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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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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270000203241 发布时间:2021-12-27 文档页数:114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2-2023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采购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分标(1分标):2022-2023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客车租赁(7座<含7座>以下车型)定点供应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分项预算合价(元)

1

 2022-2023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客车租赁(7<7>以下车型)定点供应商

1项

一、 对定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0%及以上。

(二)燃油车辆基本要求:

1.轿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10-18万元(含)

▲(2)车辆排量:1.35L-1.8L(含增压);

▲(3)车辆轴距:2650mm(含)以上;

▲(4)车龄:6年以下;

(5)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6)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2.越野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12-25万元(含)

▲(2)车辆排量:1.55L-3.0L(含增压);

▲(3)车辆轴距:2650mm(含)以上;

▲(4)车龄:6年以下;

(5)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6)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3.商务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价为准):12-25万元(含);

▲(2)车辆排量:1.95L-3.0L(含增压);

▲(3)车龄:6年以下;

(4)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5)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三)新能源车辆基本要求:

1.两座新能源轿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龄:6年以下;

(3)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4)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5)车辆续航里程150km

2.五座新能源轿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辆轴距:2600mm以上;

▲(3)车龄:6年以下;

(4)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5)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6)车辆续航里程300km

3.新能源越野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辆轴距:2600mm以上;

▲(3)车龄:6年以下;

(4)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5)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6)车辆续航里程300km

4.新能源商务车:

1)车辆价值(以原购车补贴后价格为准):18万元(含)以下;

(2)车龄:6年以下;

(3)车辆里程数:20万公里以下;

(4)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5)车辆续航里程300km

▲(四)自有车辆数量7<7>以下车型):投标人自有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且符合第(二)点“燃油车辆基本要求 及第(三)点“新能源车辆基本要求”的车辆规模应在20辆(含)以上(车辆所属以车辆行驶证为准;车牌不属于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达不到“车辆基本要求”和挂靠投标人运营的相关车辆不计入“自有车辆数量”中,自有车辆数量规模为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之和)。

二、各车型类型及政府采购上控价格

▲小型客车租赁服务价格为裸车租赁价格,不含司机聘请和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电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以上费用由采购人和中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车型以车的类别及车辆购买原价格为划分依据:

(一)燃油轿车:

1.A1车型[10-15万(含)]:400/

2.A2车型[15-18万(含)]:500/

(二)燃油越野车:

1.B1车型[12-18万(含)]500/

2.B2车型[18-25万(含)]600/

(三)燃油商务车:

1.C1车型[12-18万(含)]600/

2.C2车型[18万-25万(含)]700/

(四)两座新能源轿车:

D车型:150元/

(五)五座新能源轿车:

E车型:300元/

(六)新能源越野车:

F车型:350/

(七)新能源商务车:

G车型:400元/

▲三、采购报价

(一)报价方式:投标人须对自有符合投标要求的所有车型综合采取唯一的折扣率进行报价方式,由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及自我承受能力按折扣率进行报价本项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0%<折扣率100% 实际租赁价格=政府采购上控价格×折扣率

(二)投标人对所有车型的投标价格不能超过政府采购上控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价格。

(三)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四、服务要求

1.开展上门送车、收车服务。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除武鸣区、横州市和四县),将租赁车辆送达指定区域,将已完成租赁任务的车辆开展上门收回服务。

2. 租赁业务纳入信息化管理。在中标后将公务租车业务纳入南宁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承诺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需求在公务租赁车辆上安装GPS或北斗终端。

3. 租赁服务政府采购团队配置。政府采购服务团队人员配置3人及以上,公司法人或分管副总或客户部负责人任组长(项目经理),公司中层领导或部门主管任副组长(副经理),业务骨干任业务联系人(订单管理员)。

4. 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接受承租人的意见和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可行。

6.短时租赁服务及报价机制。面向各用户提供短时租赁用车服务(半天或小于半天),提供短时租赁服务方案、价位及核算方式;如有请提供便捷、可选的第三方司机劳务资源及报价。

7. 车辆保险险种。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投标商可承诺中标后额外为本次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其他险种,如: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8.应急救援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租赁期间,中标人接到使用单位关于车辆在南宁市区内故障或交通事故的通知后,立即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处理;接到使用单位关于车辆在南宁市区外故障或交通事故的通知后,立即响应,积极协助使用单位处理事故。

9.其他服务承诺。供应商可提供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采购需求未提及服务。

 0元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31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武鸣区、横州市和四县)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31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本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软硬件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则按《采购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服务范围

(一)服务单位范围:本次采购适用于南宁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民主党派机关;南宁市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开展公务租车范围:按照《南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务租车范围。

六、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后,由中标人服务的单位按照中标人承诺的折扣率进行结算。

