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
昌邑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二、运营基本要求
1、运营方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2005)要
求,完善空气子站系统维护工作,提高系统维护主动性,切实加强空 气自动监测系统
的管理,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行,保证监测数 据的准确性和数据报出
率。
2、为保障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设备维修工作,运营方
须在昌邑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 3 名(包含 1 环境空气数据专业审核技术
人员)具有大气监测系统相关维护经验和技能的专职运营人员和 2 部专用运营车辆,
从事本系统子站巡检、故障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年度维护工作。以上条件作为
运营工作的前置条件,应在签订中标合同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通过潍坊市生态环
境局昌邑分局监控中心验收后,方可开始交接运营工作、计算运营周期。如不能按期
完成,合同作废。
3、运营方按照招标人要求配备 1 名环境空气数据专业审核技术人员,并配备电脑
一台。
三、运营保障要求
1、运营方应具备判断系统运行情况的方法和手段,随时随地掌握各子站运行情况,
主动进行子站运行故障分析、判断与维护。
2、运营人员对系统状况和数据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或公开任何内容。未经
允许不得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3、运营人员应建立工作日志,记录有关子站运行和维护、维修、质控等工作内容。
4、运营方应保证每日各子站的有效连续运行,保证各子站正常运行时间每月不少
于 25 个有效日,每个有效日不少于 20 个有效小时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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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营方应协助完成与本系统运营有关的临时性工作。
四、日常巡检及维护要求
1、运营方应按相关要求的频次和时间(目前为每两周一次,如遇要求调整,运营
方应相应调整)对各子站进行巡检(突发事故除外),并现场填写巡检记录表。如发
现参数异常,立即采取现场排除等措施。以下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现场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相关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巡检人员应观察点位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外围的道路、建筑物、障碍物、
局部污染源等,如果发现影响点位代表性和监测正常运行的环境变化,及时报告管理
部门进行处理。
3、巡检人员应查看站房的基础设施情况,包括避雷、消防、供电、通讯、空调、
照明、接地、应急、给排水、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安全设施等。
4、巡检人员还需查看站房内部情况,包括卫生清洁、温湿度、异常气味、噪音、
排风、安保、消防设施等。
5、巡检人员要检查监测系统各仪器总体运行状况,包括报警、仪器工作状态、数
据采集和传输等是否正常,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6、在集水、集尘、采样风机、能见度镜头等方面,巡检人员若发现问题,应查明
原因并及时排除。
7、巡检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滤膜、滤带、滤芯、泵膜、烧结片、干燥剂、氧化剂、
活性炭等耗材和配件情况,并视使用情况及时更换。
8、巡检人员需检查标准气体钢瓶情况,包括安全固定、阀门漏气、标准气体的有
效期限和消耗情况等。
9、特殊气象条件(如沙尘暴、暴雨、台风等)时,巡检人员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检查并排除异常情况。
10、巡检人员要认真规范填写巡检记录,做好存档管理,定期上报管理部门,特
殊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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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障设备维修要求
1、运营方应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结构特点和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的要求,制定常见
故障的判断和检修的方法及程序。
2、运营方应建立子站的仪器设备档案,记录其运行、维护、维修及更换状况。
3、子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对于在现场能够明确诊断,并可由简单更换零部件
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在现场进行检修并解决问题。保证子站系统的持续运行及数据的
连续性、有效性。详细记录故障现象与发生时段,并及时通报。
4、运营方应建立仪器使用、维护、维修档案,记录仪器使用情况、故障现象、维
修过程、更换备件情况等,并填写仪器维护、维修报告表。
5、运营方应对修复后的故障设备或更换的设备进行性能指标全面检查并提交检查
报告,达到甲方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系统设备年度维护要求
1、运营方应每半年对子站运行及备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维护和校准,
并编写检修、维护和校准报告。
2、运营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子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子站出现故障,必
须在 1 小时之内响应,2 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恢复正常运行。
七、系统运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要求
1、运营方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31 2005)
中有关系统运行质量保证控制要求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运营单位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空气站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均需溯
源到省级质量保证实验室的全省统一标准。
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
序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标准物质和臭氧校准仪通过规范的量值溯源体系传递。使用的各种厂家来源的
标准气体等标准物质,需能够通过省级质控实验室进行的标准传递,标准传递溯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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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进行。
5、天平、流量计和温度、湿度、气压计等设备通过计量监督部门传递。
6、耗材和配件采用正规资质的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7、零点和跨度检查校准。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气体分析仪器每天进行一次零点检
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零点/跨度检查校准;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其它分析仪器检查
校准每周进行一次。
