手续。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 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包组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缴交
社保证明)
2、提供相关场地的使用许可证明或用地租赁合同和停车场营业执照。
3、持有的营业执照,须具有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服务。二、预算项目资金为 20 万元。
三、停车场要求
★1、此次招标的停车场用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暂扣的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停放,停车场须位于 G80 云安出口附近或郁南县城区附近(停车场至出入口距离(百度地图/截图为准),用远近设分数)。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提供的场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用地要求以及经审批具有停车资质。停车场内应明确划分卸货、停车等功能区,且停车场必须划分暂扣车辆专用停车区、超期滞留车辆专用停车区和必要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区(防雨、防晒、防尘)并与其它车辆停放区实施物理隔离。
2、根据该项服务所需的特点,中标后,中标方需在 1 个月内出具承诺函。承诺停车场在采购方提出需
求时,能在 1 小时内提供相应的拖、吊车服务。投标人需制作提供停车场的交通示意图。
3、停车场地面应该较平整,且已做好地面硬化工程。
4、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确保暂扣违法、事故车辆的消防安全。
5、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排水设备, 具备一定防洪功能。
6、停车场必须建有围墙、门卫室等设施,具备一定的防盗功能。
7、停车场必须配备照明设备,保证 24 小时能开展工作。
8、停车场必须设有群众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休息设备。
9、停车场内出入口和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实现对整个车场进行监控,且 监控记录可保存 1 个月以上,并能正常回放。
四、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至少 2 名人员值班,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能够办理车辆进场交接和提取车辆的业
务。
2、暂扣车辆及物品丢失、损坏的,中标单位与车辆物品权属人双方按责任协商解决。
3、中标单位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管理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须保持相对稳
定,不能频繁变动,工作人员任职前须进行资格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4、所有车辆、货物的进、出场必须按照云浮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的程序交接,做好车辆、货物进 出场的登记。
5、做好停车场遗留车辆的移交工作,停车场中标单位与原车场核对移交原停车场车辆必须在合同签订 后 60 日内移交完毕,搬迁等移交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6、停车场中标单位在保管和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7、中标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暂扣在停车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的任何费用,即:交通违法、交通 事故车辆规定处理时限内的保管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规定处理时限以外的费用由违法、肇事当事人支付。
8、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中标单位承担在此期间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中标人保管场所收费标准
1、报价要求采用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所报价格的下浮率与对应车辆确定收费标准,单位为百分数, 报价下浮率必须大于或等于零,保留 2 位小数。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价格不得高于下表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不足 12 小时减半收费。
停车时段 车辆类型 |
两轮摩托车 |
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拖挂车 (牵引车) |
24 小时内 |
5 元 |
20 元 |
30 元 |
50 元 |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 105 号)之要求,一般违法暂扣车辆自扣押之日起 15 天内由办案单位负责支付保管费用,15 天后由车主自行承担保管费用。(遇特殊情况的以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为准)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要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
采购人承担的保管费用最长不超过 65 天,逾期由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保管费用。
4、办案单位出具车辆放行条后,违法(事故)车辆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凭放行条在 24 小时内到停车场领取车辆,逾期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由违法(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承担。
5、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肇事车辆,法定期限内暂扣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查封后产生的停车 费由中标单位与法院部门协商解决。
六、服务期限:二年。七、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分为季结算和批量结算两种。季结算:每季度 15 日为结算期,结算上一季度前采购人依法扣留并已按规定处理放行的车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购人承担的车辆保管费。批量结算:结算采购人依法扣留的车辆,在超过法定期限且经登报公告后,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仍未到采购人处理的,需要采购人承担车辆保管费。批结算的车辆保管费,汽车类每台不超过 300 元,摩托车每台不超过 80 元。
