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技术要求
-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泰顺县柳峰乡等12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
- 项目服务范围:柳峰乡、凤垟乡、三魁镇、西旸镇、仕阳镇、泗溪镇、大安乡、东溪乡、雪溪乡、龟湖镇、雅阳镇、彭溪镇的土地整治项目。
- 土地整治项目类型可分为: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宅基地复垦(旱地或水田)等项目。
- 项目建设方式:EPC总承包模式。
- 项目服务期:三年,项目按单一立项文件根据立项要求的工期完成建设并通过县级验收,实现最终入库。项目质保期按单个项目分别计算,以单个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发文起1年止。
- 建设规模及标准:具体由12个乡镇提出的土地整治的需求,由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分批次确定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方案,根据项目成熟度,由EPC总承包单位分批实施。
(7)土地整治面积暂定1500亩,其中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约1300亩,宅基地复垦约200亩(其中旱地100亩,水田100亩),最终以具体实施面积为准,并按通过验收入库的新增面积结算,费用以成交亩均单价对应土地整治项目类型进行结算。
- 方案编制依据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 《关于支持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18]189号);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
-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
-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
- 《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
- 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浙保耕办〔2018〕8 号);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0号);
-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13]98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15]146号);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补充意见》(泰政办[2018]24号);
- 《泰顺县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技术服务费用》;
- 《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59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9]66号)。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农田连片与村庄集聚的土地保护新格局、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农村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促进乡村振兴,助推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
四、项目实施意义
(1)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
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土地资源开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在优化耕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度,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2)推进建设用地整治
按照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要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各项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计划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合理安排新建区块,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五、项目推进及职责分工
(1)采购人提出项目申请,泰顺县发改局发文立项;
(2)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乡镇开展项目前期选址工作,确定项目位置、规模,督促乡镇政府开展完成政策处理等前期工作;
(3)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确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采购人协调12个乡镇政府做好项目政策处理工作,保障无障碍建设和施工环境,并及时向EPC总承包单位交付可开展垦造建设的用地;
(5)EPC总承包单位参与配合以确保项目规划阶段与后期工作的衔接顺畅,组织具体实施单位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并按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建设,确保合同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6)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EPC总承包单位按照计价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文件等进行结算。
(7)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时间及时验收,确保能及时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
六、质量控制标准
根据《土地质量复垦控制标准》(DT/T 1036—2013)、《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执行,最终均以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后入库为准。
七、项目验收
EPC总承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采购人按《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9]66号)相关规定组织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专家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EPC总承包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材料编制等工作,做好项目报备入库工作。
八、后续维养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采购人,第一年项目水稻项种植为EPC总承包单位负责,并由其享有种植成果(若属地乡镇愿意负责第一年的水稻种植,则乡镇优先),所属乡镇承担维养补助等相关经费。后续项目种植和地力提升工作由所属乡镇负责,并承担后期维养补助等相关经费。技术指导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九、▲预算价
(1)本项目预算价:11400万元;
- 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工程项目费用预算价: 8万元/亩;
- 宅基地复垦(旱地)项目工程项目费用预算价:4万元/亩;
- 宅基地复垦(水田)项目工程项目费用预算价:6万元/亩。
(2)工程项目费用
工程项目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工程其他费用、税费等其他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 工程项目费用按照泰顺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由EPC总承包单位以中标价包干实施。
- 工程其他费用包括配套用水用电、前期潜力调查与地块确定、地形测绘(1:500)、可研及立项材料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设计、竣工验收材料编制、项目报备入库、项目预算审查费、施工奖励金(进度、质量和配合)、施工保险费、项目招标代理费、第三方造价咨询费和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 工程其他费用不包括工程监理费用、项目决算编制费、项目审计费用(含工程审计及财务审计)、竣工测量、土壤采样、检测及耕地等级评定和分户测量费。
十、保证金
(1)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交纳,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形式,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后15天内且无履约问题的,无息退还。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形式该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有效期为一年,需每年续保,以保证成交供应商在此期间依据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2)质量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2.5%,项目验收前须向采购人缴纳,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形式,项目全部通过验收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无息退还,以保证成交供应商在质保期间依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