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建设项目:海洋与渔业执法护渔船租赁项目
1、主要内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海洋与渔业省级专项资金主要任务清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8]27号)和《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平海渔〔2018〕16号),计划租赁平湖籍护渔船2艘,做好杭州湾海域执法巡航54天、海底管线巡护16天、无居民海岛巡查、海洋执法巡航等其他巡查10天,每艘船只参加巡航不少于40天。
2、标项划分:
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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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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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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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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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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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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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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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渔船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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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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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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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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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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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渔船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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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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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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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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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人应与采购方就此项目相应标段签订合同。
4、服务期限:一年,服务期满后,视履约情况,可续签合同,续签最长不超过2年。
二、护渔船工作要求:
根据招标方要求主要做好以下3方面任务:
1、作为护渔船协助渔政执法任务;
2、平湖市海域内承担相应清理违规违禁渔具任务;
3、参加招标方组织的日常巡航、联合执法、无居民海岛巡查、渔船应急演练等任务。
三、船舶要求:
船舶必须是处于适航状态,且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的其他合格证并依法按期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书)
1、船舶为适航的渔业船舶;
2、船总长18—25米;
3、主机总功率不小于50千瓦(含备注功率);
4、总吨位8吨及以上;
5、钢制船;
6、消防,救生设备、AIS或北斗终端等有效配备;
7、船舶证书合格有效;
8、船舶及船员参加渔业互保。
备注:若同时参加两个标项的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2艘船只的上述相关资料。
四、其他要求
1、巡航期间,船舶除护渔必要之外,不得携带网具,不得从事渔业生产及其他执法等行为。
2、投标方负责在船人员和船舶航行、锚泊、靠埠等的一切安全事宜;执行任务如有碍安全行为发生时,应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3、投标方负责船舶及人员的劳务合同管理,负责涉及船舶、人员和服务相关的所有经费(含船舶维修保养和各种保险、税等费用)的缴存、发放。投标方负责船舶及人员的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风险责任自担。
4、合同实施期间,每艘船需按照规定配置职务船员不少于3名。(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
五、质量保证及服务
自双方签署护渔协议之日起,中标方保证船舶到位及任务按时完成。
六、报价要求:
1、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报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
2、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50%款项,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额剩余50%款项。招标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15天内支付费用,如遇财政年度结算,则顺延至次年国库指标录入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