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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入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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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0357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档页数:43页 所需下载券:1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入围项目

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要求

标项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单位

数量

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入围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1

二、工程综合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对于环境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所承担的环境管理职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依托政府进行的环境检测与监测,已无法满足社会和公众的要求。通过向社会购买环境服务可以形成合力,提高环境质量监测的频率和质量。为积极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保障各项环境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委托监测任务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的先进性、科学性、完整性、技术能力与需求的吻合程度以及提供的监测人员和监测水平等情况的优略程度等各方面因素,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四家,承担南湖区环保局及直属单位委托的日常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三、服务资格要求:

1、参加投标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证书。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必须包含于证书所附的“检测能力范围表”。

2、检测机构必须配备专业实验室,需配备水、气、声、土壤、固废等监测专用仪器设备(提供监测仪器清单包括数量、购置时间和品牌)。

3、▲检测机构针对本项目需配备10名(含)及以上专职从事采样分析等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提供专职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一览表,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或资格证明及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4、检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环境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保证和维护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诚实性、判断独立性、保密性,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检测任务。

四、服务内容与要求:

1、各入围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将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含证书所附的“检测能力范围表”,具备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也同时提供)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备案。

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与确定承接委托任务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实行监测任务委托。

3、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等规定对委托的监测任务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提供质控数据。

4、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时招标方将按相关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测、抽等方面对中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代表性。抽检结果将定期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下一轮招标的依据,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考核不通过的检测公司将被取消入围资格。

5、承接委托任务的检测机构需在委托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递交委托监测报告。

6、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接到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后,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规定的基准价和综合浮动比例计算以及相关考核结果,向检测机构支付委托费用。

7、各检测机构承接委托任务后未经同意不可再进行委托或分包,否则招标方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8、投标人对所投服务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投标人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9、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是指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规定的以基准价为基础的浮动比例,不得低于0.75和高于1.25。

10、本招标文件中的综合投标报价(综合浮动比例)是指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此作为服务期内监测任务费用结算的计算依据之一。

11、采购人根据监测业务任务的要求、性质以及入围单位的能力状况、工作负荷、考核评价等综合情况给予入围单位分配任务。

12、入围单位分配得到的监测业务需接受采购人的业务工作考核。业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监测任务费用结算的计算依据之一。

五、项目监测范围

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投诉监测、在线比对监测、环境科研监测、专项调查监测、河道水质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等监测工作。

六、承包费结算方式

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委托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递交委托监测报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接到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后,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规定的基准价和综合浮动比例以及业务工作考核结果计算向检测机构支付委托费用。综合浮动比例为入围检测机构的投标浮动比例的最低值。    

付款按财政政策执行,因供应商未按时完成监测任务以及不符合财政资金支付时间要求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付款的,采购方不承担责任。

七、售后服务考核

1、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对供应商进行考核,采购单位不定期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采购单位将视情况提请罚没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给予网上通报,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2、服务期间供应商需接受采购人的管理考核。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取消服务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损失。①未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浙江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未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②超越计量认证资质项目范围提供检测服务的;③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④存在乱收费现象的;⑤在检测服务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八、服务期限:二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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