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1.1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 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如果有证明材料的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彩页等证明材料中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3 招标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投国产产品;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1.4 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本次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否则,投标无效。
3.1谈判文件在技术参数中列出了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对技术参数一览表中各项产品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推荐的每一项产品在性能上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
3.2谈判文件中凡需与原有设备、系统并机、兼容、匹配等要求的,请主动和采购人联系,取得原有设备、系统相关资料。若有谈判文件未提及或变更内容的,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3.3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
4.1服务期限:365天
4.2服务地点:西宁市城东区某部队;
4.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为保证部队食堂食材的供应和安全性,保障食堂食材食品安全和用餐需要,需进行食材采购。
食材采购内容包含鲜肉类、蔬菜类、禽蛋类、水果类、水产品、调味品、米、面、鲜/酸奶制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等。
所供货物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相关票据,提供的商品必须为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油类 原料及工艺必须是非转基因,必须是正规厂家通过QS质量认证的桶装油。
2、米、面 优质大米及较高等级面粉
3、鲜/酸奶制品 21天保质期的必须距离到期日15天以上。半年保质期的必须距离到期日4个月以上。
4、调味品类 1年保质期的必须距离到期日8个月以上,且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5、果蔬类质量要求
所供果蔬必须保证12小时内,保持较好新鲜度。
水果:不能在商品上有虫眼、碰伤、枯烂、花斑、霉变,不能有残留有害化学物。
瓜类:甜瓜、西瓜等不能太生,不能有压伤,瓜肉不能变色、变味和腐烂。
叶菜类:所有叶菜是叶上不能有虫眼,不能发黄,不能有农药残留。
根茎类:所有根茎类的商品,不能有泥土,不能有虫眼,土豆不能生芽发青,大蒜不能长蒜芽。
6、肉类商品质量要求(包括猪牛羊兔)
整只、半只胴体(肉畜经过屠宰、放血和除鬓毛、内脏、头、尾、四肢下部后的躯体为胴体):
(1)保证有卫生检疫部门加盖的清晰的‘检验检疫合格’的合格印章,当日宰杀的新鲜肉;
(2)应是新鲜的预冷肉,感官正常,表皮无病状,肌肉无积血,体腔无内脏;
(3)应放血完全,肉质色泽光润,有弹性。
7、内脏、头蹄等
(1)应新鲜,卫生,干净,不得有残留的毛发,积血,粪便等;
(2)外形正常完整,无不良气味,无淤血,黑斑等异常感官;
(3)色泽鲜亮组织结石有弹性;
8、肉禽类商品质量要求(包括鸡,鸭,鹅,鹌鹑)
整只、半只禽体:
(1)所有禽体必须开膛;
(2)应是新鲜的预冷肉,官正常,表皮无病状,肌肉无积血,体腔无内脏等填充物
(3)应剃毛干净,大小均匀,形状完整,体表无淤血,黑斑;
(4)表皮光泽,因品种不同呈现浅黄或黄色,肌肉限量有弹性,气味正常;
(5)应卫生,干净,不得沾染毛,污血或其他污染物;
9、内脏、体壳、翅翼、腿爪
(1)应新鲜,卫生,干净,不得有残留的角质层、积血粪便等,体壳内无填充物;
(2)外形正常,无不良气味,无淤血,黑斑等异常感官;
(3)色泽鲜亮,组织结实有弹性;
10、肉禽类包装、配送要求;
(1)细分割后的产品须立即称重打包,之余0-4℃保鲜库中保存;
(2)包装材料需采用环保性塑料盒,建议使用抽空充氮包装机,可延长保存期;
(3)包装整只畜禽肉品时,不得在体腔内填充任何东西;包装半只畜禽肉品时,必须将半边完整地展示出来,不得搭售头、颈;不得有肉体暴露在包装之外的现象;
(4)包装好的商品,必须准确的加贴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售价等信息。
(5)当日采购,当日配送的原则,采购的肉禽类检查合格后,直接装入食品冷藏车,挂钩悬挂,不接触车壁,调节适宜温度配送。
11、禁止下列食品送入我方: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提供的商品必须为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如因食物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等。
4、违约处理
合作过程中,如出现违约现象,同意根据情况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或部分货款。
有效期壹年。
按合同约定执行
资质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国家批准的且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若为经销商,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流通许可证)。
(3) 肉品提供相关检疫检验等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