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中央及省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全面落实,促进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本性改善,争取国考断面水质如期稳定达标,根据《东莞市2020年镇街(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方案》(下称《考核方案》)的工作安排,计划于2020年对河道名录的669条河涌以及近期排查出的未纳入河道名录的规模相对较小的42条,合共711条河涌作水质考核,因此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711条河涌进行水质检测评估工作。
二、编制要求
(一)范围
东莞市河道名录的669条河涌以及近期排查出的未纳入河道名录的规模相对较小的42条,合共711条河涌。已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石马河现场指挥部和长安镇(茅洲河流域)牵头开展断面考核的109条河涌已作检测的148个检测点,不作重复检测,直接采用断面考核检测的氨氮、总磷两项指标数据;剩余未开展检测的39个检测点的4月-12月氨氮及总磷指标检测工作及费用纳入本项目。已由市水务局牵头开展监测的113条河涌共116个检测点,已采购相关检测单位负责2020年2月-7月的水质检测工作(只包含氨氮1项指标),其4月-7月氨氮指标不作重复检测;该116个检测点8月-12月氨氮指标以及4月-12月总磷指标检测工作及费用纳入本项目。全市711条河涌扣除上述共222条已开展检测项目的河涌外,剩余489条河涌涉及519个检测点的4月-12月氨氮及总磷指标检测工作及费用纳入本项目。对711条考核河涌中未纳入本项目进行检测的河涌或检测点,需根据已有的(由发包人提供)数据编制评估报告。
(二)水质检测要求及内容
水质检测的工作要求如下:
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进行水质检测,作为辅助判断依据。
东莞市711条河涌进行水质检测评估,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包括水质检测结果,并依据《考核方案》对河涌水质作出评价。
2.2.1.1现场采样、分析方法的要求
(1)现场采样:按照《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等相关要求执行。
(2)分析方法:氨氮、总磷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水质指标测定方法要求。
2.2.1.2采样点位及频次
水质监测的河涌、采样点位及频次见《考核方案》相关要求。
2.2.1 评估报告
纳入《考核方案》的711条河涌每月根据水质检测结果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质检测数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判断水质类别,最终按照《考核方案》对每条河涌给予评分。
三、完工期限
2020年4月至12月,每月检测一次,检测评估报告成果于每月10日前提交。
四、提交成果及验收标准
(一)提交成果
《河涌检测评价报告》共36990份(属于单个镇街的内河涌,每条河涌每月编制评估报告;涉及两个或以上镇街的跨镇河涌,按镇街分别编制评估报告。上述报告一式五份)。
(二)验收标准
最终提交的成果,须符合水务局等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能通过东莞市水务局组织的审核验收。
五、付款方式
1、采购人按期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
(2)完成70%工作量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
(3)完成余下工作量,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相关审查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30%余款。
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请款书;
(3)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4)中标通知书。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 “★”条款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