8、每台气体分析仪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精密度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多点校
准,每年至少一次准确度审核。氮氧化物分析仪的钼炉转化率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9、每月至少一次进行颗粒物自动监测仪流量检查校准,在更换滤带时进行流量检
查,同时用标准膜进行标定。
10、气体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校准,零气发生器每年至
少一次零气纯度检查。
11、每半年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维护和性能审核。
12、如仪器的精密度和准确性降低,应视情况缩短检查或调节周期。
13、由于上述质量控制活动可能影响监测仪器的数据采集率,在站点进行操作时,
操作人员应首先检查监测仪器反映的环境空气浓度。如果有污染事件发生,应延期进
行质量控制活动。
14、对上述质控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15、认真规范填写质控记录,做好存档管理,每年编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
定期上报管理部门。
八、维修维护管理要求
1、运行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技术档案,规范运行维护、仪器维修、仪器
更新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应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结构特点和厂商提供的维修手册的要求,制定常见故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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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和检修的作业指导书。
2)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并且可由简单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如电磁阀控制
失灵、抽气泵泵膜破损、气路堵塞和灯源老化等问题,可在现场进行检修。
3)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将发生故障的仪器送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维
修。
4)根据检修内容和更换部件情况,对仪器进行校准。对于普通易损件的维修只做
零/跨校准。对于关键部件的维修,应按仪器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多点校准和检查,并
记录检修及标定和校准情况。更换后的故障设备在一周内完成修复,经过校准检查后
做为备用设备入库。
5)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故障现象、发生时段、维修过程、更换备件情况等,并填写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报告。
3、每年对空气子站及备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维护和校准,按以下要求
组织实施:
1)进行所有仪器的内外部除尘,清洗电路、气路、光路,电源箱吹扫、 仪器的
反应室清洗等,无法清洗的应及时更换,确保仪器达到运行指标。
2)检查、校准所有仪器的气路流量、清洗限流孔、烧结过滤片,检查仪器的采样
泵及泵膜,对其进行清洗,保证采样泵的工作效率。
3)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和维修手册规定,并参考仪器设备的运行参数和主要部件
的性能指标,更换仪器的紫外灯、光电倍增管、制冷装置、转换炉、光源、滤光片等
关键部件。
4)进行动态校准仪的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流量多点校准,记录其线性指标状况,并
填写相关记录。
5)对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进行模拟
输出、光测试、电测试检查,并进行多点校准,测试并记录仪器线性,对臭氧分析仪
反复校准 3 次测试其重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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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做校准膜检查、流量检查、自检测试、模拟输出检查,并
清洗采样管路和采样头。
7)校准、检查数据采集器的模拟输入、数字输出通道,进行控制仪器自动校准程
序测试。
8)检查质控系统的校准质量、钢瓶气的输出浓度、零气源的供气情况。
9)清洗或者更换系统采样总管、采样风机、风机管、气象参数监测仪传感器,并
对气象监测仪参数设置进行检查、标定。
10)对子站站房、供电、通信、空调、通风、排气、照明、消防等附属设施进行
检修维护。
11)完成全部检修后,记录检修、维护和校准情况,并编写年度检修报告。
九、数据审核要求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
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2、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 365 天(闰年 366 天)连续运行。
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
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3、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值的标识与判定应符合 HJ630 的规定,在监测仪器校零
和校跨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
4、采集的连续监测数据可满足每小时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每小时中采集 到监测
仪器正常输出一次值的 75%以上时,本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用本小时内所有正常输出
一次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均值。
5、监测仪器设备应保证 24 小时连续运行,每天因校准、仪器故障等原因导致数
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间不超过 3 小时,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导致数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
间不超过 1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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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测数据出现不正常的高低值,应对数据采集仪和监测仪器进行检查,对于故
障引起的异常数据,应剔除,不参与数据统计。
7、监测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或由于零点漂移等原因出现负值,作为未检出处理,
取监测仪器最低检出限的 1/2 数值,作为监测结果参加统计。
8、对仪器进行校准、校验时,仪器零点漂移、跨度漂移、准确度、精密度超出控
制限,表明系统失控,应从发现失控开始到监测仪器恢复至正常为止的时段内的数据
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
9、临时停电或断电,从停电或断电时起,到恢复供电监测仪器完成预热为止的时
段内数据都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
10、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值的判定参照以下原则:
1)各污染物小时浓度值为 0 或负值。
2)各污染物日均浓度值低于以下限值,其中 PM10 为 0.010mg/m3,SO2 和 NO2
为 0.005mg/m3。
3)每天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最高与最低之差低于以下限值,其中 PM10 为 0.30
mg/m3,SO2 和 NO2 为 0.005mg/m3。