2、在约定结算期内,中标人列出采购人依法扣留且已出场需承担保管费用的车辆明细清单,交由采购 人核对并由各级领导签名确认后,中标人凭发票和车辆明细清单到采购人办理结算手续。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 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包组三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缴交社保证明)。
2、提供相关场地的使用许可证明或用地租赁合同和停车场营业执照副本。
3、持有的营业执照,须具有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服务。二、预算项目资金为 30 万元。
三、停车场要求
★1、此次招标的停车场用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高速四大队暂扣的交通违法及事故车 辆停放,停车场须位于江罗高速新兴县城附近或江罗高速新兴北出口附近(停车场至出入口距离(百度地图/截图为准),用远近设分数)。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提供的场地必须是符合国家的相关用地要求以及经审批具有停车资质。停车场内应明确划分卸货、停车等功能区,且停车场必须划分暂扣车辆专用停车区、超期滞留车辆专用停车区和必要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区(防雨、防晒、防尘)并与其它车辆停放区实施物理隔离。
2、根据该项服务所需的特点,中标后,中标方需在 1 个月内出具承诺函。承诺停车场在采购方提出需
求时,能在 1 小时内提供相应的拖、吊车服务。投标人需制作提供停车场的交通示意图。
3、停车场地面应该较平整,且已做好水泥地面硬底化工程。
4、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确保暂扣违法、事故车辆的消防安全。
5、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排水设备, 具备一定防洪防涝功能。
6、停车场必须建有围墙、门卫室等设施,具备一定的防盗功能。
7、停车场必须配备照明设备,保证 24 小时能开展工作。
8、停车场必须设有群众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休息设备。
9、停车车内出入口和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实现对整个车场进行监控,且 监控记录可保存 1 个月以上,并能正常回放。
四、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至少 2 名人员值班,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能够办理车辆进场交接和法定时间(含节假日)提取车辆的业务。
2、暂扣车辆及物品丢失、损坏的,中标单位与车辆物品权属人双方按责任协商解决。
3、中标单位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管理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须保持相对稳 定,不能频繁变动,工作人员任职前须进行资格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4、所有车辆、货物的进、出场必须按照云浮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的程序交接,做好车辆、货物进 出场的登记。
5、做好停车场遗留车辆的移交工作,停车场中标单位与原车场核对移交原停车场车辆必须在合同签订 后 60 日内移交完毕,搬迁等移交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6、停车场中标单位在保管和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7、中标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暂扣在停车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的任何费用,即:交通违法、交通 事故车辆规定处理时限内的保管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规定处理时限以外的费用由违法、肇事当事人支付。
8、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中标单位承担在此期间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中标人保管场所收费标准
1、报价要求采用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所报价格的下浮率与对应车辆确定收费标准,单位为百分数, 报价下浮率必须大于或等于零,保留 2 位小数。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价格不得高于下表
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不足 12 小时减半收费。
停车时段 车辆类型 |
两轮摩托车 |
三轮摩托车/ 小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拖挂车 (牵引车) |
24 小时内 |
5 元 |
20 元 |
30 元 |
50 元 |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 105 号)之要求,一般违法暂扣车辆自扣押之日起 15 天内由办案单位负责支付保管费用,15 天后由车主自行承担保管费用。(遇特殊情况的以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为准)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要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
采购方承担的保管费用最长不超过 65 天,逾期由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保管费用。
4、办案单位出具车辆放行条后,违法(事故)车辆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凭放行条在 24 小时内到停车场领取车辆,逾期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由违法(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承担。
5、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肇事车辆,法定期限内暂扣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查封后产生的停车 费由中标单位与法院部门协商解决。
六、服务期限:二年。七、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分为季结算和批量结算两种。季结算:每季度 15 日为结算期,结算上一季度前采购人依法扣留并已按规定处理放行的车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购人承担的车辆保管费。批量结算:结算采购人依法扣留的车辆,在超过法定期限且经登报公告后,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仍未到采购人处理的,需要采购人承担车辆保管费。批结算的车辆保管费,汽车类每台不超过 300 元,摩托车每台不超过 80 元。
2、在约定结算期内,中标人列出采购人依法扣留且已出场需承担保管费用的车辆明细清单,交由采购 人核对并由各级领导签名确认后,中标人凭发票和车辆明细清单到采购人办理结算手续。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 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包组四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缴交社保证明)
