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要求
为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工作,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现就开展银 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投标单位要求
1、具有在建房产融资相关业务;
2、专设有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专业管理团队,并具有较强的科技系统研发团队,能够
无缝无条件对接银川市商品房预售房资金监管系统,并保证配有相应的运营维护人员;
3、需提供投标单位 2017 年年度报告。
(二)服务期内工作要求
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需及时为开发企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资金
性质为专项管理资金,需保证该账户为专用账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2、应当按照《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办法》的规定收存、归集、拨付、
使用、报告商品房预售资金。
3、合同执行期为一年,但以投标单位合同执行期内实际承接项目的起始时间为准,如 在合同执行期内承接的项目,则投标单位必须将所承接项目负责至承接项目监管结束。
(三)其它要求
1、具备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2、具备安全保管资金财产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理房屋烂尾等风险的能力;
3、须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具有满足监管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
统。
4、本项目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5、项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入围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