4)每天各污染物小时浓度值连续不变化次数高于 5 次。
5)某点位日均浓度值低于该市平均值的一半。
6)对于数据审核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
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十、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十一、监测人员资质管理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人员应按规定的工作业务范围,从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
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运维人员开展运维工作时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包
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和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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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2、运行单位应建立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管理制
度和档案,并严格实施。
3、运行单位应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应定期参加国家或省市环保部
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4、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应满足省厅有关要
求和工作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
5、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待遇、保险等规定,做好环境空
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
6、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设备运行维护、质量保
证和质量控制、仪器校准、仪器维修、监测系统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7、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空气自动监测工作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品格端正、有良好的协作能力,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环境空气质量
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调试工作;
3)应具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设备校准维修、系统管理等工作
经历和经验。
4)运行单位应于每年将从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配备情
况、向招标人报告备案。
5)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如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不满足工作要求,
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应取消其从事昌邑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的资格。
十二、运营方案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运营期服务机构设置及运营方案,运营方案中应明确在昌邑
市为本次运营项目配备的人员信息(或配置计划)、车辆信息(或配置计划)、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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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信息(或配置计划)情况,方案中列明的人员、车辆、 办公场所信息(或配
置计划)将作为运营前置条件验收的依据,不相符者投标无效。
十三、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1、采用无线和一点多发方式,上传县级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
每日零点校准报告、每周跨度校准报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
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可参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
性规定。
2、工控机和数据管理软件的技术支持由招标人提供,数据传输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十四、运营标准依据
投标人要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建立适合运营业务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并在运营期内的运维工作达到以下文件和规范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
术规范》;
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方法》(HJ654-2013);
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3-2013);
7、《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
规范》(HJ193-2013) ;
8、《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655-2013);
9、《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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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1、《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
行);
13、《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
术规定》(试行);
14、《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15、《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转让-经营”(TO)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规
定》(鲁环办〔2012〕12 号);
16、《山东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巡检制度》(鲁环信控[2012] 27
号)。
十五、监督考核要求:
1、所有监测数据(包括异常数据和无效数据)归环保部门所有,运营单位应承担
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未经市、县环保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
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除终止合同外,还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采取县级为主、市级协助的监管方式,县级负责对运营单位及相关事宜的全面
管理。
3、考核机制采取经济手段、资格管理和法律法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达不到运
营要求或违规操作的,扣减相应的运营费用直至终止运营合同。
4、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
全隐患,同时,还应协助完成与本项目运营有关的临时性工作。