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下半年食品抽样检测服务机构资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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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4216 文档页数:82页 所需下载券:10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下半年食品抽样检测服务机构资格项目

用户需求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下半年食品抽样检测服务机构资格项

二、采购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50000.00 元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详细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供应商资格”相关内容) 五、采购项目内容:

(一)概述

对承担江门市新会区各类食品进行抽检监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人可承担

2019 年下半年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应急抽

检、风险监测、重大活动保障监测、快速检测等工作。综合评分排名前 2 名的为中标单位。两名中标入围供应商约各占 50%抽检任务。

(二)商务要求

1、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服务资格。本项目最终有 2 家中标(入围)人。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投标。两名中标入围供应商约各占 50%抽检任务。

2、投标人资格要求:(详细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供应商资格”相关内容)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服务人员的学历、职称、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承担过类似项目名称、责任内容、完成日期以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

4、投标人应当说明与本项目类似的其它项目的业绩和服务情况等。

5、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财务及资信情况资料,以证明其经营状况以及履约能力。

6、投标人如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报价为检验费报价,投标的报价均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税费。所有项目各单项检验费用按粤价[2002]170 号文相应单项检验费用作为该项目的单项检验费用的报价基础,如粤价[2002]170 号文没有相应的项目的,参照采购人市场调查结果,见附件 2《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项目最高限价表》,以此基础上作折扣报价。投标报价不包括购样费、采样费(含协助抽样派出交通车辆的交通费、中标人随行抽样人员的人工成本、食宿、抽样工具及其损耗费用等)、报告邮递费等费用。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参与投标。

8、采购合同由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

9、验收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为验收标准。

10、管理及监督:采购人协助中标人进行相关服务工作。采购人将派专人监督中标人相关服务工作标准,并有权不定期对中标人的相关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调查。

 

 

11、本期服务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此轮服务资格期限内,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业务需要,通知中标人进行针对性服务,中标人须根据要求,做好相应的安排。

12、付款方式:

本项目费用包括购样费、采样费、检验费、邮寄费、税费,抽检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发票实际金额支付。购样费由检验机构在采样时先行代付,累计任务完成后由采购人支付给检验方。检验方应当开具的购样费销售发票(可用检验费发票代替,需备注“代付购样费”),附上购样费汇总表及所有被抽检单位票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检验方公章。新会区的采样费固定为 50 元/批次。由检验方开具的邮寄费发票,可用检验费发票代替,需备注“代付邮寄费”。

由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进行结算,结算金额由当次任务报价和实际支出为准,当年任务应在本年度内结算完毕。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结算资料和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合同款。(如因特殊情况,中标人未能完成当次安排的抽检任务时,则按实际检验情况支付)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13、在中标后的整个作业期间,投标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 投标人应为所有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所需的一切设备,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并要求作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下作业。投标人在整个作业期间(含上下班期间)若发生作业人员意外伤残、身故及财物或其它损失的,无论何种原因所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负责。
  • 投标人应当定期召开作业人员工作会议,邀请采购人代表人参加,听取采购人的建议和意见,

以及分析作业期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投标人应注意整个作业期间工作人员的安定团结, 不能因工作情绪影响工作,更不能在抽检场所吵闹,影响采购人的抽检工作。

14、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询问,并就有关

问题予以正式解答。

15、本次政府采购的服务对象为江门市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投标人在价格上应予以充分的优惠, 并提供最佳的售后服务。

(三)技术要求

1、服务内容

中标人可承担 2019 年下半年度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检验、重大活动保障监测、快速检测等工作。

2、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检验依据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

 

 

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3、工作要求

  • 中标人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 中标人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食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 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 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 沟通协调能力强,与各镇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配合到位,近 3年未受到经区局查证核实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的投诉。
  • 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

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委托方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委托方的抽检和监测任务。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最新工作规范执行。
  • 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 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 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

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及时反馈检验不合格样品的信息。应安排专

人与委托方联系,并提供手机、QQ、微信、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半小时内及时响应委托方需求。

  • 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 中标人应针对每次任务提供承接项目的质量保障计划、措施和结果,保证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并接受区局组织的专家检查及评估。
  • 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委托方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检验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 采样地点:新会区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 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每次抽检至少安排 2组抽检人员,每组人员不少于 2 名。受委托采样时应当出示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方将根据抽检性质和要求,决定是否安排执法人员协助抽样,以及执法人员的数量。
  • 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 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具备单日安排至少两台抽检车辆的能力,并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 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 结果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 结果送达: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局部署的抽检监测工作,依法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送达。食品抽检监测的检验结论合格的,中标人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 5个工作日内,将

一式三份检验报告报送至委托方。食品抽检监测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抽取该样品时采集的现场信息和抽样文书等材料报送至委托方, 不合格检测报告为一式五份。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抽检方未经区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书也一并送达。报告邮递费不需要进行报价。

