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清单
品 名 |
规格 |
包装 |
供货时间 |
最高限价 |
总 量 |
灭菌学生饮用奶 |
200毫升/盒 |
(1)符合国家标准的纸质盒装,调制乳符合国标GB25191-2010;灭菌乳符合国标GB25190-2010。(2)选用优质奶源,奶品质量、生产工艺、包装达到国家关于“中国学生饮用奶”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
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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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盒 |
每学期按实际配送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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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是经中国奶业协会注册的并颁发有“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符合GB25191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常温牛奶,在常温下保质期不少于180天,产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不得用复原乳生产,不得以乳饮料代替液态奶。
2、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采用200ML规格,净含量负偏离符合国家标准。
3、产品采用超高温瞬时无菌纸盒砖型包装。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志印制按《学生饮用奶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T/DAC 001)标准执行。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4、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报告随货同行)、保温观察、留样保存,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每个学期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和每个奶源基地原料奶应随机抽样1份,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项目检测,检测报告通过销售渠道提交采购方。
5、开标现场提供200毫升/盒的样品奶每种口味的8盒及相关检测报告。
6、在桑植县城境内租用60平方米,能储藏10万盒以上的存储仓库。
7、所送产品必须每月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报告交桑植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存档。
8、中标企业签合同前须向采购单位缴纳20万元的履约担保金。
三、最高限价:1、本项目招标报价设最高上限值,每盒最高上限价为2.00元,每盒报价包含产品的生产、检测、运费、仓储、配送、培训、宣传推广及税费。超过该上限值的投标报价无效。
四、配送要求
1、中标人在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在桑植境内有60平方米左右的存储仓库和能储藏10万盒以上牛奶的常温库、2台专用配送车、办公场所,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签合同之前采购人将对配套设备进行考查核实,现场考查若发现与投标文件不符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虚假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
2、中标人按教育局提供的学校配送人数安排专人直接配送到指定学校及学校指定位置(产生的费用中标人自行承担)。
3、每周配送一次,每次配送的数量严格按照采购方规定的数量配送,不能超过每所学校一周的发放量。
4、每次配送时,需向所供学校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同时向教育局勤管站提供每批次检验报告,每月提供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报告;采购人每年4次对中标人所配送学生奶不定期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资格,所需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且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5、供应商必须建立配送台帐和配送单,注明时间、数量、规格、送货人、验收人、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配送单需送货人、验收人、接收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接收学校公章,配送单一式三份,供货商、接收学校、采购人各执一份。
6、配合各学校做好宣传推进工作,印制派发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学生奶饮用行为规范等相关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产品、储藏、饮用行为规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协助各学校做好学生奶饮用效果评估工作等。
7、做好相关人员(包括配送人员、保管员、发放人员等)健康检查(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及相关安全保管、运输、饮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8、负责处置学生奶产生的垃圾(学校自行处置的,中标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五、数量验收
由各学校按照国家学生奶饮用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数量验收,查验生产日期。如验收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外包装有破损,由此造成的影响、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概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安全责任
学生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规范的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建档备查。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中标人必须随时接受、配合桑植县相关职能部门及采购人的检查、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1、本次学生奶采购定点项目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的供货数量,每学期随学生的人数及配送方案的变动确定每学期的供货数量。
2、双方履约期间,如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取消学生奶供餐方式或其他不抗力因素发生,则该采购项目合同自行终止 ,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责任:
中标单位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货单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物,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能证明其合格的牛奶食品;
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限的。
8、营养学指标抽检结果低于外包装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