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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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4331 发布时间:2020-03-16 文档页数:91页 所需下载券:10
江门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篇 用户需求书

 

采购内容

数量

服务期限

最高限价

 

江门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技术咨询服务(第二次)

 

 

1 项

服务期 2 年。2 年内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其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完成

创建工作。

 

 

人民币 525 万元

 

一、项目简介

  1. 项目名称:江门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技术咨询服务(第二次)。
  2. 项目类别:服务类。
  3. 最高限价:人民币 525万元。
  4. 服务期限:服务期 2年。2 年内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其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完成创建工作。
  5. 服务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协助采购人完成江门市市区(初定为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并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节水型城市标准达标查验。

二、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 号)标准要求,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 摸底调查城市节水基础情况。调查了解江门市创建区域范围内公共供水、自备水管理、污水处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管控、非常规水利用、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 以及水资源、供水、污水价格等基础情况,制定创建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表。
  2. 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撑。派遣经验丰富的创建团队,全程参与、指导江门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定期邀请国家级节水型城市专家组成员把关重难点项目;按照考核要求,指导起草江门市节水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需指导起草的法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江门市城市节水管理办法、江门市城市节水奖惩办法、江门市节水统计制度、江门市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江门市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文件;指导开展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海绵城市建设、节水“三同时”管理、自备水管理、节水型载体(企业、单位、小区)创建、节水宣传等工作;编制《江门市水平衡测试标准》、《江门市节水型载体创建标准》等地方标准模版,规范各企业、单位以及小区日常节水管理、指导填报相关节水台账,真实有效的做好节水工作;指导配合整个现场

 

迎检工作。协助甲方组织国内节水专家对《江门市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1. 建立计划用水与城市节水统计系统。建立城市节水管理软件信息系统,开展节水相关工作(如全市节水基础数据管理、用水户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综合统计等工作),用水户节水统计报表、重点监控的用水户报表在网上直接填写,实现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和用水户的线上线下互动和智能化管理。
  2. 完成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单位产品用水量调查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已发布工业企业取水定额,调查江门市考核区域内目前的行业取水指标情况,不达标的企业需要协助其整改,编制调查报告。
  3. 完成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调查及节水器具推广。协助对用水量排名前 10位的公共建筑和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调查摸底。提出整改方案,编制调查报告。2019 年,结合节水宣传活动,购买节水型器具 300 套(每套含面盆水嘴、淋浴花洒、拖把池水嘴各 1 个)向社会进行推广、安装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4. 开展节水载体创建。按照考核要求,对约 70个用水量较大的创建载体进行创建工作, 具体的载体数量以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为准。
  • 节水型企业建设:确定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为准(企业约

15 家);

  •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公共机构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为准(单位约 30家);
  • 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协助确定居民小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计算其所占比例,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为准(居民小区约 25个) 。
  1.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节水培训会,指导各创建成员单位的日常节水管理工作、报表填写、台账统计等;邀请专家进行大型节水培训 2期,培训内容包含: 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节水型城市申报流程、水平衡测试标准、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标准、现场验收注意事项等 (阶段性的工作协调会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确定) ;指导、协助开展节水宣传活动。
  2. 收集、整理江门市节水工作相关资料。按考核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完善江门市节水工作、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财政投入、定额管理、自备水、节水“三同时”、水价改革、节水器具普及情况、工业节水管理、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整体用水效率、城市水

 

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工作相关资料。

  1. 负责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汇编。按考核要求汇总、编制并提交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
  2. 负责制作节水型城市创建影像工作资料。按考核要求制作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3. 负责组织创建成果咨询评审。邀请住建部专家评审申报资料,依据专家意见完善相关材料;编制现场验收手册,依据手册内容,组织预检专家进行现场预检。
  4. 负责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会议组织工作,协助采购人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节水型城市现场考核验收。

三、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报价方式为总价包干。
  2. 投标总价指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3. 投标总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前期调研费、现场调查费、资料收集费、方案制度或相关规划编制费、成果修编费、交通差旅费、文档和图档的打印、装订及寄送费用、相关成果专家评审费、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最终成果按约定份数的印刷费用。
  4. 投标人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双方协商解决;其余情况下,投标总价均不予调整,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作计划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城市节水基础情况摸底调查,根据考核要求及《江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完成制定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表,具体推动创建工作开展。

▲(2)2019 年 10 月底前协助、指导完成节水型城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初稿起草、征求意见及上报工作。

▲(3)2019 年 11 月底前达到考核标准要求,完成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编制。

  • (4)2019年 12 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整改,提交正式申报材料,配合甲方申请广东省节水型城市现场验收;具体验收时间以广东省住建厅安排为准。

▲(5)根据省验收检查时间安排,认真、仔细做好检查路线、示范点和材料等迎检准备及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会议组织。

 

▲2.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向甲方提供节水技术咨询服务。

(三)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四)人员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项目咨询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充足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全面负责项目工作方案制定、项目推进、相关制度或规划成果编制和提交、项目汇报和上报的协助工作,对本项目的实施执行情况和成果内容负全部责任。

▲2.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详见本招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和“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经双方确定参与本项目管理、调研、成果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主要技术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整,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其实施小组人员名单。

(五)人员管理

  1. 中标人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项目组人员必须按要求投入到本项目中,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更换。中标人如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组人员时,应事前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2. 经双方确定参与本项目管理、调研、编制的人员,人员流动不超过总人数的 20%, 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人员名单、资格证等作为合同的附件。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承诺的项目组成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整,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 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更换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人员。
  4. 即使是采购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采购人的认可, 且其资历和经验均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 中标人对其雇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六)验收要求

  1. 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标准要求,为项目实施过程的中间成果及最终迎接省级考核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2. 项目要求的相关制度、规划或方案报告成果须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如中标人提交的资料无法通过审查,则须根据评审会议提出的反馈意见对审查稿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直至正式通过审查。

 

(七)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 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视 2019 年部门预算调整情况,向供应商支付中标合同价的 20%作为首期款。
  2. 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后 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 95%。
  3.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年内向采购人提供节水技术咨询服务,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 100%。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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