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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服务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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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8020 发布时间:2020-04-21 文档页数:57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服务定点采购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项号”栏的项号前标注▲号的为核心产品。

3、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A分标: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客车租赁(7座<含7座>以下车型)定点供应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分项预算合价(元)

1

 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客车租赁(7座<含7座>以下车型)定点供应商

1项

 一、对定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在南宁市区域内(不含武鸣区和五县)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

(三)车辆基本要求:

1.轿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10万-18万元(含);

★(2)车辆排量:1.35L-1.8L(含增压);

★(3)车辆轴距:2650mm(含)以上;

★(4)车龄:6年以下;

(5)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6)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2.越野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12万-25万元(含);

★(2)车辆排量:1.55L-3.0L(含增压);

★(3)车辆轴距:2650mm(含)以上;

★(4)车龄:6年以下;

(5)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6)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3.商务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12万-25万元以下(含);

★(2)车辆排量:1.95L-3.0L(含增压);

★(3)车龄:6年以下;

(4)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5)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四)自有车辆数量:投标人自有南宁市车牌且符合第(三)点“车辆基本要求”的车辆规模应在20辆(含)以上。(车辆所属以车辆行驶证为准;车牌不属于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达不到“车辆基本要求”和挂靠投标人运营的相关车辆不计入“自有车辆数量”中)

二、各车型类型及政府采购上控价格

★小型客车租赁服务价格为裸车租赁价格,不含司机聘请和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以上费用由采购人和中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车型以车的类别及车辆购买原价格为划分依据:

(一)轿车:

1.A1车型[10万-15万(含)]:400元/天

2.A2车型[15万-18万(含)]:500元/天

(二)越野车:

1.B1车型[12万-18万(含)]:500元/天

2.B2车型[18万-25万(含)]:600元/天

(三)商务车:

1.C1车型[12万-18万(含)]:600元/天

2.C2车型[18万-25万(含)]:700元/天

★ 三、采购报价

(一)报价方式:投标人须对自有符合投标要求的所有车型综合采取唯一的下浮系数的报价方式。实际租赁价格=政府采购上控价格×(1-下浮系数)。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0元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除五县和武鸣区外)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2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本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软硬件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则按《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服务范围

(一)服务单位范围:本次采购适用于南宁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民主党派机关;南宁市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开展公务租车范围:按照《南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务租车范围。

(三)特殊情形公务租车的有关规定:

一是采购人所需租用的车辆不在各供应商供应的车型范围内的(例如:货车、皮卡车等),应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二是特殊情况(例如:外事接待活动)确实需要超标准租用车辆的,各采购人应严格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六、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后由使用中标人服务的单位按照中标人投标时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合同条款的调整:需要对合同条款未尽事宜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合同的补充。

3、提供企业车辆规模一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

 

 

B分标: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9座<含9座>以上车型)定点供应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分项预算合价(元)

1

 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9座<含9座>以上车型)定点供应商

1项

一、对定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在南宁市区域内(不含武鸣区和五县)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

(三)40座以上大型客车应具有有效的车辆营运证或营运资质。

★(四)车辆数量:投标人自有南宁市车牌的车辆规模应在30辆(含)以上。(车辆所有权归企业完全拥有,以车辆行驶证为准。车辆车牌不属于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挂靠企业运营等相关车辆不计入“车辆数量”中)

二、各车型政府采购上控价格

大中型客车租赁服务价格包括司机聘请和用户租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服务价格= 100公里以内(含)采购价格×车辆数量×天数+ 100公里以外采购价格×车辆数量×公里数。各车型以车的座位数作为划分依据:

(一)D车型(9-19座):

1.100 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900.00元/天/;

2.100 公里以外包车服务:7元/公里

(二)E车型(20-39座):

1.100 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1200.00元/天/;

2.100 公里以外包车服务:8元/公里

(三)F车型(40座以上):

1.100 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1400.00元/天/;

2.100 公里以外包车服务:12元/公里

 ★三、采购报价

(一)报价方式:投标人须对自有符合投标要求的所有车型综合采取唯一的下浮系数的报价方式。实际租赁价格=政府采购上控价格×(1-下浮系数)。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0元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除五县和武鸣区外)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2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本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软硬件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则按《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服务范围

(一)服务单位范围:本次采购适用于南宁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民主党派机关;南宁市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开展公务租车范围:按照《南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务租车的范围。

(三)特殊情形公务租车的有关规定:

一是采购人所需租用的车辆不在各供应商供应的车型范围内的(例如:货车、皮卡车等),应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二是特殊情况(例如:外事接待活动)确实需要超标准租用车辆的,各采购人应严格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六、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后由使用中标人服务的单位按照中标人投标时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合同条款的调整:需要对合同条款未尽事宜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合同的补充。

3、提供企业车辆规模一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

 

 

 

 

 

 

 

 

 

C分标: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小型客车租赁(7座<含7座>以下车型)定点供应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分项预算合价(元)

1

 2020-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小型客车租赁(7座<含7座>以下车型)定点供应商

1项

 一、对定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在南宁市区域内(不含武鸣区和五县)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

(三)车辆基本要求:

1.两座新能源轿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龄:6年以下;

(3)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4)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5)车辆续航里程≧150km

2.五座新能源轿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辆轴距:2600mm以上;

★(3)车龄:6年以下;

(4)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5)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6)车辆续航里程≧300km

3.新能源越野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辆轴距:2600mm以上;

★(3)车龄:6年以下;

(4)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5)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6)车辆续航里程≧300km

4.新能源商务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龄:6年以下;

(3)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4)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5)车辆续航里程≧300km                                                                                   

★(四)自有车辆数量:投标人自有南宁市车牌且符合第(三)点“车辆基本要求”的车辆规模应在20辆(含)以上。(车辆所属以车辆行驶证为准;车牌不属于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达不到“车辆基本要求”和挂靠投标人运营的相关车辆不计入“自有车辆数量”中。)

★(五)本文所指的新能源小型客车指的是纯电动汽车,采用单一蓄电池作为储能动力源。

二、各车型类型及政府采购上控价格

★新能源小型客车租赁服务价格为裸车租赁价格,不含司机聘请和租赁期间发生的电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以上费用由采购人和中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车型以车的类别及车辆购买原价格为划分依据:

(一)两座新能源轿车:

H车型:150元/天

(二)五座新能源轿车:

I车型:300元/天

(三)新能源越野车:

J车型:350元/天

(四)新能源商务车:

K车型:400元/天

★ 三、采购报价

(一)报价方式:投标人须对自有符合投标要求的所有车型综合采取唯一的下浮系数的报价方式。实际租赁价格=政府采购上控价格×(1-下浮系数)。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0元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除五县和武鸣区外)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2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本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软硬件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则按《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服务范围

(一)服务单位范围:本次采购适用于南宁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民主党派机关;南宁市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开展公务租车范围:按照《南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务租车范围。

(三)特殊情形公务租车的有关规定:

一是采购人所需租用的车辆不在各供应商供应的车型范围内的(例如:货车、皮卡车等),应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二是特殊情况(例如:外事接待活动)确实需要超标准租用车辆的,各采购人应严格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六、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后由使用中标人服务的单位按照中标人投标时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合同条款的调整:需要对合同条款未尽事宜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合同的补充。

3、提供企业车辆规模一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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