2、对合同条款的调整:需要对合同条款未尽事宜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合同的补充。

3、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含全资子公司)占比达到30%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投标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花名册、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

4、如有请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认证等。

(2)2018年1月1日以来市级党政机关租赁业务(提供案例清单及合同主要内容页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

(3)2018年1月1日以来入围市级机关公务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

(4)提供企业车辆规模一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

(5)汽车维修厂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6)停车场资源及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7)经营网点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

1、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公务用车租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B分标(2分标):2022-2023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9座<含9座>以上车型)定点供应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分项预算合价(元)

1

 2022-2023年度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9座<含9座>以上车型)定点供应商

1项

一、对定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0%及以上

(二)40座以上大型客车应具有有效的车辆营运证或营运资质。大中型客车(9座<含9座>以上车型含燃油车和新能源车)。

(三)车辆基本要求:

1.H车型(9-19座)

▲(1)车龄:8年以下;

2)车辆里程数:30万公里以下;

3)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2. I车型(20-39座)

▲(1)车龄:8年以下;

2)车辆里程数:30万公里以下;

3)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3. J车型(40座以上)

▲(1)车龄:8年以下;

2)车辆里程数:30万公里以下;

3)车辆已购买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缴纳必缴的税费。

▲(四)车辆数量(9座<含9座>以上车型):投标人自有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的车辆规模应20辆(含)以上。(车辆所有权归企业完全拥有,以车辆行驶证为准。车辆车牌不属于南宁市本地(桂A)车牌、挂靠企业运营等相关车辆不计入“车辆数量”中,自有车辆数量规模为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之和

 

二、各车型政府采购上控价格

大中型客车租赁服务价格包括司机聘请和用户租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服务价格= 100公里以内(含)实际租赁价格×车辆数量×天数+ 100公里以外实际租赁价格×车辆数量×公里数。各车型的上控价格以车的座位数作为划分依据:

(一)H车型(9-19座):

1.100 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900.00/天;

2.100 公里以外包车服务:7/公里;

(二)I车型(20-39座):

1.100 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1200.00/天;

2.100 公里以外包车服务:8/公里;

(三)J车型(40座以上):

1.100 公里以内(含)包车服务:1400.00/天;

2.100 公里以外包车服务:12/公里;

▲三、采购报价

(一)报价方式:投标人须对自有符合投标要求的所有车型综合采取唯一的折扣率进行报价方式,由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及自我承受能力按折扣率进行报价本项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0%<折扣率100% 实际租赁价格=政府采购上控价格×折扣率

(二)投标人对所有车型的投标价格不能超过政府采购上控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价格。

(三)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四、服务要求

1.开展上门送车、收车服务。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除武鸣区、横州市和四县),将租赁车辆送达指定区域,将已完成租赁任务的车辆开展上门收回服务。

2. 租赁业务纳入信息化管理。在中标后将公务租车业务纳入南宁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承诺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需求在公务租赁车辆上安装GPS或北斗终端。

3. 租赁服务政府采购团队配置。政府采购服务团队人员配置3人及以上,公司法人或分管副总或客户部负责人任组长(项目经理),公司中层领导或部门主管任副组长(副经理),业务骨干任业务联系人(订单管理员)。

4. 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接受承租人的意见和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可行。

 6.短时租赁服务及报价机制。面向各用户提供短时租赁用车服务(半天或小于半天),提供短时租赁服务方案、价位及核算方式;如有请提供便捷、可选的第三方司机劳务资源及报价。

7. 车辆保险险种。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投标商可承诺中标后额外为本次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其他险种,如: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8.应急救援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租赁期间,中标人接到使用单位关于车辆在南宁市区内故障或交通事故的通知后,立即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处理;接到使用单位关于车辆在南宁市区外故障或交通事故的通知后,立即响应,积极协助使用单位处理事故。

9.其他服务承诺。供应商可提供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采购需求未提及服务。

 0元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31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武鸣区、横州市和四县)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31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本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软硬件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则按《采购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服务范围

(一)服务单位范围:本次采购适用于南宁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民主党派机关;南宁市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开展公务租车范围:按照《南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务租车的范围。

六、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后,由中标人服务的单位按照中标人承诺的折扣率进行结算。

2、对合同条款的调整:需要对合同条款未尽事宜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合同的补充。

3、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含全资子公司)占比达到30%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投标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花名册、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

4、如有请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认证等。

(2)2018年1月1日以来市级党政机关租赁业务(提供案例清单及合同主要内容页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

(3)2018年1月1日以来入围市级机关公务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

(4)提供企业车辆规模一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

(5)汽车维修厂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6)停车场资源及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7)经营网点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

1、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公务用车租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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