  • 总结分析:抽检方应根据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任务要求,每次委托任务、或每月、或每季度汇总样品抽检结果信息,撰写抽检工作分析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包括采样分布、抽检品种及项目、抽检频次及数量等)、抽检结果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 系统填报:按照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的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智慧食药监系统等系统。
  • 监督整改:中标人要接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技术人员的质量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改正。

5、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及设备要求

  • 授权签字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标准,有能力按照最新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事检测工作。
  • 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工作稳定性强,能保证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汇总、结果报送工作。
  • 能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 检验机构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能满足溯源要求。其中,检验设备经过周期计量检定合格,其使用、维护和期间核查经过有效控制和管理。承检实验室应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和标准菌种保管、储存、核查、验证经过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 检验机构实验室应正确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抽样、样品制备和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种、数据处理与分析设备等。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相适应。
  • 检验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检测、环境控制、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

 

 

  • 检验机构实验室应当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人员技术档案、检验资料档案、标准物质和标准菌种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 检验机构应配备专门从事(有资格)抽样工作的人员,具备专用于食品抽样活动所需的车辆、抽样冷藏设施。
  • 抽样和检验分离。即对某一食品样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

同一人。

  • 检验机构有明确规范的关于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抽样检验的工作制度。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

6、采样及送样要求

  • 检验机构应根据抽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及车辆,并提供抽样相关工具、容器,全程协助监督执法人员采样或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独立开展采样。
  • 中标人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计划规定的抽查产品类别、抽查批次和抽查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 样品的采样、送检、留样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采样必须保证覆盖率,综合参考各镇街的企业数按比例均衡采样,并覆盖所有的镇街,每次对同一企业采样数不得超过 3批次,全年不超过 6 批次,全年对同一连锁企业的采样数不得超过 15 批次。因工作、执法、案件查办等需要,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对被抽样单位的抽样批次进行调整。
  • 新会区的采样费为 50元/批次,该部分费用为固定费用,不需要进行报价。
  • 购买样品费用由检验机构预先垫付,购样时需要被抽检单位提供发票,确实没有发票的出具加盖企业有效公章的收据。购买样品费用也不需进行报价。

7、抽检品种计划要求

抽检品种计划要求见附件 1《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督抽检招标项目响应表》。

8、检验结果的处理

  • 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采购人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中标人执行。
  • 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中标人应将相关抽检材料发送指定邮箱并寄送相关纸质版材料。(采

购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 检验结果的评估:中标人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中标人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 对被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

A、协助采购人解决被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B、初检机构配合有关复检工作,复检机构依法开展复检工作。

C、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承检机构,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接受。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承检机构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 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9、承检任务的分配

  • 中标人具有参与承检区局食品抽检任务的资格,对于每次任务,委托方将根据任务要求,综合评定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所报价格,最终选择中标人。中标检验机构服务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任务的取得,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中标检验机构获得委托任务的数量。
  • 每次任务的检验项目,中标人必须具备该任务所有检验项目的 CMA/CMAF资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才有资格承担该任务,如中标人均不具备承检资格,委托方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另行委托其他所有项目均取得 CMA/CMAF 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 对于委托方的任务,中标人如不予接受,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正当理由且获得书面同意,如未获委托方同意而不接受任务则视为拒绝接受任务,委托方将对中标人采取以下措施:
  • 中标人第一次拒绝采购人的任务委托,采购人将对中标人进行约谈。
  • 中标人第二次拒绝采购人的任务委托,采购人将对中标人进行约谈并停止委托任务 3个月。待期满后,采购人再酌情重新委托任务。
  • 中标人第三次拒绝采购人的任务委托,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永久停止委托新任务并对此不作任何

补偿。

10、应急工作的实施

  • 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抽检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协商临时抽检方案。
  • 各中标人应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开展应急抽检,在 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按照采购人下达的应急抽检任务后立即执行应急抽检任务。

11、管理与考核

为高效开展抽检工作,采购人不定期对各中标人进行考核、检查。如中标人未通过考核、检查, 本年度服务时间内收到两次“整改通知书”采购人将终止服务合同。

12、其他事项

  • 除委托方同意外,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每次任务的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中标人必须具备该任务所有检验项目的 CMA/CMAF资质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方有资格承担该任务,如中标人均不具备承检资格,委托方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另行委托其他所有项目均取得 CMA/CMAF 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 中标人具有参与承检区局食品抽检任务的资格,对于每次任务,委托方将根据任务要求,综合评定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所报价格,最终选择中标人。中标人必须自觉接受区局每年的考核、检查、比对。
  • 所有项目各单项检验费用按粤价[2002]170号文相应单项检验费用作为该项目的单项检验费用的报价基础,如粤价[2002]170 号文没有相应的项目的,参照采购人市场调查结果,见附件 2《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督抽检项目最高限价表》,以此基础上作投标报价。
  • 中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内容提供相应服务,委托方有权对中标人抽检前准备情况、抽检实施过程、售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客观评价。

 

附件:1、《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检验项目响应表》

2、《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最高限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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