2、提供相关场地的使用许可证明或用地租赁合同和停车场营业执照。
3、持有的营业执照,须具有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服务。二、预算项目资金为 50 万元。
三、停车场要求
★1、此次招标的停车场用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暂扣的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停放,停车场须位于云罗高速双东出口附近或江罗高速金鸡出口附近(停车场至出入口距离(百度地图/截图为准), 用远近设分数)。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提供的场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用地要求以及经审批具有停车资质。停车场内应明确划分卸货、停车等功能区,且停车场必须划分暂扣车辆专用停车区,超期滞留车辆专用停车区和必要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区(防雨、防晒、防尘)并与其它车辆停放区实施物理隔离。
2、根据治理违法车辆的执法特点,中标后,中标方需在 1 个月内出具承诺函,承诺停车场在采购方提
出需求时,能在 1 小时内提供相应的拖、吊车服务。投标人需制作提供停车场的交通示意图。
3、停车场地面应该较平整,且已做好地面硬化工程。
4、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确保暂扣违法车辆的消防安全。
5、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排水设备, 具备一定防洪功能。
6、停车场必须建有围墙、门卫室等设施,具备一定的防盗功能。
7、停车场必须配备照明设备,保证 24 小时能开展工作。
8、停车场必须设有群众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休息设备。
9、停车场内出入口和车辆停放位置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实现对整个车场进行监控,且 监控记录可保存 1 个月以上,并能正常回放。
四、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至少 2 名人员值班,保证 24 小时全天候能够办理车辆进场交接和提取车辆的业
务。
2、暂扣车辆及物品丢失、损坏的,中标单位与车辆物品权属人双方按责任协商解决。
3、中标单位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管理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须保持相对稳
定,不能频繁变动,工作人员任职前须进行资格审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4、所有车辆、货物的进、出场必须按照云浮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的程序交接,做好车辆、货物进 出场的登记。
5、做好停车场遗留车辆的移交工作,停车场中标单位与原车场核对移交原停车场车辆必须在合同签订 后 60 日内移交完毕,搬迁等移交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6、停车场中标单位在保管和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7、中标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暂扣在停车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的任何费用,即:交通违法、交通 事故车辆规定处理时限内的保管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规定处理时限以外的费用由车主(司机)支付。
8、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中标单位承担在此期间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中标人保管场所收费标准
1、报价要求采用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所报价格的下浮率与对应车辆确定收费标准,单位为百分数, 报价下浮率必须大于或等于零,保留 2 位小数。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价格不得高于下表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天为单位计费,不足 12 小时减半收费。
车辆类 停车时段 |
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两轮摩托车 |
拖挂车 (牵引车) |
24 小时内 |
20 元 |
30 元 |
5 元 |
50 元 |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 105 号)之要求,一般违法暂扣车辆自扣押之日起 15 天内由办案单位负责支付保管费用,15 天后由车主自行承担保管费用。(遇特殊情况的以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为准)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要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
采购方承担的保管费用最长不超过 65 天。逾期由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保管费用。
4、办案单位出具车辆放行条后,违法(事故)车辆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凭放行条在 24 小时内到停车场领取车辆,逾期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由违法(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承担。
5、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肇事车辆,法定期限内暂扣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查封后产生的停车 费由中标单位与法院部门协商解决。
六、服务期限:二年。七、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分为季结算和批量结算两种。季结算:每季度 15 日为结算期,结算上一季度前采购人依法扣留并已按规定处理放行的车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购人承担的车辆保管费。批量结算:结算 采购人依法扣留的车辆,在超过法定期限且经登报公告后,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仍未到采购人处 理的,需要采购人承担的车辆保管费。批结算的车辆保管费,汽车类每台不超过 300 元,摩托车每台不超
过 80 元。
2、在约定结算期内,中标人列出采购人依法扣留且已出场需承担保管费用的车辆明细清单,交由采
购人核对并由各级领导签名确认后,中标人凭发票和车辆明细清单到采购人办理结算手续。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 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